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房产三份遗嘱 姑侄争房闹上法庭 最后遗嘱获判有效
晨报讯(首席记者 王彬)老人去世前,留下了三份不一样的遗嘱,指向不同的受益人。到底哪一份遗嘱有效?房子到底应该归谁所有?这让一家人争执不下,孙子林某为此将姑姑起诉至法院。海淀法院近日判决房产归林某所有。
林某的爷爷去年不幸去世,留下了位于海淀区的一套二居室的房屋。法庭上,林某提供了爷爷2008年2月15日的自书遗嘱。内容为:“本人拥有北京市海淀区一套二居室,其房屋产权全部给予孙子林某”。原被告双方都认可该遗嘱文书系林某的爷爷本人所写并签名。
然而,林某的姑姑又提供了两份遗嘱。一份是林某的爷爷于1998年3月24日所写,上面写明购买房屋的购房款是由林某的姑姑代为支付,所以该房屋应在其死后归林某的姑姑所有。而另一份遗嘱是林某的爷爷在去世前不久所立。该遗嘱分上下两部分,上半部分为林某的爷爷本人所写,但内容有涂改,且林某的爷爷只签名没写时间。其内容是说林某的爷爷想去敬老院住,要将房产卖掉,钱给儿女平分。下半部分内容为继承人林某的姑姑本人所写,内容是表示同意立遗嘱人的意见,但其没有签名,还有两个见证人在林某的姑姑所写内容下面签名,并注明日期。
■法院裁决 内容相抵触 以最后遗嘱为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林某的爷爷2008年所写的遗赠文书符合继承法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必备要件,应是林某的爷爷真实意思表示,应确认其有效性。
而林某的姑姑提交的1998年林某的爷爷所写的遗嘱,可以认定诉争房屋的购房款全部由林某的姑姑代其支付。但法律规定,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对于这份遗嘱因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对于林某的姑姑提交的另一份遗嘱,因该证据不符合继承法中自书遗嘱的规定,也不符合代书遗嘱的规定,因此法院也不予采纳。
最后,法院判决确认林某的爷爷于2008年出具的遗赠文书合法有效,将房产判归林某所有,但林某要偿还姑姑为林某爷爷购买房屋时所支付的垫付款2.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