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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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人民法院安亭法庭庭长徐芬:情理相融,“解冻”婚姻家庭案件

 发布时间:2014-02-06 15:14 浏览量:1584443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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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1月28日   B05 :专家坐堂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资料图片

    □法治报记者 周寒梅
  本期专家:
  徐芬,嘉定区人民法院安亭法庭庭长。从事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等案件审批多年,婚姻家庭法学理论研究破深,实践经验较为丰富。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婚姻家庭类案件由于纠集着感情、亲情、血缘等千丝万缕的关系。在嘉定区法院一基层法院就有一个专门评判家庭那些事的法庭。
  嘉定区法院根据近期办理的几起婚姻家庭案例,揭示了这类案件,如果采取调解的方法去化解矛盾,将有利于修复家庭成员间的间隙和裂痕,也有利于维护家庭成员间的和谐和温情。

  再婚妻子出意外    
  
  丈夫拒绝担义务

  有钱难买老来伴,能与配偶子女携手走完人生路是美好的愿望。但是,在人生旅途的种种意外面前,当事人都会面临着两难的抉择……
  有这么一对再婚夫妻,再婚时60岁上下,双方都以为各自找到了能够终老的伴侣,却没想到,在相濡以沫十余年后,由于一起意外,给双方的感情蒙上了阴影。
  一日,妻子在洗澡时不慎滑倒,出现行走不稳、右下肢运动障碍、进行性加重等情况,经多家医院治疗,被诊断为患“脊髓硬膜外动静脉瘘、尿路感染、粒细胞减少”的疾病,并接受了T9椎管病灶探查及硬脊膜动静脉瘘切除术,生活已不能自理。
  雪上加霜的是,此时的丈夫不再像以往那样悉心照顾,连医疗费用也不愿意承担,更让妻子心寒的是,出院后,丈夫竟然拒绝接她回家。
  无奈之下,妻子只能在子女的安排下入住老年公寓。而丈夫不仅不同意支付老年公寓的费用,也从未去探望过瘫痪在床的妻子。
  于是,妻子以丈夫不尽夫妻间扶养义务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丈夫支付扶养费每月1400元。审理中,丈夫向法官诉苦道,他并非不尽扶养义务,只是妻子病情需要长期治疗,而他自身已年迈多病,能力有限,已无法照顾妻子,所以将妻子送往老年公寓。况且,他也长年需要看病,退休金也有限,无力全额支付妻子昂贵的医疗费用,在这种现状下,他认为妻子的养老问题应主要由她的子女负担。
  为直接听取妻子意见并做调解工作,法官专程至妻子所住的老年公寓进行探望,交谈中得知双方还是有感情基础的,只是因为是再婚夫妻,双方子女都认为老人的养老问题应由各自子女负担,导致矛盾产生。丈夫虽然没有支付费用也没有来探望她,但两人每天都通过电话联系,互相慰藉,她也理解丈夫因子女的压力而所处的两难境地。
  最终,本案由于种种原因未能调解成功。法院于是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判令丈夫每月支付妻子抚养费700元。双方均未上诉。

  专家点评:

  徐芬法官表示,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但是,夫妻间履行扶养义务是有条件的,应以一方有能力扶养和另一方需要扶养为前提。
  本案中,审理查明妻子的退休金不足以支付其日常所需的生活和医疗等费用,需要丈夫的扶养; 而丈夫的养老金和其他收入总计虽然高于妻子,但丈夫也已年逾古稀,且患有多种疾病,扶养能力有限,且作为老年人,其养老除了依靠配偶的扶养外,还应依靠子女的赡养,故法院认为妻子原主张的扶养费用明显过高,遂结合双方的实际情况判令丈夫每月承担700元扶养费。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考虑到如果草率处理本案,可能会导致一个再婚家庭的破裂,为了更好维护妇女合法权益,让老年人能老有所养、安度晚年,故着重进行调解。一方面劝解妻子的子女应承担起一定的赡养义务,另一方面与丈夫推心置腹交谈,希望他能考虑婚后妻子一直尽心尽力为家庭付出,现她生病却无依无靠的情况,他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夫妻感情,亦使得街坊邻居对他侧目,希望他能通过和解的方式妥善解决此事。经协调,妻子同意将扶养费降至每月800元,但因丈夫表示他的子女不予答应,而他因需要子女养老亦尊重子女意见,导致调解不成。

