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回家看看”非一纸判决所能解决
吴元中
既然“常回家看看”正式入法,就必须要探索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的可行方法。否则的话,就不仅不会真正解决老人的探望权问题,还会损害法律的严肃性。
家住北京市的两位八旬老人虽然各自儿孙满堂,但子女们却长期不探望自己,无奈之下二人先后将自己的子女告上法庭,不但要求子女们给付赡养费,还都特别提出要求子女们每人每星期看望自己一次。日前,昌平区人民法院和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相继判决两案的子女需每月回家探望老人一次。这是“常回家看看”入法后北京市首判的两起此类案件。
虽然这在北京是首次判决,但在全国却不是首次,“常回家看看”条款生效当日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即依照该条款判决了一起探望权案件。然而,尽管“常回家看看”入法并早已生效,而且也有了法院判例,但这并没有消除人们对其有效性的疑虑。其中原委是,探望权本质上是一种精神需求,想要实现的是精神慰藉,而法律的本质是调整人们的外在行为,而无法有效地调整人的精神和内在感情。这也是很多人一直反对“常回家看看”入法的原因。
无可否认,依据该条款作出判决并没有什么难度,真正难办的是如何有效执行的问题。而且,法律的生命正在于严格执行,不能严格执行的法律与其说是法律倒不如说是对法律的败坏。“常回家看看”之所以难以有效执行,实是因为凡是被父母告上法庭之人,大都是些不孝子女。这些不孝之人并不是不懂得应当孝敬老人的道理和不知道有探望老人的义务,而是由于自私、看问题片面甚至人格缺陷等各种原因导致了对其父母的感情排斥,从心理和感情上对其父母产生了隔阂和疏远。而相互感情的事并不会因为法院的一纸判决而得以解决,其中道理与判决不准离婚并不能使夫妻双方和好的道理是一样的。
纵然对法院判决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然而,在子女们不自觉履行探望义务尤其是从心底抑制的话,即使执行人员将其强行带至老人跟前,如果他根本就不会产生真诚探望老人的意思,执行人员能运用什么样的法律手段让他们真诚地表达呢?以及如何才能表达出老人真心希望的效果?况且在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往往会产生敌视情绪和,使相互关系更加紧张甚至激化,因而只会客观上加剧精神隔阂和对立而不是有利于精神交流。强制性根本就与精神的自发交流性质相背离。如果根本就无法达到老人所满意的效果,能否算是对判决的执行呢?
可见,“常回家看看”绝不仅仅是法院的一纸判决所能解决得了的问题,更不是执行人员将不孝子女带至其父母面前就能简单地解决的事,而是如何能使不孝子女变得孝敬起来,如何使其真心自愿地履行起探望老人的义务,才是问题的真谛。既然“常回家看看”正式入法,就必须要探索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的可行方法。否则的话,就不仅不会真正解决老人的探望权问题,还会因为“常回家看看”的入法而损害法律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