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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受赠

 发布时间:2013-10-23 09:14 浏览量:585

http://newspaper.jfdaily.com/shfzb/html/2013-10/22/content_9860.htm
2013年10月22日   B08 :法治随笔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刘 江

  由于“婚外恋”现象的存在,夫妻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的情况时有发生,由此引发赠与合同纠纷并诉至法院。
  对赠与方而言,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一般均是在赠与方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作出的,但该赠与行为的后果侵害了赠与方配偶的财产权利。鉴于此种赠与行为往往带有交易性质,即为了继续保持婚外恋或者非法同居关系,故在认定此类赠与行为的效力时,应当着重审查赠与的动机和目的。目前,我国对此类赠与行为的效力没有直接的实体法规定,但“公序良俗”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已经成为司法裁判的法律依据。
  在实践中,赠与方的配偶提出赠与无效的情况颇为常见。对此,法院应判决全额返还赠与财产,理由是赠与方的赠与行为基于同居关系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和《婚姻法》 的有关规定,同时“小三”接受赠与财产不属于善意取得,此赠与合同关系归于无效。作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对其处分理应由双方协商决定,赠与方擅自将其赠与“小三”,侵犯了配偶方的合法权益,故应当全额返还。
  对于受赠方起诉要求赠与方履行赠与合同的案件,由于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是无效的,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始无效,故尚未履行的赠与,“小三”不得要求法院判决赠与方履行赠与义务。
  对于赠与方起诉要求受赠方返还财产的案件,鉴于赠与方在订立、履行赠与合同的过程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赠与行为违法,但仍然实施赠与行为,事后又因合同的履行对其不利而主张赠与无效,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倘若允许赠与方以赠与无效为由,轻易将财产予以返还,其结果将会纵容不法行为人从事违法行为,也将鼓舞更多人加入婚外同居的行列,并随意作出赠与行为,让违法的赠与方获得“人财兼得”的有利结果。让合同无效制度沦为不法行为人追求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不仅违背合同无效制度的立法宗旨,也有悖法律精神和社会道德。故笔者认为,对已经完成的赠与,赠与方本人不得要求受赠方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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