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与上市公司亿元股票的套现 ——从蓝色光票董事离婚案谈起
(2011-05-22 14:25:22) 贾明军 人在律途博客
最近,离婚很火,网络公司风云人物离婚很火,上市公司股东离婚也很火。
除了土豆、赶集、真功夫这些PRE-IPO企业因夫妻分手酿纠纷外,已上市的股东也纷纷面临这一尴尬。据媒体报导,本月(2011年5月),国内“公关第一股”蓝色光标发布一则“股东权益公告”,公布公司高管孙陶然因离婚将其拥有的551万股股权分割给前妻,而这551万股价以30元计价,总市值超过1.6亿!
一、法眼看著名公司案例,离婚与上市公司股权
1、“蓝色光标”(SZ.300058)1.6亿股权归入“妻子”囊中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的蓝色光标招股说明书,孙陶然与赵文权等5人合计持有47.02%,是一致行动人,即公司的共同控制人。而孙陶然虽然年龄42岁,但显然属于创富一代,与同事好友创业致富,目前是北京拉卡拉电子支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上市公司蓝色光标的董事。
2、“真功夫”股东前妻“翻旧账”,主张4.7亿股权
“真功夫”以我的最深刻印象除了酷似李小龙的POSE,更有味道不错的蒸鸡,味道不错,港汇广场傍边的华山路有一家,我曾常吃。不过,“真功夫”生意好,“内斗”也热闹。前一阵子公司二大股东因内斗引发的争纷使该公司纳入我们企业家事研究中心的关注案例;最近,该公司又炸“巨雷”:董事长蔡达标前妻潘敏峰诉蔡达标离婚后财产分割案获广东高院立案,案号为(2011)粤高法民二初字第1号[1]。
蔡达标与潘敏峰2006年离婚,当时真功夫为“夫妻店”,双方各占25%的股权;而潘敏峰的弟弟潘宇海自己占50%。不知何原因,在那时办理离婚手续时,潘敏峰“大气”地放弃25%的股权,造成前夫与胞弟各持公司半数股权,形成二个“实际控制人”。中国有句俗话“一山不容二虎”,平均持股的股权构架方式,本身就是极不稳定的。之后事态的发展,印证了中国这名俗话的力量。不过,打官司是要付出代价的,潘敏峰支付了239万才得以将案件立案,当然,这笔钱是否“打水漂”,要看案件结果,目前来看,胜负不知。
3、远光软件(SZ.002063)股东离婚,妻子分得6千余万
远光软件公司于
4、建研集团(SZ.002398)女股东离婚,丈夫分得8千余万元。
建研集团于
该案“与众不同”之处在于,前三个案例都是“女分男”,即妻子分割丈夫名下股权,而该案为“男分女”,是分数相对不多的丈夫分割妻子名下股权。不过,从法律意义上来说,股权登记在配偶哪一方名下,均不能影响该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
二、离婚“大事”何时办,上市前后不同天
在上面的四案例中,除了真功夫以外,其它如蓝色光标、远光软件、建研集团都是在公司上市后(含在锁定期内)办理离婚或股权分割手续的。即使是真功夫一案中,因2006年真功夫还未引入VC,未来上市计划还不明确,直到2007年10月,今日资本与联动投资二家VC向真功夫注资3亿人民币,获得了6%的股权。因此,笔者推测,真功夫上市路线图,是在蔡达标与潘敏峰离婚后才明确清晰起来的。
1、上市前后,抓住股东离婚的“最佳”时机
选择1:上市前,独享市盈率“大蛋糕”
