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第三者”可分遗产
2013年09月12日09:50 新消息报
患癌丈夫立遗嘱,分房产给“第三者”。四川省成都市新津法院判决认为,不违公序良俗,支持遗嘱内容。
此“第三者”不违公序良俗
“第三者”高燕是在王鹏妻子离家出走后,才与王鹏开始同居生活的,并在王鹏患癌期间进行照顾救治。这与以破坏他人家庭为目的的“第三者”插足是不同的。
法官介绍,结婚证并不能完全保证夫妻一方的个人权利,还要看夫妻之间是否尽到了扶养义务,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另一方继承权的行使。
妻子胡娟指责高燕本是不光彩的“第三者”,自己才是王鹏的合法妻子。胡娟还称,她在与王鹏结婚前就依法获得了房屋基地。高燕的代理律师表示,高燕与王鹏共同生活了12年之久。王鹏生前患有严重疾病。同居期间,高燕对他进行了无微不至的照顾。
王鹏生前还立了遗嘱,将自己房产的三分之一留给高燕。而王鹏死后的丧葬事宜都是高燕一手操办的,连王鹏的死亡医学证明书上的签收人都是高燕的儿子杨军。为方便处理丧事,他还在上面写了“父子关系”。后来,高燕找到“原配”胡娟要求分配房产,对方不给。
法院支持“第三者”请求
法庭作出判决:胡娟并没有充分的证据反驳遗嘱的真实性,而诉争房屋上明明写着死者王鹏的名字,故法院认定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审理认为,王鹏生前有处理身后财产的权利。
被告胡娟提出的原告高燕与死者王鹏二人是非法同居关系,按照遗嘱进行继承有违公序良俗。对此,法院认为,高燕是在胡娟离家出走后,才与王鹏开始同居生活的。同居期间,胡娟一直没有出现,均是高燕对王鹏进行护理扶养。这与以破坏他人家庭为目的的“第三者”插足是不同的。况且,后来王鹏身患癌症,均是由高燕进行照顾、救治。
法院综合以上情况后认为,高燕的诉讼请求并未违背公序良俗,而相反,恰恰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支持了高燕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介绍,结婚证并不能完全保证夫妻一方的个人权利,还要看夫妻之间是否尽到了扶养义务,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另一方继承权的行使。 (以上均系化名)(据《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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