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尔摩斯"被判刑——***查婚外情,被判非法经营罪
2014年12月5日
法律讲坛 北京青年报 李铁柱 池海波
近日,两名***通过跟踪、拍照等方式为雇主调查婚外情,被东城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根据相关规定,***机构在我国是被明令禁止的,但是,北京青年报记者调查发现,此类机构在网上大量存在。据了解,这些***机构大多打着咨询公司的旗号,在工商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咨询、策划、文化交流等业务,但其实却是在进行着违法的调查行为。
案件:为雇主查婚外情被判非法经营罪
两名私人侦探戴某和李某通过跟踪、拍照等方式,从事打假、讨债及调查婚外情等业务,非法获取了大量公民个人隐私。北京青年报记者近日获悉,二人因犯非法经营罪,被东城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
2011年,戴某开了一家商务公司,有偿从事讨债、婚姻调查等私人侦探业务。其中婚外恋的调查是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信息进行跟踪、拍照,以查清是否有婚外恋。
胡菲(化名)从网上找到了戴某的公司,并委托该公司调查其丈夫是否有婚外情,双方随后签了协议书,约定调查费用为1万元。胡菲先支付了5000元。
经过20多天的跟踪,该公司经理李某发现胡菲的丈夫确实有婚外情,并掌握了“小三”的家庭住址。此后,胡菲又担心丈夫离婚,想事先将名下的财产转移,于是又让戴某查其老公名下的账户。戴某提出要另付调查费2000元。不久之后,戴某将查询结果给了胡菲,并得到剩余的7000元调查费。
2012年4月,戴、李被警方抓获,警方在其公司电脑内发现大量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
东城法院近日对此案一审判决,戴某、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戴某和李某违法所得9.7万元被予以没收。
调查:“想查婚外恋,给我3万元”
在百度中输入“私人侦探”,搜索结果多达1600余万个网页,从第三者调查、雇员忠诚度再到商业竞争对手调查,各种方面的调查五花八门。据了解,自1992年首家私人侦探所在上海出现以来,保守估计国内专门从事“私人侦探”行业的机构已多达3700余家,相关的从业人员也有2万人上下。
然而,据网上搜索的结果显示,不少私人侦探公司的网页并没有在网站上标注出具体的办公地址,甚至有不少公司连办公电话都不使用座机,而是直接使用手机号码。北青报记者以委托调查婚外恋为由,随机在网上联系了4家调查公司后发现,各公司的报价差别巨大,从6000元到3万元不等。
报价仅6000元的调查公司刘先生称,因为婚恋调查涉及个人隐私,所以他不能和雇主见面,双方只能从网银上先支付3000元的预付款,等事情调查结束后再支付尾款。但当北青报记者提出害怕因此上当受骗时,刘先生则称可以将营业执照传真过来。
而另一位报价在3万元的私人侦探则表示,是否接受这个调查还需要和委托人约定时间面谈,在核实委托人掌握的所有信息后才能确定是否接单。当被质疑报价太高,有公司6000元就可成交时,这位“侦探”称根据市场行情根本不可能是这么低的价格。“帮你调查至少需要半个多月的时间,再加上调查设备和取证的成本,我说3万块钱还算低的。”他说。
这些调查公司的网站上,标注的服务项目多半都是第三者取证、夫妻沟通财产调查和丢失物找寻等服务,有的公司还推出了雇员忠诚度、商业对手情况、企业债务追偿等多项服务。至于调查的过程如何进行,这些公司的人员则并未透露太多。“你放心,我们肯定是用合法的手段,即使出了问题也不会牵扯到客户身上。”一位私人侦探说。
发现:挂羊头卖狗肉 调查手段违法
所谓‘私人侦探公司’,都是打着咨询公司的旗号,以类似“商务调查中心”、“商务咨询公司”、“信息咨询公司”等名义挂牌办公超范围经营。在法院审理的案件中,不少涉案的调查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咨询、策划、文化交流等业务,但其实却是在进行着违法的调查行为。
在曾经被北京警方查获的20多家非法调查公司中,分别存在非法经营、寻衅滋事、诈骗等违法行为。有的嫌疑人依靠调查公司获取仇家信息后进行报复;有的私人侦探掌握隐私证据后,敲诈勒索当事双方;有的调查公司雇用大量打手,搜集证据靠打手暴力威胁。有的调查公司,伪造国字头虚假身份招摇撞骗,改装警服作为工作服混淆视听。有腾讯微博网友表示,自己就曾经受骗。
在这些非法调查公司里,警方也收缴了一批***、***、管制刀具及大量***、针孔密拍机等警用侦查器材。据警方介绍,***的调查手段,不外乎有五种形式。一是信号追踪,利用一些高科技设备,捕捉、监测手机信号,或在车内暗置贴车跟踪器等设备;二是窃取通话记录,借助手机卡解码器等装置,更改手机卡密码,直接到电信营业厅调取通话记录;三是监听,通过鸟鸣器等简单装置,窃听通话内容;四是安装针孔摄像头等警用设备跟踪密拍;五是从电信等部门的内部人员处购买个人信息资料。这五种调查手段几乎全部涉嫌犯罪,而涉嫌犯罪的罪名也各不相同。
规定:国家禁止开设 “***”机构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只有公安、法院、检察院、律师具有合法调查取证权,其他擅自获取公民信息,对公民进行窃听、跟踪、偷拍、偷录等行为均属违法。早在1993年,公安部就颁布了《关于禁止开设“***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
2008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市公安局、市检察院联合发布《查处讨债公司、调查公司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规定如果发现***采取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或者侮辱等方法,构成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则数罪并罚;采取监听、非法侵入住宅或者使用跟踪器、骚扰方法,不能直接认定犯罪的,则按照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