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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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归化不许可 与 取消诉讼

 发布时间:2014-12-25 11:29 浏览量: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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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21日  韩中法律新闻  李旻静

韩中法律新闻 顾问律师 李旻静

外国人在国籍法上满足一定的条件就可向法务部部长申请归化许可,其中在多文化家庭中最成问题的是依据婚姻的简易归化。国籍法第6组第2项各号中规定了依据婚姻的简易归化可许可情况的条件。在实际状况中归化不许可处分大部分都是在不能认定婚姻的真实性或品行不端正的理由下形成的结果。

不久前因申请了简易归化而得到了不许可处分的委托人来找笔者陈诉冤屈。这个案件是因委托人的韩语水平较低导致与公务员的对话中引起了误会, 甚至委托人的先生也智能偏低而没能转达真实状况引起了委托人是利用智能不足的韩国人取得国籍的误会, 并且委托人在过去因非法居留有数次得到通告处分的记录而以品行不端的理由最终下了不许可处分。

于是针对归化申请不许可处分提出了取消诉讼,最终得到了对于本委托人下的不许可处分属不合规则的处分而应被取消的判决。裁判部认定了其婚姻的真实性,至于品行端正的前提是“把各种情况综合在一起考虑的话不仅仅意味着有没有违法行为,而是对于以国家共同体的构成员来接收无碍的品行和行为“,并且不能仅仅以委托人在过去因非法居留而得到了数次通告处分的理由来断定品行不端(首尔行政法院 2010구합 17618 判决),。于是经过上述取消诉讼裁判委托人最终由法务部长获得了简易归化许可而能够成为了韩国国民。  

通常包括出入在内的行政程序中一旦得到了某种处分就很难去取消,但若持有能证明对于处分的非公正性的资料再加上律师的帮助和努力就充分有可能纠正错误处分。尤其对于出入行政,不但有裁判程序,还有各种不同的程序,因此可以通过法律专家行驶各种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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