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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予未成年女儿 母亲反悔诉求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2-01-09 15:29 浏览量:418

恩施新闻网 2011113009:23

晚报讯(记者 胡俊杰 通讯员 咸法宣)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约定将共同财产——一套住房赠予尚未成年的女儿,一年之后,女方以错误理解夫妻共同财产性质为由,起诉要求确认该住房为其个人财产。近日,经咸丰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驳回了女方的诉讼请求,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

咸丰县高乐山镇居民户某、文某(均为化姓)曾是夫妻,20109月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放弃分割共同财产住房一套,该住房所有权归年仅5岁的女儿舜舜(化名)所有。20118月,女方户某起诉要求确认该住房为其个人财产。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户某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实该房屋系其在婚前个人出资购买,且被告文某对该房屋进行添附,亦享有物权。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时,双方对该房屋均放弃分割折价款,而赠予女儿,系双方自愿行为,所达成协议不违背公平原则,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双方签订协议时,被告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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