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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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为何与律师反目成讼?

 发布时间:2013-12-26 12:11 浏览量:708

http://bjwb.bjd.com.cn/html/2013-12/25/content_137241.htm
本报记者 林靖

  委托律师打官司,在法庭上同坐一席,本应相互配合,孰料这对盟友不久后竟会在另一起诉讼案中对簿公堂。近年来,诉讼代理合同纠纷数量居高不下。本报记者从海淀法院了解到,代理费的给付问题是委托人与律所的矛盾集中点。该院经过大量调研发现,要么是律所起诉委托人索要代理费,要么是委托人起诉律所索还代理费。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律所是否存在过错,以及是否给委托人造成损失。

  委托人毁约诉律所

  索还代理费被驳

  范女士委托律所代理她与别人之间的房产纠纷案,律所负责此案的一审、二审和执行,代理费为2万元。委托代理合同签署当日,范女士向律所支付了2万元代理费。此后,律所依约代理了案件一审、二审诉讼,但范女士提出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后经双方协商,律所同意向范女士退还1.3万元代理费,并书面约定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然而近日,范女士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律所退还剩余7000元。其理由有:与其他律所相比,该律所收费标准过高;该律所在代理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委托案件并未胜诉。

  最终,范女士的诉讼请求被法院判决驳回。

  法律评析

  海淀法院民三庭法官王哲、罗源认为,首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关于代理费数额,双方已协商达成合议。范女士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合同签署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不能出尔反尔,片面撕毁合同约定。

  其次,范女士提出的代理案件起诉状存在错别字等问题,属于律所履约瑕疵,不构成根本违约,且上述因素已在双方协商退费时考虑在内。在此情况下,范女士要求再次退费于法无据。

  最后,双方所签署的并非风险代理合同,即代理费用与案件胜诉与否并无关联。因此,范女士以案件未胜诉为由拒付代理费,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法官建议

  诉讼代理合同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文件,当事人应当审慎签约。鉴于合同一般由律所起草,故委托人应就合同条款仔细斟酌,对于不明之处应要求律所解释或者协商修改;同时,对于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费支付等重要内容,书面约定应明确具体。合同一旦订立,除了满足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外,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

  律所提供错误建议

  应得代理费相应减少

  蓝猫公司委托律所,以代理其诉彩印厂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代理费7万元。代理合同签署当日,蓝猫公司支付了3.5万元,双方约定余款待执行结案时再付。之后,蓝猫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彩印厂也自动履行了判决载明的金钱给付义务,但蓝猫公司迟迟不支付剩余代理费。于是,律所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蓝猫公司支付剩余代理费3.5万元。

  但蓝猫公司辩称,他们按照律所的建议,向彩印厂索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但该部分30余万元的利息实际上并未被法院支持。“律所提供了错误的法律建议,导致蓝猫公司对诉讼结果期望过高,不仅诉请未获支持,而且多缴纳了案件受理费。”该公司因此不同意支付剩余代理费。

  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蓝猫公司向律所支付代理费2万元。

  法律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主张的利息,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借款方收缴。

  王哲、罗源法官认为,本案中,律所向委托人提供的诉讼建议明显与法律规定相悖,有失专业水准,律所对当事人过高的预期以及由此产生的诉讼费损失负有一定过错,其收取的代理费应依法酌减。

  法官建议

  律所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律师的执业培训,承办律师对代理案件所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基本的了解,为委托人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同时,鉴于案件类型的多样性和不断细化,委托人在委托时应注重考察律所的主要业务和擅长领域,选择更值得信赖的受托人。

  律所服务不规范

  委托人诉解除合同获支持

  柳女士与杨先生非婚生下柳东。在柳东3岁时,杨先生意外去世,柳女士作为柳东的法定代理人,决定提起诉讼分割遗产,并委托律所代理继承纠纷案。

  因杨先生的遗体随时有火化的可能,柳女士催促律所尽快到法院立案,并申请亲子鉴定。其后,律所告知柳女士已经立上案,并告知其耐心等候亲子鉴定程序的启动。

  然而,柳女士后来前往法院查询核实,却发现案件尚处于诉前审查阶段,并未立案。她一气之下将律所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律所签订的诉讼代理合同。最终,柳女士的诉讼请求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法律评析

  诉讼代理合同是委托合同的类型之一。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予以赔偿。

  由此,王哲、罗源法官认为,柳女士基于对律所的信任,而与其订立诉讼代理合同,当该信任关系被破坏时,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此外,律所向柳女士汇报的案件进展情况与事实情况不符,未体现出法律服务的专业性和规范性,并由此导致信任关系破坏,对纠纷的发生负有一定过错。

  法官建议

  在诉讼代理合同中,律所作为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对于代理事务应当勤勉谨慎、尽职尽责,及时制作工作记录,准确、及时地向委托人汇报案件进展,最大限度地避免不解及隔阂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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