笔者2004年在江苏某市做过一起股东离婚纠纷案。股东是该某钢材制品公司的第二大股东,该公司拟通过反向收购、借壳上市的方式在香港主板上市。在笔者接受该案前,公司第一大股东已完成离婚手续;而第二大股东因妻子不愿意离婚和财产分割争议引发纠纷后,第二大向江苏某市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笔者作为女方代理人参加诉讼,后该案调解结案,以当时公司财报为基础,女方分得了一笔离婚补偿款。二年之后,该公司在香港上市,市盈率近20倍。男方虽然在离婚时“忍痛割爱”,付出了一笔价格不菲的离婚补偿款,但和之后获取的回报相比,真可谓“毛毛雨”了。不过,该案因红筹上市,据笔者判断,发起人注册在英属维尔京的离岸公司的股东中,男方可能还会持有股份,女方理论上还有机会分割离婚时未发现的财产,除非离婚调解内容中对该部分内容已放弃。
选择2:上市后,夫妻分手但财富“共分享”
正如本文中的三个案例,虽然婚姻道路走到尽头,但公司发展正在途中。如果因为离婚纷争,导致公司发展受挫,更多的是一件“损人不利己”的事,对夫妻双方均无益。目前法律规定,上市公司主体需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股份公司为资合公司,自然人在该公司的股份根据法律规定可直接分割,这会导致股东结构的变化,甚至影响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结构。而世界各国关于公司IPO的规则中,几乎都有规定,在公司上市前一定时间内(通常是3年),公司实际控制人或高管相对稳定,没有发生重大变化。股份公司虽然是资合性质,但越来越多的高科技公司,特别是网络公司,是基于公司发起人的前沿技术或独特人格而组建成长成来的,甚至风投VC在投资时,更为关注公司控股股东的人品特质。而股东的配偶在不具备这些特质的情况下,取得公司股东地位,对公司来说,并不是一件好事,也无法说服其它VC、PE或其它二级市场上的投资人,给予他们充分的信心。因此,即使婚姻走到尽头,也要咬牙坚持一段时间,保持表面的风平浪静,待到公司上市后,再商议分割,分享成果,好聚好散,分享公司未来的成长滋味!
选择3:保荐中,紧握筹码施压“没商量”
不论国内外,公司上市均需保荐人保荐辅导,特别是在我国,上市实行核准制,对保荐人及保荐工作要求较为严格,周期也较长。从目前实践操作看,各地政府大多设立了金融办或上市办,扶植企业上市工作。保荐辅导的重要内容,就是辅导企业完成公司上市要求的股权结构、财务状况及其它要求。在上市前保荐工作基本完毕后,再向证监会申报,证监会下设的发行审核委员会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拟上市企业来说,上市申报材料递交前后的一段时间,是最为关键和重要的时期,这段时期最好平稳渡过,不能节外生枝。而此期间一旦主要股东配偶提出离婚,将直接影响公司股权结构与公司稳定,甚至引发竞争对手明暗“拆台攻击”、“雪上加霜”,导致企业上市严重受挫甚至实质性的挫败。从目前来看,土豆网、赶集网即为该例,只不过,土豆网是在上市申报的前夜、而赶集网是在PRE-IPO路上而已。但无论如何,婚变对这二家公司上市造成的影响,是深远和巨大的,是VC、PE不愿意面对的!
2、雾里看花,上市之前股价像雾像云说不清
股票价格值多少?在公司上市之前有谁能说清楚呢!如果根据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谁又能解释为什么亚马逊出了7500万美金并购了注册资本只有2千万人民币的卓越网?在现代社会中,公司股价、尤其是VC眼中的股价,早已不再仅仅依靠当下的财务报表,还要着眼于未来企业的成长性与可能性。360公司尚未有赢利、还没有资格登陆中国A股,却早一步在美国纳斯达克热卖,如果你去看它的财务报表,尚在亏损之中!
