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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卫婚姻之管辖权异议持久战

 发布时间:2011-08-26 16:34 浏览量:517

 (2010-04-15 11:14:38) 转帖自:广东律师王峰新浪博http://blog.sina.com.cn/law0754     

     案例实录

    【“公正与效率”是司法工作的价值追求。那么,是不是所有的离婚诉讼都需要“效率”呢?本案将为读者提供审视这一价值追求的另一视角。这也是一宗灵活运用管辖权异议程序,通过延长举证期限,拖延诉讼时间,从而有足够时间收集证据、从容应诉,甚至,最后离婚诉讼当事人度过感情危机后对案件进行撤诉的典型案例。】

    今天,2010415,笔者代理的一宗离婚案件的对方当事人----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案件裁定撤诉。至此,笔者成功地通过打了一场长达5个多月而案件尚未开庭的持久战让一对夫妻度过了感情危机,挽救了一桩婚姻、捍卫了一个家庭。

     2009年12月16,蔡女士到笔者办公室,就其丈夫陈某起诉离婚一案委托笔者代理。笔者首先查阅了陈某的《民事诉状》和法院诉讼通知材料。

    陈某在《民事诉状》中提出的诉求包括与蔡女士离婚、孩子归陈某抚养、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事实与理由部分陈述与蔡女士感情素来不和,并列举了一些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情况。但,未见任何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法院通知,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蔡女士的举证期限为15日,由于蔡女士于129签收诉讼材料,故其举证期限将于1224届满。

    在看完上述材料后,我向蔡女士了解她的想法。蔡女士表示,首先,她不认可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不同意离婚,她认为丈夫提出离婚有可能是近期在网恋,如果能拖上一段时间,或许丈夫能回心转意;其次,丈夫起诉中隐瞒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还包括若干经营实体和他们所在农村集体组织分配后登记在丈夫父亲名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显然,当前最紧要的事情是在法院指定时间内完成夫妻共同财产证据的举证,但是给笔者取证的时间只有8天。而且,根据蔡女士反映,有些证据可能是律师难以获取的,届时可能必须申请法院取证,而根据证据规则,向法院申请调查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提出,也即申请取证时间只剩下1日!因此,我方取证和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时间非常仓促。而如果由于证据收集不充分,未能举证完整,那一旦法院判决离婚,财产分配上将可能对蔡女士不公。而且,最重要的是,如果能够尽量拖延诉讼时间,让网恋对象知难而退,将有可能度过本场婚姻危机。因此,如何延长举证期限和拖延诉讼进程是笔者必须解决的问题。

    笔者考虑到,根据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那么法院必须先就管辖权问题进行审理,举证期限自管辖权裁定生效后重新起算。而由于管辖权异议裁定是可以上诉的,所以,如果提出管辖权异议且经二审的话,那至少可以为蔡女士争取数月时间为诉讼做准备,为击退网恋对象赢得时间,从时间上拖垮网恋对象,使她等不起,让她放弃。

    在确定代理思路后,笔者就和本所陈律师着手开始工作。首先,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在被一审法院驳回后,又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管辖权异议二审裁定书送达蔡女士已经是20103月下旬了。此时,从委托笔者时起计时间过去了4个多月。

    在此期间,笔者从容收集到了双方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据。而蔡女士也通过亲戚朋友,子女做丈夫的工作,不断营造亲情气氛。约在一个月前,蔡女士告诉笔者,据说第三者感到她丈夫不能在短时间内离婚,已经没有耐心等下去,已经放弃了。

    20104月上旬,笔者在二审裁定生效后重新计算的举证期限届满前,将双方共同财产的证据提交给法院,并进行了蔡女士坚决不同意离婚的书面答辩。至此,在陈某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情况下,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将是大概率事件;而如果万一发生判决离婚的小概率事件,那陈某将必须面临全部夫妻共同财产被分割的窘迫局面。

    上述离婚诉讼至此已经5个多月,而案件尚未开庭,导致原告陈某提出离婚的第三者诱因、对财产分割的预期都已经与立案时截然不同了。最终,陈某作出了如文首所述的选择——撤诉。这个结局是离婚诉讼最完美的结局,远比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对各方的伤害更小。

    回首本案,笔者认为:

    一、本案夫妻之所以能避免离婚悲剧除了丈夫担心对夫妻财产进行彻底分割、第三者因素消除的现实考虑外,最重要的是给了当事人充分的时间进行情感、理智上的全方位调整、博弈。

    时间,时间,让当事人冷静,让当事人理智。 

    二、本案能够打成持久战的律师代理技巧在于,灵活运用了管辖权异议制度。在明知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情况下,为了赢得时间,赢取机会,提出管辖权异议并进行上诉,从而达到从时间上拖垮对方、从心理上打垮对方的目的。

三、部分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不是经过深思熟虑,而是一时冲动,在某种外在因素作用下激情提起的。而在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的时候,法院是难以对其进行甄别的,对离婚诉讼适用简易程序将使部分激情离婚者缺失了冷静思考的机会,减少了挽救婚姻家庭的机会,不利于维护家庭和谐稳定。因此,笔者建议,离婚诉讼不妨先适用审限较长的普通程序,如果被告方同意离婚,为“效率”之价值追求,再转为简易程序也不迟。如能这样做,则“和谐”与“效率”都能兼顾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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