  亲人公堂争遗产

  巧妙疏导保亲情

  “你们真厚颜无耻!”王小强(化名)在法庭上怒道。“你太没有良心!”王小强的姑姑激动地反驳。眼看着法庭上硝烟四起,法官及时制止了双方的剑拔弩张。
  怎么回事情?原来,王小强是一个“80后”青年,幼年时父母离异,一直随父亲生活,自己刚结婚没多久,父亲却意外去世,几个月后,爷爷奶奶将他作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继承他父亲王大兴(化名)即两老儿子名下的遗产,包括两处房产、银行存款、股票、公积金、养老金、保险金等,并由大女儿王大姑(化名)作为委托代理人。
  王小强收到诉状后,向法官表示,他曾去看望过爷爷奶奶,他们跟他说过不会和他争遗产的,所以怀疑这次诉讼并非爷爷奶奶本意,而是王大姑挑起的,目的是将他父亲的遗产变为爷爷奶奶的财产后,两个姑姑就有了继承权。
  诉讼中,由于原告的代理律师多次申请法院向银行及证券公司等调查被继承人王大兴名下存款及股票等,更使得王小强情绪严重对立,所以就产生了前面的那一幕。
  就在法官想至两老处核实相关情况时,得知作为原告之一的王爷爷去世了,而其大女儿王大姑及小女儿王小姑(化名)依法向法院申请作为原告参加诉讼,此举更加剧了王小强的抗拒心理。而为了确定遗产范围,法官先后奔赴本市及外地的12家银行、1家证券公司、1家保险公司及被继承人王大兴的工作单位进行调查,最终确定了遗产的范围。
  第二次开庭时,两个姑姑及代理律师在庭审中仍再三强调要对所有遗产依法进行分割,眼看双方的敌对情绪将再次被点燃,法官从亲情伦理角度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教育,并及时休庭采取背对背方式进行调解,让双方各自说出了内心的真实想法,经过疏导和耐心调解,最终王小强和两个姑姑打开了心结,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案件得以圆满顺利解决。

  专家点评:

  “本案原本是一起普通的遗产继承纠纷案件,被告情绪对立的原因主要是他认为两个姑姑唆使爷爷奶奶打官司的目的是,他父亲的遗产分给爷爷奶奶后,两个姑姑就有了继承权,即两个姑姑变相要分他父亲的财产。”徐芬法官认为,由于在法庭上,两个姑姑一直坚持要在依法查明遗产范围的情况下协商解决,所以本案一度因双方情绪对立而无法调解。
  在背对背调解时,双方讲出了各自内心的真实想法,两个姑姑明确表示其实她们不是要和侄子争财产,而是觉得侄子对老人不孝顺,所以要在明确遗产范围后再协商,要让侄子知道老人对他的付出。而王小强则表示他刚刚经受了父亲去世的噩耗,没想到又被亲人推到了被告席上,而且两个姑姑把他的婚房也作为遗产要求分割,更是他不能接受的。
  最终,法官从法、理、情的角度对双方进行疏导,让两位姑姑体谅侄子王小强早年父母离异,与父亲生活,相依为命,缺乏母亲照顾,现父亲死亡,对他打击很大,而且他年纪尚轻,收入不高,需要继续打拼,立足社会,十分不易。同时说明,王小强也要体谅奶奶老年丧子丧夫,打击巨大,奶奶常年生病,医疗费用开支不菲,且需要两个姑姑照顾,他父亲的死亡客观上加重了两姑姑的赡养义务。
  经调解,最终双方对遗产分配达成了一致,奶奶和两个姑姑仅要求了原来从两老名下转到王大兴名下的房屋一套,其他财产全部归王小强所有。

