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女的遭遇(柯律师说法)
时间: 2013-12-09 09:29:38 来源:《婚姻警戒线》
秦蓉,是通过《中国离婚网》公开的咨询QQ向我求助的。她的丈夫患了性亢奋,长期对她实施性虐待,身心早已不堪负重,走投无路的她想到了离婚,可她不是个很有主见的女子,没有父母的支持,她不敢轻言离婚,于是她想征求我的意见。往常,我们遇到仍在离婚边缘徘徊的求助者,我们一般都建议她们慎重考虑,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的,我们都希望她们能尽快找到问题症结,尽力去维护。可是听了秦蓉两个多小时的倾诉后,我毫不迟疑的答复她,为了保护自己,还是尽早离婚吧。
现代人由于竞争激烈,生活节奏加快,导致了内分泌失调的情况特别多,由此而引发了种种性亢奋行为。性亢奋又被称为性欲旺盛,一般表现为性兴奋频繁,性行为要求异常迫切,每天多次性生活,且持续时间长,性欲很难得到满足。这种病症经过一段时间就会恢复正常,如果情况确实严重,持续时间又较长,就应该到医院治疗。
像秦蓉的丈夫因性亢奋而对配偶实施性虐待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性虐待又可以称为婚内强奸,是以婚姻这一特殊关系为前提,一般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那么,婚内强奸能否构成强奸罪?目前各国做法不一,印度、英国、美国、的新泽西州、加利福尼亚州特拉华、内布拉斯和俄勒冈等州都明确规定婚内强奸同样可以构成强奸罪。《印度刑法典》规定:“当妻子是15岁以下的幼女时,丈夫强迫其***可以成立本罪。”美国《新泽西州刑法》规定:“任何人都不得因年老或者性无能或者同被害人有婚姻关系而被推定为不能犯强奸罪。”1992年,英国上议院也在第599号上诉案中指出,丈夫可以对妻子犯强奸罪。我国,法律对此都是空白的,但实践中已有法院作出“强奸罪”的判决。
虽然我国法律对婚内强奸未明确予以保护,但是我国婚姻法第32条明确规定家庭暴力为法定的离婚情形之一,性虐待完全是一种家庭暴力行为,如果因此造成感情破裂,可以作为离婚的条件之一。《婚姻法》第32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也就是说秦蓉虽然不能将丈夫绳之以法,但是完全可以以此为由起诉离婚,甚至还可以根据《婚姻法》第46规定要求对方赔偿损害。秦蓉在听了我的意见后仍在迟疑,我理解她,毕竟性虐待是夫妻床第之事,一般人的确难以启齿,更何况还牵涉个人隐私。在此,我希望秦蓉早日拿出勇气,早日获得新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