对于面临离婚的股东来说,最可怕一恶梦当然是辛苦创业而来的公司股权正面临对半分割的境地——这绝对不是金钱的问题,而是自我的价值、精神的依赖与奋斗的动力。如果说子女是母亲身上掉下的肉,那么,企业就是男人心中的魂,特别是在公司上市之前。公司上市成为公众公司,是很多企业家价值的体现和事业的顶巅。
企业上市面临着很多不确定性,可能成功,也可能不成功。成功也就罢了,企业融到钱、出了名,可能会逾做逾大;但如果不成功,可能被拖入成本负累的泥潭,甚至上市不成功本身也打击了投资人甚至消费者的信心。并且,国内A股上市路途漫漫,即使股改成功,至少也需要二到三年的时间;如果审发委员会提出异议,公司需要调整或修改数据,可能一拖就是几年。而夫妻感情恶化没有时间表,可能是突然出现的事。在极端压抑的痛苦中,不确定的等待会让夫妻心理异常。而离婚期间的情感与身体冲突,可能会让当事人做出事后后悔的昨时决定,正如真功夫中的潘敏峰,担心“离婚对子女心理的影响”,从而选择放弃股权,但在三年后,再次起诉主张股权重新分割。
正因如此,在公司上市前,到底以哪一个标准确定股权价格,配偶双方观点难以达成一致。未持股一方一般都坚持以现有公司股价加上市盈率因素考量;而持股一方更愿意考量上市风险、公司经营风险与精力投入比例来以“一口价”形式商定股权价值。不论如何,总之一点,如果双方各执一词,硬碰到底,伤了各自的元气,没有胜者。
3、落袋为安还是风险共担,现金、股权哪个是首选
当事人的性格、观念、心态不同,导致在离婚财产分割时的期望也不尽相同。对很多未持股当事人来说,一般为女性为多,大多没有建立伟业的雄心,很多都希望在离婚后“南向大海、春暖花开”,自己或携子女过着不被人知的平淡生活。因此,很多女性选择了在离婚后移民国外生活,在经济上选择了公司上市之前的落袋为安。比竟,拟上市公司本身盘子就大,且一般自己的生活早就迈入富裕之列,不仅豪宅数座,分布于世界各国,而且再取得的一笔数目不菲的现金,足矣奢过一生。如果想通这样,比较合宜的做法就是选择一次性或分期取得一笔钱款,这样不仅平和离婚,而且情感受伤小、子女影响小,也为上策;但还有一些当事人,公司虽然拟上市,但自身仍处创业期,之前没有积累,为股东的配偶一方没有丰裕的现金向配偶支付对价款,或者未持股一方确定了按法律规定划分财产的“标准”,坚持己见,希望“一荣俱荣”、“一损俱损”,配偶双方达成公开或秘密协议,或先离婚,待公司上市后再分财产;或先“凑合”渡日,公司上市后再分手分财。
当然,笔者还见过一些当事人为“夫妻档”,企业是夫妻二人创办,伴随着两人的智慧成长与发展起来的,甚至上市。这种情况下,有些“夫妻档”就变成了“商业伙伴档”,即使夫妻感情渐行渐远,虽然床可以分,但婚却不能离。否则,公司大厦轰然倒下,两人都会被埋置于公司的废墟之中。如此般,“形式夫妻”应运而生,这是情感的失意,也是事业的无奈。
三、上市公司股东离婚套现,恰如“饮鸩止渴”谁愿选
1、离婚不能达到套现目的
就蓝色光标公司孙陶然董事离婚被置疑“离婚套现”的观点,笔者认为值得商榷。虽然孙陶然名下的公司股权在两人协议后,重新达成离婚后财产分割协议,通过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的“非交易登记过户”手续办理了分割手续,但其前妻胡凌华分到的股票仍处在锁定期,在
2、离婚影响公司业绩与发展
如果孙陶然与胡凌华的离婚是“假离婚”,目的是分股票以“套现”,那在公司经营和发展层面就是得不偿失了。对于公众投资者来说,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票越多,公众就会认为实际控制人的利益与他们联系就越为密切;反之,就会对公司发展与实际控制人的敬业精神产生怀疑。而公司效益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联系紧密,公众对于公司看空还是看多,对公司影响较大,对股东个人的声誉也影响深远。对这些企业家股东来说,在金钱与声誉的天平平衡中,以离婚为手段达到赚取金钱的目的,并不是上策。
3、离婚铸就股东缺憾人生
企业家往往是社会眼中的焦点,上市公司企业家尤甚。在社会大多数人来看,他们身光鲜楚,身价高溢,举手投足,都决定成千上万公众投资者的钱包,真可谓风光无限;对于企业家本身来说,根据笔者的观察,他们的掌控的社会资源与财富越多,就越需要付出更多的精力与身体打理维持。企业家群体大多追求完美,这一点与我们无异;但他们在支配更多财富的同时,却承受着比我们更多的压力,而我们与之共同的,是同样的一日三餐和同样的一日24小时。“财富千千万,最终归家园”,没有一个温馨哪怕只有稳定的家庭结构,再巨富也是缺憾。以缺憾聚财不可能是上市公司股东、特别是知名企业家的选择,也没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