  父子关系有谜团

  情理交融解心结

  儿子起诉父亲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案件是很常见的民事案件,本案也是一样。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和被告取得联系,听取他的意见,没想到,被告情绪非常激动,称无论如何不会增加费用。在法官进一步询问原因时,被告表示他早就怀疑原告不是他的亲生儿子,并讲述了怀疑的理由,同时表示要做亲子鉴定,并表态,只要做出来是他的亲生儿子,愿意根据法律规定增加抚养费,如果不是,则要求原告法定代理人返还这么多年来他支付的抚养费。
  当法官和原告法定代理人即被告的前妻取得联系后,她表示愿意做亲子鉴定,并提出如果原告是被告的亲生儿子,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失费,如果不是将返还之前的抚养费。
  原本以为在对方如此坚决的表态下,被告会放弃做亲子鉴定的意图,却不料被告在得知前妻明确表明孩子是他亲生的并愿意做亲子鉴定以证清白的情况下,仍然坚持做亲子鉴定。
  原本该案可以进入司法鉴定阶段,并根据鉴定结论依法裁判,但是法官考虑到原告已快成年,又正处于青春叛逆期,不论鉴定结论如何,都将对他造成不小的伤害,甚至将影响他今后的人生,于是趁被告前来办理鉴定手续时,再次与被告进行沟通,希望他能理智地看待这个问题。
  被告表示,他不是没有抚养能力,只是这个心结始终不能打开,如果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有种“窝囊”的感觉,所以想要通过鉴定的方式来确定,而且他今后的养老也不需要依靠这个儿子,自己赚的钱足够了。
  对此,法官指出,他认为孩子不是他亲生的只是怀疑,没有确切或较为可信的证据,如果鉴定结论原告与他存在亲子关系,无疑破坏了原告对父亲的印象。如果鉴定结论是不存在亲子关系,对原告来说伤害也很大。原告本来就因为父母离异而有未愈的心理阴影,多年来母亲是他的依靠,如今这一依靠也将因道德打击而轰然倒塌,这对一个青春期男孩造成的心理影响,谁都无法预料。
  听到这一番话,被告明显有了触动,法官趁热打铁继续劝被告,对被告来说,法定支付抚养费的年限只剩下3年不到,他经济状况足以负担,这种情况下,需要考虑的是情感因素,被告已经抚养了原告15年,即使不是亲生儿子,也建立了一定的感情,而被告自身今后的养老问题,虽然经济上不存在困难,甚至比一般人富裕,但人到老年时,最需要的不是金钱而是亲情,希望子女孙辈能经常来看看自己,感受到天伦之乐。
  一旦启动鉴定程序,不论结论如何,原本建立的亲情必将受到冲击,甚至可能难以弥补,这种损失不是金钱可以衡量的,可以说,被告的做法无异于为了面子,拿一个孩子和自己未来的幸福做赌注,结果是没有赢家的。
  此时,被告的态度不再犹豫,坚定表示不做亲子鉴定了,还表示同意原告要求,增加扶养费用。承办法官为了防止被告今后再有反复,对被告说:“我给你几天时间,你再好好想想,也可以和家人商量一下,如果没有变化,我们再约原告法定代理人来签订调解协议。”
  3天后,当承办法官和被告联系时,他爽快地答应马上到法庭签订调解协议。最终,被告将抚养费的数额增加到2000元/月(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并当场将之前拖欠的抚养费给付了原告法定代理人。

  专家点评:

  本案被告原来怀疑前妻对他不忠的依据只是孩子没有足月生产、前妻和他感情不好、儿子长得像前妻而不像他,并没有血型匹配等较为客观可信的依据,他在15年后才提出孩子不是他亲生的,要求做亲子鉴定,虽然前妻为表示自己的清白,愿意配合做鉴定,也做通儿子思想工作同意进行鉴定,但前妻也希望法官和被告能与原告谈谈心,避免给他带来心理阴影。
  由此,法官从保护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角度出发,希望被告能在维护自己面子和维护孩子自尊中作出选择。当然,让被告放弃鉴定也意味着让他接受即使孩子不是他亲生的也愿意接纳他、抚养他。这对被告来说,可能难以接受,而这个心结不打开,可能随时会再次挑起父子间的矛盾,所以法官在被告明确表示放弃鉴定的情况下,仍给他时间考虑,因为只有被告真正放下这个心结,才是这个案子真正化解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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