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三年后签“分手协议”双方为补偿费闹上法庭
发布时间:2011-03-07 18:27 浏览量:533
1. 同居三年后签“分手协议”双方为补偿费闹上法庭
泰州日报
一对恋人相爱3年后提出分手,并签下一份“分手协议”,约定男方补偿女方吃住等费用2万元。因男方没有履行,女方父母一气之下,将官司打到了法院。日前,靖江市人民法院对这起官司进行了审理,经调解,男方补偿女方6千元。
小勇,今年27岁。几年前,小勇在盐城某高校就读时,与同校的小丽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两人建立了恋爱关系。小丽是盐城人,小勇索性搬到小丽家里居住,只有寒暑假才回自己家。
由于双方性格存在差异,经过3年恋爱长跑,双方都产生了疲劳感。毕业后,小勇来到靖江工作,两人决定分手。
这时,小丽的父母亲找到小勇,要求小勇补偿在自家吃住的费用。经过协商,他们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小勇补偿小丽吃住等费用共计2万元。
但小勇给了4千元就没了下文,小丽的父母一怒之下,来到靖江法院,将女儿昔日的恋人推向被告席,要求小勇偿还住宿费和伙食费2万元,并赔偿女儿的青春损失费。
对此,小勇委屈地说:“协议是小丽的父母逼迫我写的,协议签订后我已给了他们4千元。现在我和小丽已经没有任何关系和来往,哪存在什么青春损失费?在小丽家的3年,我是给伙食费的,现在怎么能说要多少钱,就给多少钱呢。”
经过法官耐心劝说调解,最后,双方同意,小勇一次性付给小丽父母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