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气“小四”“我有保时捷”原配得知后起诉要回百万车款
发布时间:2013-09-05 13:00 浏览量:588
http://newspaper.jfdaily.com/shfzb/html/2013-09/04/content_2226.htm
2013年09月04日 A06 :法治庭审 稿件来源
□记者 王川 通讯员 顾颖
本报讯 丈夫在外面结识了多名年轻女性并同居,还背地里给“小三”买了一辆保时捷轿车,“小三”用这辆车在“小四”面前炫耀。妻子得知后将丈夫和“小三”告至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丈夫的赠与行为无效,“小三”返还车款近百万元。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确认丈夫苏锋的赠与行为无效,“小三”林向琴需返还购车款95万余元。
许佳与苏锋于2004年结婚,育有一子一女。2011年底二人协议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未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特别约定。
2010年开始,苏锋以往返美国做生意为由,在外先后结识了多名女友并同居。2010年4月,苏锋与“小三”林向琴结识恋爱,不久在上海开始同居生活,2011年5月,二人在美国拉斯维加斯举行婚礼,同年9月二人又在女方老家甘肃兰州举行婚礼,但未办理结婚注册登记。2010年5月,两人正是浓情蜜意时,林向琴看中了一部保时捷轿车,苏锋主动提出“香车赠美人”,先后支付了车辆价款、购置税及牌照费用等共计95.5万元。
林向琴与苏锋共同生活至2011年年底,苏锋突然消失,林向琴经多方了解,得知苏锋结识了新的女友名叫谢桂春。林向琴一气之下,打电话给谢桂春示威,“……他(苏锋)对你有多好呢?他给你买了保时捷吗?(保时捷轿车)是他买给我的呀,现在属于我的,是我的名下呀!那他为什么没有买给你呢?……”
这事于2012年底被原配许佳得知。许佳一怒之下,将苏锋与林向琴告至法院,称虽已离婚,但苏锋的买车资金来源均系与许佳之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苏锋未经同意擅自将款项赠与“小三”,要求法院确认苏锋的赠与行为无效,林向琴返还车款近百万元。一审判决支持了许佳的诉请。
“小三”林向琴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她与苏锋为正常的夫妻关系,并共同生活。当初买车时,她并未同意接受苏锋的赠与,系争钱款实为借款性质,且已经归还。许佳与苏锋恶意串通提起本案诉讼,不应予以支持。要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许佳的原审诉请。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苏锋为林向琴购买汽车而支付钱款,双方之间已存在事实上的赠与合同关系。林向琴称“双方之间有借贷关系,系争钱款实为借款,但已归还”,与事实不符,不能采信。苏锋因婚外情赠与林向琴购车款项,系其与许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夫妻共有财产。苏锋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侵犯了许佳的财产权,该赠与行为的有效性不能予以确认。本案系争赠与合同关系无效,许佳要求林向琴返还赠与款的理由充分,应予支持。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2013年09月04日 A06 :法治庭审 稿件来源
□记者 王川 通讯员 顾颖
本报讯 丈夫在外面结识了多名年轻女性并同居,还背地里给“小三”买了一辆保时捷轿车,“小三”用这辆车在“小四”面前炫耀。妻子得知后将丈夫和“小三”告至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丈夫的赠与行为无效,“小三”返还车款近百万元。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确认丈夫苏锋的赠与行为无效,“小三”林向琴需返还购车款95万余元。
许佳与苏锋于2004年结婚,育有一子一女。2011年底二人协议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未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特别约定。
2010年开始,苏锋以往返美国做生意为由,在外先后结识了多名女友并同居。2010年4月,苏锋与“小三”林向琴结识恋爱,不久在上海开始同居生活,2011年5月,二人在美国拉斯维加斯举行婚礼,同年9月二人又在女方老家甘肃兰州举行婚礼,但未办理结婚注册登记。2010年5月,两人正是浓情蜜意时,林向琴看中了一部保时捷轿车,苏锋主动提出“香车赠美人”,先后支付了车辆价款、购置税及牌照费用等共计95.5万元。
林向琴与苏锋共同生活至2011年年底,苏锋突然消失,林向琴经多方了解,得知苏锋结识了新的女友名叫谢桂春。林向琴一气之下,打电话给谢桂春示威,“……他(苏锋)对你有多好呢?他给你买了保时捷吗?(保时捷轿车)是他买给我的呀,现在属于我的,是我的名下呀!那他为什么没有买给你呢?……”
这事于2012年底被原配许佳得知。许佳一怒之下,将苏锋与林向琴告至法院,称虽已离婚,但苏锋的买车资金来源均系与许佳之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苏锋未经同意擅自将款项赠与“小三”,要求法院确认苏锋的赠与行为无效,林向琴返还车款近百万元。一审判决支持了许佳的诉请。
“小三”林向琴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她与苏锋为正常的夫妻关系,并共同生活。当初买车时,她并未同意接受苏锋的赠与,系争钱款实为借款性质,且已经归还。许佳与苏锋恶意串通提起本案诉讼,不应予以支持。要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许佳的原审诉请。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苏锋为林向琴购买汽车而支付钱款,双方之间已存在事实上的赠与合同关系。林向琴称“双方之间有借贷关系,系争钱款实为借款,但已归还”,与事实不符,不能采信。苏锋因婚外情赠与林向琴购车款项,系其与许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夫妻共有财产。苏锋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侵犯了许佳的财产权,该赠与行为的有效性不能予以确认。本案系争赠与合同关系无效,许佳要求林向琴返还赠与款的理由充分,应予支持。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