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定团结决定书》无效 公证遗嘱法律效力优先
发布时间:2011-07-27 10:12 浏览量:632
家住闵行的陈老伯和张老太有陈松、陈涛和陈石3个儿子。早年,老夫妻在闵行共同租赁使用公有住房304室一套。由于兄弟3人对父母的房子均存有继承之心,父母担心日后生变,故在2006年7月,父母趁健在之时,召集3子共同签订了《安定团结决定书》。决定书约定,房屋如出卖,一半房款归二子陈涛,另一半归长子陈松和3子陈石两人所有。 2008年4月,母亲张老太去世。去年8月,陈老伯也因病去世。正当陈松和陈石欲持 《安定团结决定书》与陈涛商量遗产即304室的继承问题,孰料陈涛却拿出了父亲陈老伯写下的一份遗嘱,并要求按遗嘱所约全部占有304室。陈松陈石当然不服,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陈涛所持遗嘱无效,并由陈松和陈石享有304室房屋的一半权利。
陈涛辩称, 304室原系公房,由父母共同租赁使用。母亲张老太去世后,因当时仍为公有住房,故不存在继承问题。 2009年3月,父亲陈老伯买下房屋产权,并于2009年4月取得产证。且父亲陈老伯立有公证遗嘱一份,表示304室房屋由陈涛一人继承。因此,不同意陈松和陈石的诉讼请求。
原来,陈老伯于2009年3月出资买下这套304室房屋产权,并登记在自己名下。 2009年5月,陈老伯前往闵行区公证处立下遗嘱一份,遗嘱载明房屋产权由次子陈涛继承。去年8月,陈老伯去世。
法院认为,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优于其他遗嘱。虽然2006年签订的 《安定团结决定书》带有一定的遗嘱性质,但因2009年5月陈老伯所作公证遗嘱后而失效。因304室在张老太生前系公有住房,张老太去世后,该房屋租赁权由其他租赁人陈老伯个人享有。后陈老伯买下产权后的权利应归陈老伯个人所有,因此,陈老伯以此权利订立公证遗嘱并无不当,应确认其法律效力。同时,公证机关制作公证遗嘱之程序合法。故陈松和陈石的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