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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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舅子弄虚作假 遗产车转到外省 登记机关行政行为失误应予撤销

 发布时间:2013-11-04 10:53 浏览量:456

http://zjfzb.zjol.com.cn/html/2013-09/29/content_45423.htm
 

  通讯员 邵丹 陈欢欢
  案情:原告李强(男)与刘丽(女)2004年登记结婚,婚后购买的浙J×轿车于2011年登记为刘丽所有。2012年1月,刘丽遭他人故意伤害死亡。2012年3月,刘军(系刘丽弟弟)持相关证照及虚假委托书,到被告某市车管所办理车辆迁出变更登记业务,被告依申请办理了车辆迁出变更登记。后该轿车由外省市交警支队办理了迁入变更登记,并又通过二手车交易,办理了机动车转移登记,所有权人为田某。
  前不久,李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涉案轿车的变更登记并恢复原登记状态。法院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
  分歧:对本案裁判方式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的迁出登记行为对原告的所有权或继承权未造成影响,原告的要求无法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得到满足。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判决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被告在办理涉案迁出登记行政行为时采用形式审查方式,就本案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告并没有违法之处,程序上亦无不当。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判决确认具体行政行为无效。本案迁出登记因第三人授权委托书虚假,也即启动行政程序的先决条件缺失,可以认定该行政行为自始无效不能成立。
  评析:同意第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下的裁判方式,侧重于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审查,就是从实体上审查原告的合法权益有没有因为被告的行政行为受到损害或影响。这样的裁判方式,和行政诉讼着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原则有一定距离。
  第二种观点不符合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原则。如果按照形式审查的理念,法院经法律审后判决维持事实上已被证明是错误的车辆迁出登记行为,必将助长违法作假之风,损害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
  第三种观点做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因为启动行政登记程序的基础性材料虚假而依法不能成立自始无效,兼顾了被告在行政程序中的形式审查方式,排除了被告在行政过程中的不当行为或疏漏,同时确认并纠正了在客观上存在重大错误的行政行为,支持了当事人的正当诉求,有利于督促行政机关加强责任意识提高执法水平,使裁判结果更能得到诉讼双方和社会公众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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