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因儿媳未尽赡养义务上诉索回赠与20间房产
发布时间:2013-10-31 08:52 浏览量:879
http://news.sina.com.cn/s/2013-10-27/145928544080.shtml
2013年10月27日14:59 北京晚报
老太赠儿媳孙子房产 属重大误解法院判撤销
2013年10月27日14:59 北京晚报
老太赠儿媳孙子房产 属重大误解法院判撤销
本报讯(实习记者严琪 通讯员孙之智) 儿子因经济犯罪被刑事拘留后,赵老太担心自己的房产会被法院查封拍卖,遂马上将自己的20间房产全部赠与了儿媳和孙子,以为这样法院就不会查封其房产了。不承想,赠与协议签订后,儿媳态度大变,赵老太遂将儿媳和孙子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赠与协议。
赵老太今年61岁,早年其与老伴李先生在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先后建设了20间平房。2011年,赵老太的儿子小李因为经济犯罪被刑事拘留。赵老太一着急慌了神,担心儿子还不了债法院会把其房产查封拍卖,遂和丈夫商量对策。两人决定立即把房产赠与儿媳和孙子,以为这样就万无一失。赵老太很快找人草拟了赠与协议,她把20间平房全部赠与儿媳孙子,由儿媳履行赡养义务。协议签订后一段时间,双方相安无事。但之后,赵老太发现儿媳对自己不太热情,也不愿意照顾了,再加上听人说儿媳在没有和自己儿子离婚的情况下在外“谈朋友”,遂找律师写诉状欲要回房产,以免自己竹篮打水一场空。法庭上,儿媳一脸委屈地说:协议签订后,我已实际取得了受赠房屋,赠与协议有效。我将部分房屋出租的租金给原告作为生活费,尽心尽力地照顾原告,没有不履行义务。
法官查明,关于上述赠与协议的签订背景,双方均认可由于当时赵老太之子被刑事拘留,担心上述房屋被处分或查封,遂签订了赠与协议。
最终,法院认定赵老太签订赠与协议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因儿子犯罪累及自身房产,赠与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赵老太签订赠与协议是一种重大误解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故法院最终判决依法撤销了这份赠与协议。J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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