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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房屋亲姐妹上法庭 遵遗嘱尽孝义获继承

 发布时间:2012-01-10 15:08 浏览量:481

作者: 高兵 李慧凤    发布时间: 2011-12-21 14: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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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父亲生前留下的一套房子,曾口头遗嘱归二女儿所有,但大女儿蔡红丽、三女儿蔡红梅却以各种方式阻止二女儿蔡红欣办理过户。1221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以蔡红欣遵照遗嘱完成对父母赡养义务为由,判定位于新郑市南大街东侧的房产归蔡红欣所有。

    在父亲蔡建国(已于2008年阴历418日死亡)的一生中,唯一让他遗憾的就是没有儿子。孝顺、懂事的老二蔡红欣算是三个女儿中父亲最疼爱的一个,考虑到父亲的养老问题,蔡红欣毅然决定招夫养老,于19902月和丈夫陈立召建立了婚姻关系。在蔡红欣与陈立召订婚的当天,蔡建国在双方亲戚在场的情况下,立下口头遗嘱:要求蔡红欣夫妇为其养老送终,并将其所有的财产给予蔡红欣。为此,他们于1994310日在新郑公证处进行了公证:陈立召于1989年落户到新郑县城关镇南街,与蔡红欣结为夫妻,愿意承担赡养蔡红欣父母的义务。

 

    蔡红欣与丈夫陈立召结婚后一直与蔡建国夫妇住在一起,从日常的起居到平时的开销,包括两位老人住院期间的医药费,夫妻两人都尽到了做儿女的义务,直至2008年,蔡建国病逝。现三姐妹为其父亲蔡建国名下的位于新郑市南大街东侧的使用面积为164.22平方米的房屋发生争执。母亲于冯巧玲于2011626日出具了放弃继承遗产书,对于继承财产的部分自愿放弃,并要求对自己所有的房产给予其二女儿蔡红欣。

 

    法院经审理认为,新郑市南大街东侧的房屋系原、被告父母所有,原、被告父亲生前已表明如原告蔡红欣为其养老送终,就把该房产赠与给原告蔡红欣,其父亲的行为属附义务的赠与合同。现原、被告之父已去世,原告夫妇已尽了赡养义务,赠与合同所附的义务已经完成,应属其父的房产应给付原告;而应属其母的财产,其母也作出了声明要求给予原告,其母亲的行为属赠与行为,赠与合同系单务、无偿、诺成性合同,原、被告之母的该赠与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新郑市南大街的房产应归原告蔡红欣所有。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原告已对父尽了赡养义务,在今后原告蔡红欣对其母亦应如此。法院遂做出如上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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