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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监护权与中国抚养权之比较

 发布时间:2011-08-26 16:33 浏览量:2579

 20110521来源:沪家企业与家事网 作者:贾明军律师

从法律实施效果上说,中国法律规定更贴切中国国情,美国法律也已经在美国人中形成观念,都没有对错,适合自己的,才是正确的。但在跨国婚姻收养中,一旦子女抚养问题纠结于二国家或二国人,事情就没有那么简单,必然变得复杂,需要当事人倾听律师意见,不要凭自己的意识或感觉行事,否则,像熊晶一样行使母爱,却被视为犯罪,真的是得不偿失了!

一、由让国人不可思议的二级监护权罪开始
   
美籍华人熊晶与美国人凯利结婚并育有一子毛毛,之后,由于丈夫嫖妓及家庭暴力,不堪忍受的熊晶报警求助。美国警察和儿童局的人员几乎同时进入家门,凯利被警察带走,也是与此几时,儿童局的人以毛毛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为由,将儿子安置到儿童局认可的寄养家庭。之后,法官裁判毛毛的临时监护权给予了丈夫凯利的妹妹希勒。
   
由于思儿心切,加之每次探望毛毛路途遥远,且毛毛没有受到体贴的照顾,熊晶在几个月后的一次探视中,和毛毛一起,乘坐肯尼迪机场的飞机回到中国。18个月后,熊晶携子由加拿大温哥华机场入境时,被联合通缉的加拿大警方控制,后押回美国,被美国检方以一级违反监护权罪起诉,后经陪审团陪审,熊晶二级违反监护权罪最终成立[1]
   
该案判决后,在美国的华人圈子里引起喧然大波,很多中国人都不理解,为什么母亲将自己的儿子带走,还要触犯刑律、还要坐牢;而在中国,父母一方单方走孩子的案例屡见不鲜,即使报警,警署也只能摇摇头,建议另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解决孩子抚养权问题,最多不过做一个接警记录。
   
同样的一件事情,处理后果为何大相径庭?归根截底,是二国的法律制度迥异。

    二、中国与美国抚养监护法律的不同规定
    1
、中国的法律规定
   
中国《婚姻法》对于抚养权的规定体现在第21条及37条,是以抚养权为核心概念的。《婚姻法》第21条规定: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婚姻法》第37条规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除了法律之外,最高人民法院的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或各地高级法院的司法解答中,对于子女抚养纠纷处理,均已抚养权为核心内容。
而对于监护权这一概念,在中国婚姻家庭相关法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条有明确的概念规定,即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而对于监护这一概念,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该法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但该法并未明确监护权一词。
   2
、美国的法律规定
与中国法律不同,美国各州法律通常把对子女的监护权分为三种情形:

(1)一方监护;

  2)他方监护;

  3)共同监护。

不过,与中国法律相比,美国法律在近几十年的发展变化中,逐渐树立了以对子女权益最大保障为最终监护权归属的原则,这一点,与目前中国对子女成长最为有利异曲同工。目前,美国对于子女监护权益法律保护主要有:
 
11968年美国州法律全国委员会颁布的《统一子女监护管辖法》(The Uniform Child Custody Jurisdiction Act);
 
21980年《防止父母绑架法案》(The Parental Kidnapping Prevention Act)  

结合本文提及的案例,熊晶不是自己儿子毛毛的监护人,但毛毛的监护权被法官临时指定由其丈夫的妹妹希勒行使的情况下,绑架毛毛出境的行为,在美国即被认定为犯罪行为
 
31988年《国际拐骗儿童民事制裁海牙公约》(The Hague Convention on the Civil Aspect of International Child Abduction
   
加拿大也是该条约的缔结国,因此,可以采用联动机制,在温哥华机场将熊晶控制并引渡至美国受审。目前,我国并没有加入该《海牙公约》,但我国香港地区,也加入了该条约。
    3
、中美法律中关于对于子女抚养监护的比较
  
1)称谓不同
   
以《婚姻法》为代表的中国法律,将离婚后对子女的权益义务统称为抚养权,而在中国,监护权的用途和范围较抚养权更广,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保护,纳入到了监护权的行列,而对于未成年子女,单用抚养权一词。
   
以《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为代表的美国判例法或成文制订法,将监护权定义为父母对子女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的权利或义务。
  
2)种类不同
   
中国抚养权归属父母一方,是否另一方只享有探视权而不再享有抚养权目前尚处模糊地带;而美国监护权则已明确细分为有单独的监护权、共同的监护权和他人监护三种。
  
3)行权不同
   
很多监护权的行使,在父母不能同时出席的情况下,需要出席一方有单独的监护权(Sole Custody),这与共同监护权相对(Joint Custody)。
   
三、由于法律概念迥异引发的实践争议
   
在中国离婚有两种途径,即可以通过诉讼离婚、也可以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因此,证明离婚的法律文件,除了法院的判决/调解书,还民政部分的离婚证。不过,离婚证上本身不写有离婚后财产及子女抚养的相关协议约定,还需要结合《离婚协议》的内容。而对于《离婚协议》,目前各地民政局认定方式不一,有的在离婚协议上敲章确认,有的则只是工作人员签名、甚至只有当事人的签名或手印。更何况,离婚协议内容可能在日后更改,抚养权归属可能会发生变更,使得协议内容处于不确定状态或难以确定状态。
   
而就美国法律来看,很多州要求解决子女抚养争议的管辖连结点,是子女住所地或家庭住所地,如果子女或家庭住所地不在该州,该州法院则可能以没有管辖连结点为由不予立案解决子女监护权争议;而中国法律对于子女抚养权的用词,往往又不能得到美国政府的认可。因此,如果在中国境内办理离婚协议,协议内容应引用监护权这一美国法律概念更为稳妥一些,则少在日后确认监护权抚养权的同一含义上,更有法律依据和说服力。
可见,在目前中国法律体制与美国法律体制大相径庭的情况下,当事人在办理涉美离婚协议或子女抚养权归属时,应考虑二国法律观念和法律术语的不同。一件在国人眼里很正常的事件(比如熊晶抱孩子回国),在美国竟然是违法犯罪行为;而在中国人习惯称谓的抚养权,竟可以让美国政府不知何意,与他们眼里的   

监护权不知有怎样的联系与区别。
   
整体看来,在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思想影响下,未成年子女在更多的时候法律地位相对不够独立,被父母视为自己的宝贝或附属;而在美国的法律体制下,未成年子女的法律独立性更能得到深一步的重视,比如,父母打骂子女、空关子女、甚至不在自驾车上为子女安装儿童座椅都是违法行为,这在中国也是不可思议的。从法律实施效果上说,中国法律规定更贴切中国国情,美国法律也经在美国人中形成观念,都没有对错,适合自己的,才是正确的。但在跨国婚姻收养中,一旦子女抚养问题纠结于二国家或二国人,事情就没有那么简单,必然变得复杂,需要当事人倾听律师意见,不要凭自己的意识或感觉行事,否则,像熊晶一样行使母爱,却被视为犯罪,真的是得不偿失了!
(完)


[1]案例来源:http://news.sina.com.cn/w/2004-08-01/09163264583s.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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