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院院长:九成基层法官曾遇虚假诉讼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联合浙江代表团其他代表,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递交了《关于在刑法中增设诉讼诈骗罪的建议》。
所涉数额动辄几百上千万
从司法实践来看,诉讼诈骗表现形式多样:有的表现为骗取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书,从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有的表现为为逃避履行给付义务而进行诉讼诈骗以转移资产或参与分配;还有的表现为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为多分夫妻共同财产,采用虚假诉讼手段骗取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
齐奇举例说,杭州冯某、俞某夫妻二人欠银行300余万元,但银行对夫妻名下两套房产强制执行时却无能为力。因为在银行提起诉讼期间,冯某、俞某夫妇又连续成为另两起借款纠纷的被告,且在法院调解下,以房产抵债很快结案。
银行向检察院提起申诉。经调查后发现,该案涉及的3起债务官司具有关联性:冯、俞二人与亲友存在虚构债务、企图转移财产或参与分配可供执行财产的违法犯罪事实。最终,夫妻二人因妨害作证分别获刑。同时,涉嫌虚假诉讼的借款纠纷案件被依法撤销,银行的合法债权受到保护。
“从目前浙江查处的虚假诉讼案件来看,其行为所侵犯的直接经济利益呈现数额巨大的特征,动辄几百上千万元,最高的达到6000余万元。”齐奇说,这些诉讼诈骗严重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妨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损害了人民法院的权威,造成了司法资源的很大浪费,社会危害极大。 浙江率先探索地方立法规制
然而,刑法没有明确针对虚假诉讼犯罪的专门条文,以致于无法有效打击犯罪分子。
齐奇说,我国刑法对于诉讼诈骗已有涉及,可以妨害作证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虚假破产罪等罪名论处。然而,对于虚假诉讼中骗取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书,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这一最为典型的诉讼诈骗行为,刑法却欠缺明确规制。
在我国刑法学界和实务界,对诉讼诈骗行为的定性存在诈骗罪说、敲诈勒索罪说、妨害作证罪说、无罪说等多种观点。受此影响,司法机关对此问题也认识不一,进而导致司法实践对诉讼诈骗案件的处理极不统一。
“有鉴于此,应当尽快明确诉讼诈骗行为的定性。”齐奇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为此浙江省司法机关率先进行了探索。
2008年12月,浙江省高院率全国之先出台了《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在3个层面建立起虚假诉讼案件的防范机制、处理机制和查处虚假诉讼的奖惩机制、通报机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2010年8月,浙江省高院、省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从虚假诉讼的目的和手段入手,进一步明确了伪造证据罪、诈骗罪等共10个罪名。
单设诉讼诈骗罪更为科学
“从我国现行刑法来看,在规定了普通诈骗犯罪之外,再单独规定特殊诈骗罪,已有立法先例可循。”齐奇举例说,如刑法在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了普通诈骗罪,同时又在刑法分则第三章专门设立了“金融诈骗罪”一节,对集资诈骗、信用卡诈骗等特殊诈骗罪作出了规定。诉讼诈骗与金融诈骗一样,也具有不同于普通诈骗的自身特点:不仅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也破坏正常的司法秩序;通过诉讼的方式实施诈骗,而不是直接指向财产所有人、占有人行骗。因此,将诉讼诈骗单独设罪名加以规定,更能体现此类犯罪的特点,在立法技术上更为科学、可取。
齐奇说,基于上述分析,建议在刑法中增设专门的诉讼诈骗罪,以有效遏制诉讼诈骗行为的滋生与蔓延。考虑到诉讼诈骗侵害的主要客体是财产所有权,在表现形式上是通过司法裁判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故宜规定在刑法第六章扰乱公共秩序罪的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即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后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刑罚配置可直接参照诈骗罪。具体建议条文如下: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采取虚构法律关系、伪造证据、捏造事实等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骗取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陈东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