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

杨晓林-专业家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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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遗嘱打官司 保姆赢得老人赠房 子女未尽赡养义务 老人名下房产遗赠保姆

 发布时间:2013-10-31 08:47 浏览量:1584412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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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抽空去给你们的爸妈扫扫墓吧!”在获赠郑志民老先生房产并领取到房产证后,这是保姆王春梅对老人的子女郑光、王敏说的第一句话、也是最后一句话。十年之间,王春梅早已听惯了流言蜚语,她觉得,为了这个家庭,她倾尽了自己的精力,从没有掉过一滴泪,然而当她面对冷漠的亲情时,这个女人被击垮了。

  保姆悉心照料 老人自愿赠房

  2000年,48岁的王春梅经人介绍到郑志民老先生家当保姆。虽然她刚刚丧偶,但这个朴实的农村妇女干活利落勤快,为人直爽乐观,给老两口留下了很好的印象。

  退休干部郑志民与老伴刘秀兰是对半路夫妻,他的儿子郑光在国外留学,目前已在外定居。刘秀兰的女儿王敏在外地工作,也有了自己的家庭。其实,子女选择在外奔波闯荡,主要是对父母再婚的行为感到不满,两个孩子之间的联络也很少。

  郑志民与刘秀兰夫妻俩时刻牵挂着儿女,这思念之情王春梅都看在眼里,却又无能为力,只能在生活上把他们照顾得体贴入微。王春梅陪老两口聊天,陪他们散步。她时常劝慰他们:“儿女在外没有不想念自己爹妈的,可现在正是他们奋斗的时候,你们要多注意自己的身体,保持一个乐观的心态,不要再让孩子们为你们的健康担心才好啊!”老人每次听了都很是宽心,感觉到了温暖。

  八年之后,刘秀兰患脑中风住进了医院。在一个多月的时间里,王春梅一边照看刘秀兰,一边还要担心着家里的老爷子,家里、医院两头跑。

  一天王春梅刚进病房,就听见同病房的病友们聊天,说刘秀兰老太太的女儿前一天早上来医院看了一趟老太太,可没待一会儿,接了一个电话就走了。

  王春梅的心里说不出的难受。母女情意难道就如此淡薄吗?最终,刘秀兰没能逃脱病痛的折磨,2008年底老人过世了。

  在此后的两年里,王春梅依然留在郑家,照顾郑志民老先生的衣食起居。人一上了年纪,总爱有个头疼脑热的,王春梅一如既往地贴心照料,这让郑老先生感动不已。

  为了报答王春梅多年来对他们夫妇的照顾,郑老先生找到了邻居兼同事的张宏伟、孙忠作为见证人,由多年好友李奇代书遗嘱,自愿将现在所住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三分之二份额赠与王春梅。

  子女赶走保姆 保姆无奈起诉

  一年后,这事被远在国外的郑光知晓了,他气愤不已。凭什么自己父母的房子要留给一个外人?他立即放下了手中的工作准备回国,找老父亲理论。

  就在他准备回家的前三天,郑志民因突发心脏病骤然离世。此后,王敏也得知继父过世并立有遗嘱的消息,她主动联系了郑光,两人决定无论怎么样,都不能让一个保姆占了原本属于他们的房产。

  带着失去亲人的悲痛和对王春梅的愤慨,王敏和郑光强行搬进了父亲留下的这套房子,并将保姆王春梅赶了出去,换了门锁。二人还威胁王春梅如果再回来,他们就报警。

  对于眼前的遭遇,王春梅怎么也想不明白:“明明郑老先生亲自留下了遗嘱,说房子有我三分之二的份额,怎么就这么被人赶出来了?如果我回去,他们还要报警?”

  无奈之下,王春梅凭着郑志民老先生生前留下的那封遗书,之后将郑光、王敏起诉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双方各持遗嘱 哪份才是真的?

  在庭审过程中,王春梅简单陈述了她从2000年至2010年在郑志民老先生家从事家政服务的事实。在这期间,虽然郑老先生的儿女因为工作繁忙,无暇照料年迈的父母,但通过她无微不至的照顾,让两位老人又找到了儿女在身边时的快乐和满足。

  郑志民老先生在2010年5月21日留下的遗嘱中称:“我决定将所住房屋的三分之二的面积赠与王春梅。这三分之二的面积是完全合法的,是我的一半房子,加上我继承我的前老伴刘秀兰的三分之一。我这样以报答王春梅七年以来对我付出的巨大心血和劳动,这是我自己的心愿,别人无权干涉。”

  在这份遗嘱上,郑志民老先生签下了自己的名字,并按有手印。他的好友李奇、邻居兼同事张宏伟、孙忠作为见证人,也签了字。李奇代书“以上内容与郑志民所述一致”。

  然而,就在王春梅讲述郑老先生遗嘱之后,郑光也向法庭出具了一份遗嘱。“这是我父亲于2010年12月1日订立的遗嘱。”

  这份遗嘱是由郑光的妻子王萍打印的。遗嘱的内容是:“立遗嘱人:我因年事已高,特立此遗嘱,对我和前妻刘秀兰共有房产在我去世后出售,作如下处理:一、该房产按实际建筑面积,出售后总额平均分为三分,儿子郑光、继女王敏、王春梅三人每人分得一份。二、为肯定王春梅多年以来对我的照顾,郑光、王敏每人在得到房产出售钱款后,拿出人民币2万元送给王春梅,以示感谢。该遗嘱一式三份,继承人每人一份。立遗嘱人:郑志民。见证人:王萍、王艳。”

  两份遗嘱摆在眼前,王春梅和王敏、郑光双方都不认可对方所提交遗嘱的真实性。

  法院二审判决 2/3房产归保姆

  王春梅提供了郑志民老先生于2010年5月21日立遗嘱时的录像光盘,并附有见证人张宏伟、孙忠的证言。法院经过审理查证,根据王春梅提交的遗嘱以及相佐证的现场录像,认定这些可以完整地证明整个代书遗嘱的过程,见证人均在场见证。

  而郑光提供的遗嘱及相关证人证言,法院认为只能证明该份遗嘱是王萍打印的,但是王萍作为代书人和见证人,并未在遗嘱上签字。因此,这份遗嘱在形式上存在瑕疵,法院不予认定。

  由此,法院一审判定:郑志民名下的这套房屋的三分之二的份额归王春梅所有,三分之一的份额归郑光、王敏所有。

  对于这一结果,郑光、王敏两人表示不服,提起上诉。但最终,二审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结果。

  随后,案件进入了法院执行阶段。在被执行的过程中,郑光、王敏终于都承认在赡养父母方面,他们所尽的义务的确太少了,只顾着忙于自己的工作,而忽略了父母晚年儿女不在身边的孤独。“现在再想照顾父母,已是追悔莫及了啊!这些年,保姆王春梅也确实为了这个家庭付出了很多,这三分之二的份额是她应得的。”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本报记者 林靖 通讯员 崔佳辰 J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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