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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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服务月引发公证热“巧”立遗嘱公证 避免“身”后争产

 发布时间:2013-10-23 09:18 浏览量:1584411833

http://newspaper.jfdaily.com/shfzb/html/2013-10/22/content_9850.htm
2013年10月22日   B05 :专家坐堂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记者 周寒梅

  本期专家:陈慧哲,女,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公证员,从事公证业务多年,尤其对遗嘱公证、继承公证、财产赠与等公证业务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深的理论功底,博得当事人好评。

  本月8日,上海公证行业“老年人免费保管遗嘱和办理遗嘱公证”公益服务月活动正式启动,在全市为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开展免费办理遗嘱公证、为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办理免费遗嘱保管。自该活动公布后就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9月25日开始预约以来,不少老人都积极前往公证处咨询、预约,而在国庆之后,预约又迎来一个高潮。截止13日,全市公证处目前已经预约了5249件,其中90%以上是遗嘱公证,遗嘱保管不到10%,浦东公证处截止到10月9日的预约量已经达到600多个,免费遗嘱公证的办理已经排到今年12月31日,数量居全市第一。这也使“遗嘱公证”成热议话题。
  订立遗嘱为了是避免纠纷了却心愿,可若操作不当也会有不少麻烦。

  案例一:
  空头的“遗嘱”
  撕裂的亲情

  王先生手里拿着终审法院的判决书,愣愣地无法回神,他不明白,为何自己在母亲人生最后几年的尽心尽力,却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原来,五年前王先生的母亲来到公证处,针对其名下唯一的一套房产办理了遗嘱公证,欲以在其百年后将该套房产留给自己最喜爱的小儿子。但没想到小儿子在拿到母亲的遗嘱公证书后,暴露了本性,对母亲不管不顾,使得母亲大为伤心。
  为了使自己的晚年有所依靠,母亲提出与大儿子也就是王先生同住,作为条件,王先生提出让母亲手写一份遗嘱将其名下的唯一一套房产在其百年后留给自己。王先生有了母亲自书的遗嘱倒也是不遗余力地安顿好了母亲的生活。也许是基于对小儿子的溺爱,母亲在临终前对于自己曾在公证处办理过公证遗嘱的事情只字不提,也许是他的母亲认为自己手书的遗书可以取代之前的公证遗嘱。
  母亲过世后,王先生胸有成竹地拿着母亲的自书遗嘱向自己的兄弟姐妹告知,自己将成为房产的唯一继承人,但他的美梦被他弟弟手里的公证遗嘱碾成了碎片。于是,原本应是手足情深的兄弟,却水火不容地对簿公堂,形同陌路。
  由于公证遗嘱的最高效力,使得王先生手中的自书遗嘱成了“空头遗嘱”。二审终审后,王先生的弟弟取得了房屋产权,而王先生只是得到了一定的经济补偿,相对于价格日涨夜高的房产,这点补偿怎能达到王先生的预期。母亲的两份遗嘱最终使得兄弟决裂,亲情无存。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本案中王先生的母亲先办理了公证遗嘱,后订立了自书遗嘱,由于自书遗嘱不可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因此王先生持有的遗嘱其实是一纸空文,毫无价值。
  看到这里,也许大家会觉得《继承法》 的这一规定有点苛刻,其实仔细分析一下,这样的规定自有其存在的道理。由于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程序规范,对于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遗嘱能力都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审查,为日后遗嘱的生效奠定了扎实的基础,若没有相反证据证明,公证遗嘱的效力是可以被直接认定的。而自书遗嘱、代书遗嘱随意性大,对于立遗嘱人订立遗嘱时是否为其真实意思表示还需有进一步的佐证,难以被直接采纳。很多人误认为公证遗嘱门槛高,要求多,随着立遗嘱人年纪的增大,通过公证程序更改遗嘱的难度系数也增大。其实不然,只要遗嘱人身份属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愿表达真实、所处分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公证机构即可受理。公证机构不能受理的遗嘱,在一定程度上必然存在瑕疵,在效力认定上定会产生分歧。
  本案中,若王先生的母亲没有隐瞒公证遗嘱的实情,若王先生的母亲再次通过公证程序变更了遗嘱,那结果将会大相径庭。当然,我们绝不推崇以房产权利交换赡养义务的作法,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我们也绝不赞成老人拿遗嘱作为子女承诺赡养自己的万能钥匙,只有正确对待遗嘱,了解公证遗嘱,才能更准确地表达老年人的遗愿,体现公平、合理的社会法则。

