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欠条并不一定能打赢官司,沈女士拿了一份以前情人庄先生出具的35万元欠条,以催讨未果为由而起诉到法院。近日,经南汇区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进行审理后认为,庄先生向沈女士借款的事实难以成立,故作出驳回沈女士要求庄先生归还人民币35万元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情人之间债务纠纷
沈女士曾经是庄先生工厂里的员工,与庄先生原系情人关系。2007年10月28日,庄先生向沈女士出具一份欠条,确认其欠沈女士35万元。沈女士称该35万元中,30万元是在双方之间保持情人关系时,因庄先生的厂里需投资,购买设备等,庄先生要求沈女士向他人借款,故由沈女士向他人借款后,将款项转借于庄先生;1万元是由庄先生向沈女士本人所借后支付工人受伤款;4万元是庄先生欠她的工资款。庄先生却否认其向沈女士借款及欠她工资,欠条是在沈女士的逼迫下出具的,根本没有借款及欠款的事实。2008年9月,沈女士以庄先生出具的欠条诉至法院。
借款事实双方争议
在法庭上,沈女士诉称,庄先生于2007年10月28日止,陆续向其借款合计人民币35万元,并出具欠条,事后,经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庄先生立即归还自己人民币35万元。
庄先生辩称,自己与沈女士是情人关系。后因故于2007年3月止,双方终止情人关系。同年10月28日,沈女士得知我的儿子酒店办婚宴,即约我到她的住所索要钱款,并说如没有钱写张条子也行,否则要到结婚的场子去闹,自己在沈女士的逼迫之下只得按她的要求,违心地写了35万元欠条,自己根本没有向沈女士借款及欠款的事实,故要求法院驳回沈女士的诉讼请求。
持有欠条难赢官司
法院审理后认为,庄先生向沈女士借款35万元的事实难以成立。理由是:其一,沈女士陈述4万元是庄先生欠她的工资款,但未提交相应证据来证明;其二,沈女士陈述1万元是为庄先生处理工人受伤事宜垫付的款项,但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三,证人方某陈述庄先生向其借款10万元,对于这一笔数额不小且实际由庄先生使用的款项,证人在出借款项时却不叫沈女士出具借条,有违生活常理;其四,沈女士陈述向证人王某借款5万元,交款的地点在自己家里,而王某陈述是在自己家里,显然,两人的陈述自相矛盾;其五,沈女士陈述向娘家借款5万元,但也未提交证据来证明。综上分析,由于庄先生向沈女士借款的事实难以成立,故沈女士要求庄先生返还借款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