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男子车祸逝世留巨额遗产 公婆将媳妇孙女告上法院海口网
海口网11月30日消息(记者 吴开诗 通讯员 胡娜 詹润红)近日,海南高院对一起继承纠纷案件做出二审判决,夫妻离婚后,同居一段时间再复婚的,只要同居符合事实婚姻构成条件,期间所得财产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予以继承。
李军系李举、韩春之子,李琳之父。1991年李军与徐荣结婚,两年后二人育有一女李琳,2001年李军与徐荣离婚。2003年3月,徐、李二人旧情复燃,徐又携女儿与李军同居,并于2007年1月1日办理了复婚手续。2009年11月30日李军因车祸身亡没有留下遗嘱,李举、韩春、徐荣、李琳四人成为李军的法定继承人。李军生前购买的房屋共有6处,其中多处系于2003年至2006年之间购买。此外,李军还拥有四家公司的股权、名下银行存款达380余万,另有基金股票及商业保险、其他债权等若干。
因李军的法定继承人之间就遗产分割问题协商不成,李军父母将其妻女诉至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对于李军的财产数量本身没有异议,只是对于2003年3月至2006年12月30日李、徐二人同居期间,被继承人李军名下的财产是否属于李、徐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存在争议。
李军父母主张,李军去世前与徐荣的婚姻,只能从二人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办理复婚手续时才产生法律效力,在二人于2002年离婚后至2007年1月1日正式复婚之前,李军名下的财产均属于李军生前的个人财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请求法院:判令依法分割被继承人李军的遗产。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庭审期间,徐荣申请的五位证人出庭作证,均证明自2003年3月至2007年徐荣与李军在一起居住生活。同时,李林也承认其母徐荣与其父李军自2003年起一起居住生活。另外,结合徐荣为自己购买商业保险时的通信地址、李军为徐荣购买的商业保险及李军、徐荣及李琳三人分别于2003年、2005年、2006年合影的事实,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李军与徐荣双方婚姻关系的效力应从2003年3月起算,2003年3月至2006年12月30日期间李军名下的房产属于徐荣与李军的共同财产。
李举、韩春不服原审判决,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海南高院二审认为,李军与徐荣在2003年3月同居生活时已经符合婚姻实质要件。二人于2007年1月1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姻关系的效力应从2003年3月起算。因此,2003年3月至2006年12月30日期间李军名下的房产应属于徐荣与李军的共同财产。至于上诉人提出双方补办登记未填写补办登记的表格,系行政机关管理方面的瑕疵,并不影响上诉人徐志荣与李军补办婚姻登记的性质及效力,因此维持了原审判决。
法官说法:根据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只要双方当事人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并按照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了结婚登记,他们之间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因此,李、徐二人复婚的婚姻关系效力溯及至2003年3月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之时。2003年3月至2006年二人同居期间的所得的财产,除约定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后予以继承。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