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恋爱开销转为借款 债务有效本息全还
发布时间:2014-02-06 18:16 浏览量:658
http://cqyzy.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12/id/1170028.shtml
作者:许小波 谢威利 发布时间:2013-12-30 11:13:03
为分担恋爱期间的共同开销,重庆男子王超向女朋友玲玲出具了一张27万元的借条。两年后玲玲告上法庭,要求王超偿还27万元债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超自愿将恋爱期间的部分开销转化为借款,且该款项实际已由王超消费使用。故据此认定该借条合法有效,王超对27万元的债务应予偿还。
2010年,46岁的玲玲离异后就与小自己8岁的王超建立了恋爱关系。同年3月至9月期间,双方开销非常大,费用大部分由玲玲承担。
2010年9月8日,玲玲的前夫周晓向当地派出所报警,声称王超与玲玲恋爱是在骗取玲玲的钱财,后三人到派出所进行了自行协商。协商后,王超向玲玲出具了一张27万元的借条,借条表明,王超自愿将与玲玲恋爱期间的花销应由其承担部分转化为借款,并自愿于一年内还款。2012年9月11日,当地派出所向法院出具了一份《出警情况说明》,亦证实了该情况。
2011年8月8日,还款日期届满,但此时王超反悔,拒绝支付27万元,玲玲遂以王超未按约还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借条上的款项名义上是借款,实质上是二人在恋爱期间一起共同花销的部分费用,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真实有效的借款关系,遂判决驳回了玲玲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玲玲不服,向重庆一中院提起上诉。
重庆一中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为,本案借条的性质系王超自愿将恋爱期间共同花销的应由其承担的部分费用转化为借款,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该款项已由王超实际消费使用掉。同时,王超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在出具该借条时未曾受到胁迫,应当承担由自己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
据此,重庆一中院于日前判决王超支付玲玲27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作者:许小波 谢威利 发布时间:2013-12-30 11:13:03
为分担恋爱期间的共同开销,重庆男子王超向女朋友玲玲出具了一张27万元的借条。两年后玲玲告上法庭,要求王超偿还27万元债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超自愿将恋爱期间的部分开销转化为借款,且该款项实际已由王超消费使用。故据此认定该借条合法有效,王超对27万元的债务应予偿还。
2010年,46岁的玲玲离异后就与小自己8岁的王超建立了恋爱关系。同年3月至9月期间,双方开销非常大,费用大部分由玲玲承担。
2010年9月8日,玲玲的前夫周晓向当地派出所报警,声称王超与玲玲恋爱是在骗取玲玲的钱财,后三人到派出所进行了自行协商。协商后,王超向玲玲出具了一张27万元的借条,借条表明,王超自愿将与玲玲恋爱期间的花销应由其承担部分转化为借款,并自愿于一年内还款。2012年9月11日,当地派出所向法院出具了一份《出警情况说明》,亦证实了该情况。
2011年8月8日,还款日期届满,但此时王超反悔,拒绝支付27万元,玲玲遂以王超未按约还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借条上的款项名义上是借款,实质上是二人在恋爱期间一起共同花销的部分费用,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真实有效的借款关系,遂判决驳回了玲玲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玲玲不服,向重庆一中院提起上诉。
重庆一中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为,本案借条的性质系王超自愿将恋爱期间共同花销的应由其承担的部分费用转化为借款,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该款项已由王超实际消费使用掉。同时,王超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在出具该借条时未曾受到胁迫,应当承担由自己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
据此,重庆一中院于日前判决王超支付玲玲27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来源:办公室 民二庭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