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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诉讼离婚的管辖

 发布时间:2013-10-23 09:24 浏览量:674

http://newspaper.jfdaily.com/shfzb/html/2013-10/21/content_9560.htm
2013年10月21日   A07 :律师沙龙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北京盈科(上海) 律师事务所 蔡绍辉

  9月13日,在无任何征兆的情形下,王菲李亚鹏爆出婚变,两人相继宣告俩人今生夫妻缘分已尽,引来一片热议。
  此后有媒体报道称,当地民政部门声明没有为王菲与李亚鹏办理过离婚手续,一时波澜再起,甚至有网友称“鹏菲”婚变实为炒作。
  正在大众感到困惑之际,李亚鹏户籍所在地法院在9月24日反应迅速地声明,王菲与李亚鹏系在该法院调解离婚的。
  这一事件,在法律上涉及到涉外诉讼离婚的管辖问题,正好可以借此机会简要介绍一下。
  涉外离婚和国内居民离婚一样,也可以选择两种方式,即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单就诉讼离婚的管辖而言,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有如下规定:
  1、夫妻双方均为内地居民,一方在中国境外但未定居,另一方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中国内地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中国境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2、夫妻双方均为内地居民,都在中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均为内地居民,但都在中国境外定居,而婚姻缔结地是在中国内地的,如果采取诉讼程序,需回国向原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如果他们原在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申请离婚时双方有争议的,应向出国前最后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4、夫妻一方为内地居民,另一方为非内地居民或无国籍人,如果婚姻缔结地不在中国内地,对不在我国内地居住的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夫妻双方均为非内地居民或无国籍人,如果双方的婚姻缔结地不在中国内地的,我国法院一般不受理。
  这里有两个例外情况,第一,认定当事人一方的住所或居所在中国内地的,我国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二,如果双方当事人就离婚问题已经协商一致,我国人民法院可以管辖。
  王菲与李亚鹏,一方为内地居民,另一方为非内地居民,双方虽然都不是北京户籍,但常年居住于北京,只需在诉讼中提供在京居住满一年以上证明即可在北京进行诉讼离婚。
  当然,两人也可以选择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法院,比如这一事件中位于乌鲁木齐市的法院诉讼离婚。
  对于名人而言,和平分手,避免媒体喧嚣也许是他们最好的选择。

  涉外离婚和国内居民离婚一样,也可以选择两种方式,即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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