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我院七举措提升家事案件审判质效
发布时间:2014-02-06 19:08 浏览量:1584419734
http://www.ftcourt.gov.cn/sfsj/sfsjdetail.aspx?cls=2&id=328
为满足人民群众对于家事纠纷圆满解决的司法需求,提升家事审判工作的专业化水平,拓展人民法院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职能作用,在市中院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我院作为家事案件审理方式改革首批试点单位,逐步探索建立一套集治疗、矫正、服务功能为一体的家事案件审判工作机制,家事审判工作绩效显著提升。
一、优化资源配置,建立专业化家事审判团队。家事案件具有强烈的伦理道德色彩和特殊的司法审判规律,这就要求家事审判组织应由具有婚姻经历、家事审判经验丰富、协调能力强并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审判人员组成。为提升家事审判的专业化水平,我院在推行审判长负责制改革过程中,本着适岗性要求组建了赵明升审判团队和杨晓凤审判团队专门负责家事案件审判。
二、联合各方力量,建立人身安全保护协作机制。《深圳市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已经以立法的形式确立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保护制度,我院与区公安分局加强协调,以《合作备忘录》的形式全面落实人身安全保护机制。同时本着先试先行的原则,我院家事审判团队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向相关当事人和辖区公安机关发达两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书,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整合调解资源,建立家事案件调解机制。根据家事审判改革的需要整合调解资源,从审前调解、诉前调解中选派两名资深的人民陪审员从事家事调解。调解员以自己丰富的社会阅历及简单朴素的家常伦理常识对当事人负面情绪进行情感疏导和心理矫正,成功调解了多宗疑难复杂的家事案件。在调解不成的案件中,也因有调解员的沟通疏导,缓解双方的抵触情绪,使案件的审理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四、突出人文关怀,确立家事案件处理规则。充分考虑当事人的现实处境,对于出现家庭暴力等重大危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对婚姻关系解除及过错赔偿问题先行作出判决;对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明确应当按照集约化原则一并解决,尽量避免当事人再次诉讼;对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的夫妻共同债务分担问题,如果确实涉及第三人权利,告知当事人另行处理。
五、促进诚信诉讼,推行家庭财产申报制度。家庭财产申报制度是家事审判改革的重要内容,我院家事审判团队根据现行财产表现形式,参照上级法院下发的文书格式,制作了《福田区人民法院家事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并送交给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不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该制度实施以来,有力地遏制了当事人利用其控制财产的优势地位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促进了诚信诉讼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公平分割。
六、创新诉讼模式,提升家事案件审判效率。针对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根据质证情况经常增加诉讼请求,导致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基本无法适用的情况,家事审判团队创新诉讼模式,对于被告同意离婚的案件在给予双方举证期的同时,先行通知双方开庭,如果没有财产需要处理,在双方放弃举证期的情况下可迅速结案;如果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则可要求双方先行明确诉讼请求,明确双方举证责任及法庭调查内容,这样既不影响双方实体权益,也大大缩短结案时间,结案率明显提升。
七、保护儿童权益,建立儿童权利保障机制。在大多数家事纠纷案件中,儿童并不是案件的直接当事人,但任何家事纠纷都会对儿童的心理和未来成长产生巨大的影响。我院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充分保障儿童的权益,积极建设儿童权利保障机制。在离婚案件中,努力促成离婚双方达成轮流抚养协议,对于有关儿童监护权的案件,委托人民陪审员走访社区、学校、相关单位了解儿童真实的生存状况,确保案件处理结果最有利于儿童成长及其权益保护。
为满足人民群众对于家事纠纷圆满解决的司法需求,提升家事审判工作的专业化水平,拓展人民法院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职能作用,在市中院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我院作为家事案件审理方式改革首批试点单位,逐步探索建立一套集治疗、矫正、服务功能为一体的家事案件审判工作机制,家事审判工作绩效显著提升。
一、优化资源配置,建立专业化家事审判团队。家事案件具有强烈的伦理道德色彩和特殊的司法审判规律,这就要求家事审判组织应由具有婚姻经历、家事审判经验丰富、协调能力强并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审判人员组成。为提升家事审判的专业化水平,我院在推行审判长负责制改革过程中,本着适岗性要求组建了赵明升审判团队和杨晓凤审判团队专门负责家事案件审判。
二、联合各方力量,建立人身安全保护协作机制。《深圳市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已经以立法的形式确立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保护制度,我院与区公安分局加强协调,以《合作备忘录》的形式全面落实人身安全保护机制。同时本着先试先行的原则,我院家事审判团队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向相关当事人和辖区公安机关发达两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书,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整合调解资源,建立家事案件调解机制。根据家事审判改革的需要整合调解资源,从审前调解、诉前调解中选派两名资深的人民陪审员从事家事调解。调解员以自己丰富的社会阅历及简单朴素的家常伦理常识对当事人负面情绪进行情感疏导和心理矫正,成功调解了多宗疑难复杂的家事案件。在调解不成的案件中,也因有调解员的沟通疏导,缓解双方的抵触情绪,使案件的审理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四、突出人文关怀,确立家事案件处理规则。充分考虑当事人的现实处境,对于出现家庭暴力等重大危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对婚姻关系解除及过错赔偿问题先行作出判决;对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明确应当按照集约化原则一并解决,尽量避免当事人再次诉讼;对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的夫妻共同债务分担问题,如果确实涉及第三人权利,告知当事人另行处理。
五、促进诚信诉讼,推行家庭财产申报制度。家庭财产申报制度是家事审判改革的重要内容,我院家事审判团队根据现行财产表现形式,参照上级法院下发的文书格式,制作了《福田区人民法院家事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并送交给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不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该制度实施以来,有力地遏制了当事人利用其控制财产的优势地位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促进了诚信诉讼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公平分割。
六、创新诉讼模式,提升家事案件审判效率。针对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根据质证情况经常增加诉讼请求,导致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基本无法适用的情况,家事审判团队创新诉讼模式,对于被告同意离婚的案件在给予双方举证期的同时,先行通知双方开庭,如果没有财产需要处理,在双方放弃举证期的情况下可迅速结案;如果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则可要求双方先行明确诉讼请求,明确双方举证责任及法庭调查内容,这样既不影响双方实体权益,也大大缩短结案时间,结案率明显提升。
七、保护儿童权益,建立儿童权利保障机制。在大多数家事纠纷案件中,儿童并不是案件的直接当事人,但任何家事纠纷都会对儿童的心理和未来成长产生巨大的影响。我院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充分保障儿童的权益,积极建设儿童权利保障机制。在离婚案件中,努力促成离婚双方达成轮流抚养协议,对于有关儿童监护权的案件,委托人民陪审员走访社区、学校、相关单位了解儿童真实的生存状况,确保案件处理结果最有利于儿童成长及其权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