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再婚后逝世留遗产3份遗嘱引发纷争律师建议进行遗嘱公证
2014年2月14日 法制网 郭俊
中国江西网讯 被继承人死后,三份遗嘱将数位继承人扯进了一场耗时三年的官司;一个再婚15年的家庭,陷入争夺遗产后的反目。经判决、裁定、重审,直到如今,相关事实仍扑朔迷离;到底哪份遗嘱才是真实意思表达?哪份遗嘱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
南昌中院发回重审后,该案于今年1月10日在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重审,能否为这起纠纷案画上圆满的句号呢?
更为外界关注的是,对于再婚家庭,如何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此类悲剧的上演呢?
黄美琳(化名)拿着三份遗嘱
再婚后去世引发遗产纠纷
1月10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湖法院)重审了一起三年前的继承纠纷案。这起案件的背后,是一个再婚家庭扑朔迷离的遗产之争。
该案原告黄美琳,现年52岁。
1995年4月26日,黄美琳与罗明结婚,双方都属于再婚家庭,婚前均有子女,婚后无婚生子女。
据黄美琳介绍,2010年7月31日,罗明去世,留下两套房产、一间店面和数十万元积蓄。
黄美琳和她的女儿认为,位于南昌市马家园的房屋和位于环湖路的房屋虽然都是罗明婚前购买的,但黄美琳婚后为交清房款也出了不少钱,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可是当年我出钱的相关证据全部都丢失了!”为此,黄美琳一直愁眉苦脸。
罗明的儿女罗天和于田认为,这两套房产都是父亲在婚前购买的,且黄美琳无法出具为购房花钱的相关证据,所以应属罗明的个人财产。
黄美琳没有意识到,如房产为罗明的个人财产,则意味着罗明可在生前自行处理房产,无须黄美琳同意。
罗明也确实这么做了。
2010年3月18日,罗明将同黄美琳居住的马家园房产出让给了罗天。直到罗明去世,罗天让黄美琳搬出时,黄美琳才得知此事。
那环湖路的房产该怎么办呢?
就在黄美琳拿出一份罗明的遗嘱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时,罗天却拿出了两份罗明的遗嘱。
三份遗嘱内容皆不一致
2007年5月14日,罗明亲笔立下了第一份遗嘱,并签字按下了手印。
在遗嘱中,他将马家园的房子留给了儿子罗天,环湖路的房子给了女儿于田。这份遗嘱因留有原件且是当事人亲笔书写,成为日后判决中的重要依据。
但它一直保留在罗天手中,黄美琳称自己直到罗明死后才知道有这份遗嘱的存在。
眼看着罗明年事已高,身体也越来越差,而夫妻双方的家庭情况也比较复杂,在2008年6月4日,由罗天代书,黄美琳督促罗明订立了一份遗嘱(即第二份遗嘱)。
在遗嘱中罗明对遗产的分配为:马家园的房产归黄美琳所有,而环湖路的房产则归罗天所有,他的积蓄则归于田所有。
黄美琳拿着这份遗嘱以为遗产继承问题就此可以合理解决了,但2009年1月4日,罗明竟又订立了第三份遗嘱。
当时罗明因右手手术无法写字,故由无利害关系的赵某和宋某代书见证。在遗嘱中,罗明再一次重新分配了个人财产:马家园的房产归罗天和于田所有,环湖路的房产归黄美琳所有。
但因原件丢失,黄美琳出示的遗嘱是复印件,且无其他相关证据印证。
其实,黄美琳也知道他们夫妻双方家庭情况复杂,为避免发生遗产继承纠纷,早在2010年,她就试探性地向罗明提出要去进行遗嘱公证。罗明听到此事,并不愿意。“他说自己以前就是公证处的,遗嘱不需要公证,相信他准没问题。”
罗明说这话的时候,身体已经每况愈下了,并于同年7月31日离世。
“我失去了应得的一切”
2011年6月,罗天约黄美琳商量财产继承事宜,未谈拢。一个月后,黄美琳接到了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的传票,罗天把她告了。
尽管第二份遗嘱把马家园的房产给了黄美琳,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明已在生前将这一房产过户给了罗天,所以该遗嘱不予认可。又因罗天长年在外地,他和黄美琳之间并未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母子关系。
同年8月1日,法院判决黄美琳无权继续居住在马家园的房屋。
黄美琳虽然对此气不过,但因该房屋已经过户给了罗天,所以她放弃了上诉,“只能去争取环湖路的房子了”。
2011年12月6日,黄美琳向东湖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环湖路的房屋,并依法分割被继承人罗明生前23万元的积蓄。
但是在2012年6月4日的判决中,因为法院认为第三份遗嘱是复印件且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不予采信,所以按照第一份遗嘱,环湖路的房屋归于田所有。而黄美琳仅得到了31250元的国债。
2012年7月18日,黄美琳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院)提起上诉。
“我至今仍清楚地记得他临走前说的三句话,那是在中午12点,他拉着我的手,用力地吐出了‘对不起’三个字,连续三次。”讲到这里,黄美琳早已泣不成声,“就这三声对不起?我失去了应得的一切。”
觉得黄美琳吃亏了的还有罗明的堂弟罗甲。
2010年3月,罗天从外地赶来南昌看望罗明,其间他曾和罗甲一起吃了饭。“二十多年来,我一共就见过他三次。”罗甲回忆说,“婚后的这些年,一直是黄美琳在照顾罗明。我觉得搞成现在这个结果,黄美琳很可怜。”
因邮票“失踪”产生矛盾?
