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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老翁留下代书遗嘱 亲人不认法院判有效

 发布时间:2014-11-04 11:09 浏览量: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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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3  安青网  舒城

【摘要】李翁重病之际,请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为其写了遗嘱,将名下房产留给次子、却遭其女儿和孙女否认,认为应当按法定继承重新分配继承份额,双方为是法...

李翁重病之际,请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为其写了遗嘱,将名下房产留给次子、却遭其女儿和孙女否认,认为应当按法定继承重新分配继承份额,双方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原告为此拿出了父亲生前立遗嘱的光盘为证。近日,这起遗产继承案件在舒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遗嘱有效,支持了李翁次子原告李卫的部分诉请。

李翁、何婆婆夫妇生前生育二男一女:长子李宏、二女李佳、次子李卫。1997年李翁通过房改售房购得位于舒城县城关镇某小区面积为74.53平方米商品房一套。李翁在世时,经家庭成员友好协商,于2005412日,长子李宏、张美夫妻与原告李卫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李卫付现款10000元给李宏、张美夫妇,房屋产权归李卫所有,房屋上所欠债务也归李卫承担;该房仍归父母继续使用直到终老。李翁、何婆婆夫妇及见证人何某、李某在协议上签字确认。

未料,20062月,长子李宏因事故在上海去世,李宏之女李玉随其改嫁的母亲张美生活。此后,李翁夫妇一直随次子李卫生活,居住在诉争房屋内,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因而一直未办理。

201011月份,原、被告的母亲何婆婆因病去世。之后李翁身体一直不好,害怕将不久人世,2011813日,在病中的李翁请来安徽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某、束某作见证,立下了遗嘱,将诉争房屋遗留给次子李卫。20142月,李翁因病去世,李卫请求姐姐李佳、侄女李玉协助房产过户,遭到拒绝,双方引发纷争。同年6月,原告李卫将姐姐李佳、侄女李玉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该房产。

庭审中,原告李卫认为父亲自愿将房产遗留给自己的遗嘱和其大哥李宏所签协议有效,父母生前一直随自己生活且姐姐李佳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父亲很少过问;要求房屋产权归自己所有,可按房屋产权12.5%的份额作价给予被告李佳补偿;通过签订协议,自己实际给付其哥嫂15000元,大哥李宏已放弃继承,其女李玉无继承权,考虑其哥已不在世,愿意补偿李玉10000元。

被告李佳辩称:父亲生前自己常去探望和照顾,律师事务所无委托手续,其见证手续不合法,该遗嘱属于代书,却无两个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字;房产遗赠协议不合法,属于无权处分,要求按法定继承重新分配继承份额。

对于被告的辩称,原告李卫拿出了父亲立遗嘱时的录相提交法庭,认为这是父亲的真实意愿,律师事务所办理遗嘱见证,法律并未规定需要委托书;对于房产协议,是原被告父母亲处理房产的方式,这个房子给兄弟两个,并不需要告知其他人。

最终在庭审中,原告李卫、被告李佳、李玉对该房屋的价值,经法院主持,双方协议作价250000元。

法院认为:通过原告提交的李翁立遗嘱时所摄的光盘,可以看出其在立遗嘱时思维是清晰的,其把房产遗留给原告李卫的意思是真实的、自愿的。但该房产并非属于李翁个人所有,而是李翁与何婆婆的夫妻共同财产。何婆婆去世后,其遗产未实际分割,该房屋处于李翁和何婆婆的各继承人共有状态。故李翁将整个房产全部处分是不合法的。属于李翁所有的份额,其遗嘱处分是有效的,按遗嘱继承处理;属于何婆婆享有的份额应当按法定继承处理。

该遗产如何分割?本案争议的遗产房屋实际由原告李卫居住,归原告李卫所有;何婆婆应享有的一半的份额,作价125000元,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由其继承人李翁、李佳、李卫及代位继承人李玉继承。原则上各继承人继承份额均等。但是就该房屋的产权归属,家庭成员在2005412日已经协议约定,该协议是有效的,除未办理过户手续外,其余内容均已履行。原告李卫已按协议支付了李宏的房屋补偿款,并承担了房屋上的债务。考虑此种实际情况,李宏继承的份额可以少于其他继承人。代位继承人李玉只能继承她的父亲李宏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李玉可以少分。原告李卫表示愿意给付李玉10000元,法院认为数额适当,予以认可。被告李佳应分得四分之一,即31250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一审判决诉争住房归原告李卫所有;原告李卫给付被告李佳31250;给付被告李玉10000元。(方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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