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留隐患 为避免继承纠纷宜采用公证遗嘱
发布时间:2014-11-21 11:15 浏览量: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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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0日 海峡法治在线 俞美华
遗嘱的形式主要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其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立遗嘱人如果为了避免继承纠纷的产生,最好采取公证遗嘱的形式。
海峡法治在线-法制今报11月20日讯(俞美华)王某与张某系夫妻,育有4个儿子,俩人共同享有坐落于三明市梅列区的住房一套。
为了避免今后引发矛盾,张某于2003年3月25日立下书面遗嘱:将所有财产都给王某。
不料,张某的遗嘱并未避免纠纷的产生,王某近日为了确认三明市梅列区的房屋归其所有,还是一纸诉状把她的三个儿子、三儿媳妇许某、孙子张某告上法庭。
原来,王某的长子、次子、四子对张某所立遗嘱并没有异议,也同意将讼争的住房办理到母亲的名下。但王某的三子在张某去世后的第三年也去世了,继承其份额的三儿媳妇许某、孙子张某并不同意配合王某办理过户手续。为了将讼争的住房过户到自己的名下,王某只好起诉要求确认其享有住房的所有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讼争房屋系王某与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一半应为王某所有,其余的为张某的遗产。张某立遗嘱将其遗产给予王某,符合自书遗嘱的规定,确认讼争房屋归王某所有。
法官提示
遗嘱的形式主要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其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如果张某的自书遗嘱经过公证,即使王某的三儿媳妇许某、孙子张某不愿意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王某依据公证遗嘱可自行到相应的部门办理。立遗嘱人如果为了避免继承纠纷的产生,最好采取公证遗嘱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