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独家关注:一般人格权遇到家庭后的尴尬
2014年12月5日 今晚拍案AM603
以往因“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思想影响,亲人家属侵害人格权益的,受害方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案件数量较少,但近年来随着人们对自身权益维护的意识不断增强以及传统思想的淡化,家庭成员侵害人格权益的案件数量随之增多,暴露被侵害权益的隐私性和多样性也越来越多。但是,当人格权遇到了家庭后,受害方到法院起诉亲人主张人格权的案件胜诉率低,权利的主张显得苍白无力;家庭成员之间的权益存在互相牵制、权益侵害的非公开性以及具体法律法规的缺失,导致法院审理该类型案件时也存在困境。家庭成员之间人格尊严受侵害与救济方式的缺失,导致受害方主张权利遭遇尴尬。
侄女与丈夫有染,起诉侄女要赔偿
91年的侄女陈晓晓与亲叔陈嘉之间有不正男女关系,其二人被发现后仍不知悔改。作为陈嘉的妻子林琳,实在无法忍受如此违背伦理道德的行为,对陈晓晓进行了教育。可是陈晓晓反过来对婶婶林琳进行言语攻击、羞辱谩骂,而且经常骚扰陈嘉。林琳认为,陈晓晓与陈嘉系亲属关系,保持不正当关系的行为严重违背人伦道德;陈晓晓的行为使得自己的生活一片混乱,对其人格权造成了侵害,使其精神遭受到了很大的创伤和痛苦。因此林琳将陈晓晓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晓晓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在法庭上,陈晓晓对林琳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予以了否认。陈晓晓认为赔偿婶婶所谓的精神损失费10
000元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关于婶婶林琳出示所谓的通话记录,陈晓晓认为全部属于正常通话,叔叔和自己之间的关系就像父亲和女儿一样,生活上、工作上有什么不顺心的,请教叔叔。叔叔就像一位慈祥的父亲,对自己十分疼爱,自己与叔叔之间并没有婶婶林琳所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
对于侄女的否认,林琳不得已向法庭提交了二十多张关于陈晓晓与陈嘉的亲密照以及陈嘉的一份内容为“自2014年3月8日起,我保证今后不在(再)做出轨之事,如有出轨,我愿意听从安排。……”的保证书。法院判决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林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陈晓晓与陈嘉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因此故法院对林琳要求陈晓晓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当亲人家属损害一方人格尊严时,受害方放下种种戒备、不顾家人的指责,到法院主张维护自身权益时,受害方已经做好了充足的思想准备以及收集了相关的诉讼材料。但是起诉至法院要求权益维护,赔偿精神抚慰金的代价是曝光外人所不知的情况和细节,并对起诉事实与理由提出充足的证据才能被法院支持。但是作为一个家庭成员,对侵害人格权的证据的收集并在法庭上提出存在诸多不易,而且在收集过程中随时可能触犯他人的隐私权、人格权。本案中,林琳已经收集到了较多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该些证据足可以证明丈夫违反了婚姻的忠实义务,也能证明丈夫与小侄女之间的关系非常微妙,但还不足以证明丈夫与小侄女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当家庭成员侵害了另一方人格尊严时,受害方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显得苍白无力,胜诉的机率也非常小,而且同时还得遭受其他家庭成员对自己的指责。
抚养多年的儿子非亲生,男子诉前妻以及孩子生父要赔偿
杨晨与前妻林英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并协议离婚后由其抚育儿子。杨晨一直视儿子杨晓峰为宝贝,在儿子成长的过程中注入了大量金钱和心血,并立志将儿子培养成为有所作为的人才。可是随着儿子长大,发现儿子越来越不像自己,于是杨晨取样在鉴定中心进行检测,检测结论为杨晨非杨晓峰的生物学父亲。杨晨得知结果后,精神崩溃,自己自行抚养6年的儿子,被鉴定为非亲生,精神遭受巨大打击。杨晨认为前妻林英在婚姻期间与他人通奸并育有他人子女,林英不仅侵害自己的人格利益,同时因林英的欺骗导致自己错过佳好的生育年龄,林英也侵害了自己的生育权。于是杨晨将前妻林英以及孩子生父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变更监护人,并要求林英以及孩子生父赔偿抚育儿子的生活费、教育费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用共计38万元。法院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法院确认杨晓峰与杨晨不存在父子关系,杨晓峰变更为林英自行抚养,林英赔偿杨晨损失共计15万元。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了他人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遭受非法侵害时,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同时还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也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但是该解释并没有对于违法社会公德侵害其他人格利益予以限定,也并未对侵害一般人格权的情形予以明确。本案中,前妻林英违反了婚姻期间对杨晨的忠实义务,但前妻林英的行为并不包含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四项情形之中,因此杨晨将前妻林英以及孩子生父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人格利益损害的请求权基础存在模糊。而且孩子生父是否是本案的被告也是法院处理本案的一个棘手问题。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对双方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最后以调解结案。因此,针对家庭成员之间侵害一般人格利益的案件,法院对其他人格利益的侵害的认定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受害方以一般人格权主张维护自身利益是否胜诉就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母亲携子***,父携子诉母与***人
因丈夫长期在外工作,詹慧琳自己在家里照顾儿子徐杰。 2013年詹慧琳学会了上网,不久便开始迷上了网聊,随之发展成了***。因受蛊惑,詹慧琳在与***人萧伟***时故意让6岁的儿子徐杰在场,随后让儿子也参与了***并长达数月的时间。詹慧琳为了寻求刺激,将自己携儿子徐杰***的视频进行截图保存。詹慧琳的丈夫无意发现了***的照片,认为詹慧琳和***人萧伟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徐杰的人格尊严,对徐杰的精神造成了巨大的损害,要求该二人赔偿徐杰精神损失费5万元。法院认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詹慧琳与萧伟进行***时故意让徐杰在场并让其参与***的行为,以及詹慧琳将徐杰的***视频以照片形式保存的行为,均对徐杰的人格尊严造成了严重损害,因此徐杰要求詹慧琳以及萧伟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因徐杰要求数额偏高,法院酌情判定詹慧琳与萧伟赔偿徐杰精神抚慰金1万元。
【法官说法】
《婚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但父母行使教育子女的权利和自由的前提是保障自己子女基本的人格尊严。本案中詹慧琳携徐杰与他人***,并让徐杰参与***,已经超出了其教育子女的法律允许的自由范围,詹慧琳的行为不仅不利于徐杰的身心健康,同时也对徐杰的人格尊严造成了极大的损害。虽然徐杰现在无法很好的认识和处置自己的自由意志和人格权利,但是徐杰作为自由的个体与生俱来就享有了作为人的尊严,因此詹慧琳携子***的行为超出了自己教育子女的范围,侵害了徐杰的人格权利,法院支持了徐杰的诉讼请求。
家庭成员之间主张一般人格权很大程度上受到其他成员各自人格权、夫妻之间权利义务、子女与父母权利义务的制约,而且权利受到侵害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社会环境缺失,寻求司法保护也要求受害方起诉主体正确、有充足的证据和请求权基础,因此一般人格权受到家庭成员侵害后就如何寻求救济的出现了尴尬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