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家暴,请及时说“NO”
2014年11月4日 民主与法制时报 赵春艳
2011年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曾开展了全国性的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结果显示,在整个婚姻生活中,曾遭受过配偶侮辱、殴打、强迫性生活等暴力的女性占24.7%。其中,明确表示遭受对方殴打的女性有5.5%。
对于家暴如何界定,如何用法律有效保护受害人,法官和专家也给出了建议及意见。
家暴致使婚姻破裂
家住河北保定的肖玲玲(化名),外表看起来没有任何异常。直到她把衣服脱掉才发现,肖玲玲的前胸后背都是淤青,新伤旧伤无数。
肖玲玲结婚已经13年了,孩子也已经12岁。据她讲述,从新婚蜜月被打至今,家暴愈演愈烈。“我实在受不了了。”肖玲玲哽咽着对记者说。
第一次被打是新婚第3天,因为害羞没有给丈夫李北(化名)的领导敬酒,让李北很生气,扇了肖玲玲两个耳光。肖玲玲告诉记者,丈夫用书打过自己的头,抓着她的头发往暖气片上撞,还用凳子砸过她的腿。“他每次打完我,都给我下跪道歉,然而,下一次打得更厉害。”“10天一小打,3月一大打。”肖玲玲如此描述。
面对众人指责,李北的解释是“清官难断家务事”,肖玲玲几次因此提出离婚,后来因种种原因又搁置下来,两人继续着名存实亡的婚姻。
界定宽泛 期待立法
家庭或婚姻关系中,暴力伤害配偶或家人的事件屡见不鲜。据2012年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络的抽样调查显示,“家暴”在普通人群中的发生率为34.7%。
我国《婚姻法》对家暴的界定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殴打、砍击、捆绑、罚跪、拘禁、性虐待等非法暴力。
从电视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到李阳家暴妻子案,对于家暴,民众并不陌生。今年2月底,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10起涉家庭暴力典型案例中更是首次纳入了精神暴力案件。其中更是提及到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也就是民众理解的“限制令”
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发布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审理指南》),首次提出在婚姻家庭案件中可适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对受害人进行保护。
2013年3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定,李阳家庭暴力行为成立,判决准予李阳和妻子李金离婚。法院宣判前还依李金申请作出为期3个月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当时这个裁定曾让许多人第一次了解了家暴的公权力保护。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法官刘洋告诉记者,这个裁定通常是在婚姻关系的诉讼中,由受害人提出申请,并由法院下达的最长时效1年的保护期,用以保护家庭关系中遭受暴力的人员免受再次伤害。
红枫中心理事长、妇女问题专家王行娟表示:“为家庭暴力受害人发放保护令,是防治家庭暴力政策中的重要措施。人身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法院为预防受害人进一步受到伤害采取的法律举措,具有法律效力。加害人不予执行,即是违法行为,应受到法律的惩处。”
北京市朝阳法院王四营法庭庭长罗丽对记者说,由于王四营法庭是北京市首家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庭,婚姻赡养等民事案件因家暴升级到刑事案件的情况时有发生,但案件当事人往往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很难取证,导致施暴者变本加厉。
从1995年在北京召开的世界妇女大会上,中国正式宣布反对家庭暴力,到2001年婚姻法修订过程中将“禁止家庭暴力”写入,并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再到2011年10月,全国人大启动家庭暴力防治法立法立项论证,中国的反家暴立法进程已延续16年之久。然而截止到目前,《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里仅有几条关于保护当事人,防止家暴的条款。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络理事会主席陈明侠认为,国家一级尚未制定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性法律,缺少打击犯罪、援助和救治受害妇女更为有效的机制;执法人员及相关的机构决策者对家暴缺乏社会敏感性。
陈明侠说,除了制定专门的法律外,对于反家暴而言,要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的多机构合作防止家暴的机制,完善社区救助体系。统一公检法司教育卫生民政等部门的认识,促进多方全面合作,保护妇女不受暴力伤害、保障受害妇女得到有效救助。同时对全民特别是决策者、执法者进行社会性别特别是反对针对妇女的暴力培训,提高全民的反家暴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