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认"分手欠条"女子青春损失费泡汤
发布时间:2011-03-07 18:29 浏览量:535
法院不认"分手欠条"女子青春损失费泡汤
四川法制报
昔日恋人分手后,能否凭两张“欠条”认定对方欠钱?昨(14)日记者获悉,成都锦江区法院对这起借贷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恋人分手后,12.5万元欠条引纠纷
孙清瑸(化名)称,1994年她与王伟(化名)相恋,并于1998年共同出资购买了房屋。孙清瑸说,她支付了购房款10万元和装修费2.5万元,但两年后王伟提出分手。孙清瑸说:“最后我让他写下内容为‘今欠孙清瑸装修费贰万伍仟元整’和内容为‘今欠孙清瑸房屋费壹拾万元整’的两张欠条,作为青春损失费。”8年过去了,孙清瑸一分钱都没拿到,于是起诉王伟,索要欠款12.5万元。
日前,锦江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王伟说:“房屋不是双方共同购买,而是我母亲出资。2000年2月我提出分手,她让我赔偿青春损失费,写两张条子,但写成欠购房款10万元及赔偿装修损失费2.5万元。”王伟认为,两张欠条属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欠条有瑕疵,法院判定不可信
法院认为,该房产权登记人为王伟母亲,孙清瑸作为成年人,应了解共同出资购房后产权登记的重要性,但房屋未登记在双方名下不合常理。另外,孙清瑸曾起诉王伟母亲,要求退还装修费12.5万元,而本案中却是购房款和装修费两种,前后说法矛盾。
综上所述,这两张欠条并非一个完美书证,存在瑕疵,法院对两张欠条的证明力不予确认。因此,孙清瑸请求判令王伟给付欠款12.5万元,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