  案例二:
  办理遗嘱公证
  了却儿子遗愿

  某日,一对老夫妻来到遗嘱咨询室,登记办理遗嘱公证。当工作人员询问办理遗嘱公证的原因时,老太抑制不住悲伤,泣不成声,而老先生也只是默默地坐在一边,眼泪在眼眶中打转。工作人员看到这个情形也被吓了一跳,急忙倒了两杯水,安抚两位老人的情绪。老先生喝了口水,缓了缓神,慢慢地道出他们悲伤的缘由。
  原来,老夫妇俩有一个独子,几年前,一直为孩子没有对象而操心的夫妇得到喜讯,儿子终于要结婚了。于是夫妇俩不遗余力地为孩子操办婚事。
  婚后没多久,他们又喜上眉梢,儿媳妇怀孕了,夫妇俩可以说是陶醉在接踵而至的“幸福”中。可是,没过多久,夫妇俩就觉得不对劲了,媳妇一直住在娘家,不回婆家不说,还不让婆家的人去看望她,儿子也只是偶尔得到“探视”的权利,更令人不解的是,当媳妇生好孩子以后,她居然提出了离婚!
  天堂到地狱的坠落让老夫妇一家陷入了极度的悲愤和怀疑中。一次次试图对婚姻的挽回,也让儿子的健康每况愈下,儿子几度提出要对孩子进行亲子鉴定也被对方无情的拒绝,最终老夫妇的儿子在去年年底因癌症抑郁离世。
  老夫妇的儿子在临走之前对他们说:“爸妈,由于我的错误选择带给了这个家庭无尽的伤痛,我走了,但是你们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财产,好好养老。”老先生说到这里哽咽了……工作人员明白了他们的用意,迅速为他们办理了遗嘱预约手续。
  几天后,老夫妇俩从公证员手中拿到了遗嘱公证书,他们分别将自己名下的财产在他们去世以后留给自己的兄弟姐妹。他们紧紧握住承办公证员的手,激动地说:“感谢你们这么快地为我们做好了遗嘱公证,这下我们了却了孩子的遗愿,可以安心地过日子了。”

  【以案说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一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由于本案中老夫妇的儿子先于他们过世,且在法律上他们的儿子有自己的下一代,若老夫妇俩没有订立遗嘱,则在他们过世以后,他们的财产将全部由儿子的子女代位继承。
  此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可见,遗嘱继承是优先于法定继承的,且从法理上而言第三代不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范畴,因此没有必要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对夫妇通过遗嘱公证的手段有效地捍卫了自己辛苦积攒的财产,完成了儿子临终的遗愿。

  案例三:
  以“公证遗嘱”
  反哺临终关怀

  张先生(化名)患有严重的家族遗传疾病,他的双亲以及唯一的姐姐都已撒手人寰,离他而去。张先生从未结婚,也没有子女,家里没有任何可以依靠的亲人。在没有劳动能力和收入来源的情况下,其所在的街道给予了他无微不至的关怀和照顾,每天三餐不落,还帮他请了钟点工打扫房间,这些的种种都让张先生感动无比。
  春节假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公证处接到张先生所在街道的工作人员的一通电话,说张先生病情危重,需要马上进行一项成功率很低的手术,他希望在术前办理公证遗嘱。公证处的领导在了解了具体情况后,立即指定两名公证员以最快的速度与张先生取得联系,明确了张先生的真实意愿后火速赶到医院,为其办理遗嘱公证。
  原来张先生对于街道给予他的临终关怀十分的感激,而且最近几次病危的医疗费用都是街道先行垫付的,他觉得自己无力回报社会,唯有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将自己名下唯一的一套房产遗赠给帮助过他、扶持过他的街道组织。“非常感谢你们能及时赶来为我办理遗嘱公证……”躺在病床上的张先生激动地握着公证员的手。术后不久,张先生便离开了人世,他的遗愿随着公证遗嘱的生效而得以实现。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 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本案中张先生未婚无子女,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他过世,在法律层面上张先生不存在任何法定继承人,若不订立遗嘱,其名下的财产将收归国有。正是由于张先生及时地办理了公证遗嘱,使得他可以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反哺社会给予自己的临终关怀,传递社会的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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