黄美琳觉得自己落到今天这步田地,或许和两个继子女关系不好有关。
据介绍,1984年,罗明和前妻离婚后回到原籍南昌,儿子罗天和女儿于田则随前妻留在了东北。罗天目前是一名检修电工,于田则常年在美国。
1995年4月26日,黄美琳带着女儿和罗明结婚。
2010年,罗明领到了两套房产的房产证和土地证,上面均只有他的名字。黄美琳曾要求罗明去做财产公证,但罗明一直没有同意。“他就是怕公证了财产以后,我就不会再照顾她了。”黄美琳事后回忆说。
1996年7月,罗天来了趟南昌,还随身带了一块日式手表和一条金手链想要送给黄美琳。但黄美琳认为太过贵重,将礼物还了回去。
这是罗天和黄美琳的初次见面,“当时双方都很开心。”黄美琳说道。
但也就是在这一年,罗明发现祖上留下的邮票不见了,这在当时是非常值钱的物件,他本准备将它送给女儿于田。这件事让黄美琳受到了于田的指责,“他们认为是我偷了,可自从我嫁过来,根本没见过他们口中的邮票。”邮票最终也没有找到。黄美琳事后认为,这是一直横在她和于田之间的矛盾。
从此之后,罗明儿女和黄美琳此前的和善氛围便被慢慢撕破。2000年,罗天和于田邀请罗明去北京游玩,喜出望外的罗明叫上了黄美琳一同前往。可让他没有想到的是,等他们抵达北京,却被告知儿女们并不想见到黄美琳。于是,黄美琳便独自一人乘火车又回到了南昌,“心里很难受”。
当记者致电罗天求证时,对方听到是南昌打来的电话,立马说道:“我是罗天的朋友,你找他有什么事?”记者刚表明身份,对方就挂断了电话,随后继续拨打该号码,再无人接听。
就这样,一个原本和谐的家庭,种下了难以解决的矛盾。对黄美琳而言,这场再婚让她感伤不已。
公证遗嘱保证老有所依
据媒体报道,近年来,我国老年人再婚离婚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因婚前财产约定不明产生纠纷,最终导致离婚的占80%以上。
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纠纷,江西联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新民认为,再婚家庭形成原因复杂,其中大部分婚姻感情基础薄弱;再婚双方都有前家庭因素,牵挂较多,而两个家庭的成员之间隔阂较深,以致缺少信任。
“尤其当一方过世后,如果之前家庭成员间关系本就不好,遗产纠纷就在所难免。”王新民说,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越来越多的人会选择“公证”的方式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和晚年生活,其中公证遗嘱最受青睐。
据介绍,遗嘱可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和公证遗嘱5类,其中公证遗嘱是所有遗嘱形式当中法律效力最强的。其他4种形式的遗嘱,无论其设立的时间早晚,都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没有公证遗嘱的,其余4类遗嘱不论形式,一律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再婚家庭来公证遗嘱的时候,公证人员会跟他们讲清楚其中的利害关系,并对其中涉及的利益关系进行隔离,确保老人自我意愿的真实表达。”南昌市豫章公证处的余主任此前告诉新法制报记者,“特别是老年人这个群体,在世的时候就主动给对方财产,对方得到财产后就不理他的情况也会出现。为了防范这种风险,采取公证遗嘱的方式来保障自己的利益最为合适。”
南昌市东湖区法院研究室主任胡振艺也表示,因再婚家庭的婚姻基础较为薄弱,有的还存有较强的目的性,如果双方再婚前没有对婚后生活、财产等作出约定或签订协议,没有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财产公证,极易引发矛盾。记者从南昌公证部门了解到,除了公证遗嘱,再婚、财产分割、子女赡养等也可作为公证项目。
即便是碰到了遗产继承纠纷,公证遗嘱作为最为严格、最具证明力的遗嘱方式,也能助当事人仅用极短的时间轻松打赢官司,避免扯皮。
2012年12月17日,南昌市中院撤销东湖法院的原判并发回重审。于是,就有了今年1月10日的重审,但等待黄美琳的,会是什么结果呢?
(黄美琳、罗明、罗天、于田、罗甲均为化名)
◎文/图王婕记者郭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