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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女“养子”谁来继承房产 法院判决养女有继承权

 发布时间:2011-07-27 10:11 浏览量:1584418424

2011225   A06:法治庭审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作者:罗雨菱 通讯员 韩根南

家住本市大统路的养女赵某,在办理被继承人朱某遗产继承手续时,因自称是养子的于某提出异议,致使公证处无法办理继承公证手续。赵某于是将于某告上法庭,要求继承朱某遗留的威海路房屋。昨天,闸北区法院做出朱某名下的威海路房屋产权由养女赵某继承所有的判决。
   
朱某与其丈夫赵某两人育有一子。 19737月,朱某的儿子因抗洪救灾牺牲,死亡时未婚,无子女。于某与朱某的儿子是共同插队落户的好友,朱某的儿子牺牲时于某在当地老乡主持下与朱某夫妇举行了简单的收养仪式。此后一个月左右,朱某夫妇从福利院领养了当时仅一岁多的养女赵某,自此养女赵某与朱某夫妇在本市大统路共同生活至成年。 1978,于某回沪后,与其父母同住本市中兴路时,与朱某一家经常往来。
    1995
年,朱某丈夫去世。19999月、20015月,养女赵某通过公证处继承养父赵某遗产和接受养母朱某赠与而取得大统路房屋二层和一层西间的产权。另外,于某及其儿子曾在1999年以被继承人朱某儿子和孙子的名义将户籍迁入大统路房屋,200312月两人户籍迁回原户籍地中兴路。 2003年养女赵某一家及朱某搬至普善路居住,2004年于某一家也搬至普善路同住,原大统路房屋于2006年动迁。2006年,朱某因病全瘫后,仍然与养女赵某共同生活,朱某的丧葬事宜亦由养女赵某独自办理,于某未参与办理葬礼,但通过妻子赠送养女赵某礼金。
   
法院查明,朱某遗留有威海路房屋一套,产权登记在被继承人朱某名下,登记时间为20076月,建筑面积61.42平方米。审理中,负责该地区的公安民警反映,未听说朱某有养子,平时也未看见于某前来照顾,如果于某系朱某的养子,那么大统路房屋动迁时于某将户口迁出,且迁至自己父母处则不合常理。
   
法院认为,于某与朱某虽然曾于1973年举行了收养仪式,但举行收养仪式系发生在朱某独子意外过世的特殊时间,朱某和于某本人在举行收养仪式后填写的人事档案材料中均未反映出存在养母子关系。于某的户籍与人事档案均反映出其与生父母系父母子女关系,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未消除。而朱某夫妇为原告办理独生子女证,以及朱某生前在1999年和2001年两次通过公证处对丈夫的遗产进行处理时,均未提及尚有其他继承人存在。于某虽曾在1999年至2003年期间以子女的身份将户籍迁入大统路被继承人家中,但在大统路房屋动迁前于某又将户口迁出,且系迁回生父母处,以及于某并未参与办理被继承人朱某后事也与于某陈述系养子这一身份难以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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