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法院“一夫二妻”之判决 家事律师权威解读
【案情概述】
9月16日中国新闻网报道了一则新闻,在我国台湾的台中一名庄姓男子2000年与妻子钱某离婚,同年在单身状况下又跟刘某通过法院公证结婚;一年后,庄某又跟前妻复合并登记结婚。前妻钱某发现丈夫在外似乎还有一个女人,而且孩子都已经生了,一气之下状告两人撤销婚姻关系。但法官认为,两段婚姻都确实存在,也都合法。就这样,台中地方法院通过判决使庄先生圆了“一夫二妻”的梦,目前庄先生每周一至周四陪刘某,周五至周日与前妻睡。此案结果一出,舆论一片哗然。
【判决理由】
根据已公开的信息,法官认为,庄某当年跟钱某离婚时,证人印章是盗刻的,离婚无效,因此与钱某的婚姻关系一直存在;但刘某并不知道整个过程,也嫁给了庄某,因此法院认定刘某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所以婚姻关系也是有效的。
【家事律师权威解读】
1、庄某与钱某的离婚为何无效?
上海家事律师网首席律师谭芳解读:因为现行《台湾民法》第1050条规定:两愿离婚,应以书面为之,有二人以上证人之签名并应向户政机关为离婚之登记。
根据媒体公开信息,该案中证人印章系盗刻,那么属于缺乏上述规定离婚所应具备的“二人以上证人之签名”的实质要件,该离婚登记无效。庄某与钱某的婚姻关系仍然存在,之后所谓的两人复合并登记结婚,可以视为手续上的完善。
2、庄某与刘某的公证结婚为何也被视为有效?
谭芳律师解读:根据台湾的法律规定,2000年台湾尚实行仪式婚,并不需要登记。所谓“仪式婚”,是指结婚双方当事人在公开场合举办结婚仪式,并有2人以上证人在场,结婚即生效,未在户政机构办理结婚登记并不影响婚姻效力。
根据2002年修正的《台湾民法》第 982 条规定:“结婚,应有公开仪式及二人以上之证人。经依户籍法为结婚之登记者,推定其已结婚。”
可见,庄某与刘某于2000年通过法院公证结婚,当时的法律是允许的。2002年后结婚改为登记制之后,法院的公证结婚不再是婚姻生效的保证。
3、如何看待本案判决?
上海家事律师网桂芳芳律师认为:根据台湾有关重婚的法律规定,若重婚双方当事人“善意且无过失”,信赖另一方已经完成离婚登记或确定离婚判决,则后婚仍有效,前婚无效。
但是,本案中庄某显然不属于善意且无过失的情形。庄某在盗刻证人印章办理离婚的情况下,选择通过法院公证的方式与刘某结婚,本意上不排除规避法律规定、达到重婚之目的。
依据《台湾民法》第 988 条之规定:“结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无效:一、不具备第九百八十二条第一项之方式者。二、违反第九百八十三条或第九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者。”而本法第 985 条明确规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一人不得同时与二人以上结婚。”
因此,桂芳芳律师认为,法院既然认定庄某与钱某的婚姻关系未解除且庄某“善意且无过失”,那么庄某与刘某的婚姻就属于第985条规定之情形而无效。
另外,本法第 2 条也规定了“民事所适用之习惯,以不背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为限。”两桩婚姻同时有效明显有违公序良俗,普通民众无法接受,何况当事人钱某得知判决结果后大喊司法不公,而法院一直声称要保护的刘某也对判决结果不满意,表示一定会上诉。因此,我们认为该判决很有可能被推翻。
桂芳芳律师说,此案中不排除庄某有规避法律达到重婚目的的意图。试想,若2000年时结婚已采登记制且台湾各地的婚姻状况联网,那么庄某也无法与刘某成功地缔结婚姻关系,后来再与钱某复婚更成为不可能。
4、若此案发生在我国大陆,法院将如何处理?
四川信言律师事务所刘才刚律师认为,依据我国大陆婚姻法的规定,庄某与刘某的婚姻因属重婚而无效,这点与台湾的法律规定一致;另外,庄某在与钱某婚姻没有解除的情形下,又与刘某缔结另一段婚姻,其行为已涉嫌重婚。因刘某对庄某未离婚的状况不知情,故刘某不构成重婚罪。
【家事律师提醒】
随着经济的发展、对外交流的增多,涉港澳台、涉外婚姻逐渐增多。上海家事律师网提醒您:缔结婚姻前应注意核实对方的婚姻状况,由于缔结婚姻的方式不一且可能发生变化,因此并非在民政部门未登记已婚就属于适婚状态,除了查询民政部门的登记情况外还应通过其他途径调查了解;另外,大陆之外的国家、地区的夫妻财产制度与我国法律的规定亦有不同,应留意财产制度的差异,防止因对法律不了解而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