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家事法苑”婚姻家事律师团队

当前位置: 首页> 继承纠纷>法定继承

办理继承公证千万别拖延

 发布时间:2014-11-21 11:18 浏览量:805

http://news.gmw.cn/newspaper/2014-11/20/content_102125964.htm

20141120  哈尔滨日报

小李是独生女,一家三口居住的房子登记在父亲李某名下,2003年李某去世,小李和母亲周某共同生活。2014年时小李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小李的母亲打算将旧房卖了换一套新房,去卖房时被告知因为房主已死亡,需要先办理继承才能卖房。小李想,她是独生女,爷爷奶奶已经去世了,家庭人口简单,继承手续一定不会复杂。到公证处递交材料后,公证员却告诉小李,她父亲的兄弟姐妹也要到场。小李十分不解,父亲的房产怎么还跟叔叔大爷们扯上关系了?

哈尔滨市北方公证处公证员介绍,根据小李提供的材料,自小李的父亲2003年死亡之际,继承就已经开始,但他们未及时办理继承公证,遗产未分割、过户。小李的奶奶后于李某去世,她作为李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其应继承的份额就发生了转继承,转由小李奶奶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经询问,小李的爷爷奶奶一共生育了4名子女,除已经死亡的李某外,还有3名子女,且都在外地居住。公证员告诉小李,在异地居住的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要到当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接受继承的,可以委托本地亲属办理继承公证,但委托书也要经过公证。

公证员提示,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财产尤其是不动产要尽快办理继承公证,及早更名过户,虽说房产不更名不影响居住,但一旦遇到买卖、调换、动迁等涉及物权变动的事宜时,未更名的房产就会遇到障碍。而迟迟不办理继承公证,往往会因继承人的状况发生变化而导致继承关系的复杂,从而给办理过程增加难度,所以继承公证一定要尽早办理。

上一篇下一篇

联系我们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家事法苑团队的信息或有法律相关问题咨询请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