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男女同居后反目 共同购买房产如何分割?
2013年09月14日 08:34:16 来源:新民晚报
起初和睦 后起矛盾
徐女士和李先生都是 “70后”离异人士。离婚后两人都积极寻找另一半,去年年初,经朋友介绍,两人一见钟情,认识两个月就开始同居。不过李先生的儿子对父亲再婚的想法有些不满,为了安抚儿子,加上对再婚的一些顾虑,李先生要求先跟徐女士生活一段时间,如果两家人都合得来再正式结婚,徐女士也表示同意,因为徐女士也害怕自己的女儿无法跟李先生和睦相处。
两人同居后,一家四口的生活还算融洽,徐女士和李先生还一起购买了房子,产权登记在两人名下。但好景不长,徐女士的女儿和李先生的儿子始终不能友好相处,两人也自然偏袒自己的孩子,结果大家的矛盾越来越深,徐女士在不断升级的争吵中焦头烂额。同居一年后,徐女士提出分手,两人分道扬镳。
分割房产 索要赔偿
面对这段短暂的同居生活,徐女士越想越生气,觉得自己精神受到了极大伤害,还因为家庭不睦影响了工作,导致自己辞职,于是她将李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分割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子,同时要求李先生补偿自己50万元。
庭审中,原告徐女士诉称:同居期间双方商定房屋贷款由被告李先生偿还,自己负担家庭开支并支付被告孩子的抚养费等,共同生活中发现被告的个性极为暴躁,无法给原告和孩子以安定的环境,还导致原告影响工作而辞职,为此双方在今年4月左右分开。购房首付款中原告借款支付了近70万元,之后被告出资还了50万元,现在还有20万元借款未还;还贷部分原、被告共同承担,所以原告应该获得房屋的50%权益;原告的精神创伤是客观的,被告应该支付经济补助。因此原告要求取得房屋50%折价款;要求被告给予经济补助50万元。
被告李先生辩称:买房的大部分钱款都是自己出资,首付款时原告曾借款支付,后来自己出资归还了该笔借款,贷款部分全部由自己负担;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产生矛盾是很正常的,不足以导致原告的疾患,不存在经济补助的问题。
产权共有 酌情折价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房屋的购买过程中,原、被告为了筹措资金而努力,双方都做出了贡献,所以在产权登记的过程中不分彼此地约定了共同共有,该房屋应为双方的共同财产。购房后的还贷部分,综合双方的收入,可以认定在共同生活中被告负责还贷、原告负担生活开支的经济安排状况,故还贷资金应为双方共同承担。但在产权分割中,法院将考虑房屋购买时主要资金的来源和负担,以及对房屋管理、维护、使用的主要贡献,酌情确定双方的产权比例,并按照原告的实际需求确定房屋的折价款金额。
原告主张的经济补助,其因果关系无法成立,法院对原告的主张难以支持。法院判决房屋产权归李先生所有,李先生支付徐女士房屋折价款150万元。(通讯员 张宁 记者 袁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