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徐国栋: 无效与可撤销婚姻要保护诚信当事人的权益 发布时间:2014-02-06 15:09 浏览量:693http://newspaper.jcrb.com/html/2014-01/28/content_151584.htm 无效与可撤销婚姻要保护诚信当事人的权益 刘金林 我国婚姻法中无拟制婚姻制度,影响了重婚案件中的诚信当事人的权益。拟制婚姻制度发源于罗马法,以保护有诚信当事人的无效婚姻中的子女为目的,该制度在中世纪被教会法按同样的目的重拾,经过世俗学者的加工,发展为既保护无效婚姻中的诚信当事人,也保护他们的子女的制度,意在保护无效婚姻的无过失方,相形之下,我国婚姻法对无效或可撤销婚姻中的无辜方既无以诚信名义进行的保护,也无以“无过失”名义进行的保护,仅仅以“无过错”的名义保证无辜方在分割假想配偶的共同财产时占据有利地位而已。这两个法律漏洞是必须填补的。建议把“无效和可撤销婚姻自始无效”的规定改为“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不具有溯及力”,并且把婚姻法第46条的保护对象(无过错方)从原配(配偶)扩展到诚信和无过错方的第三者。上一篇下一篇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