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前妻讨要代付执行款
发布时间:2013-09-05 13:02 浏览量: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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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9月04日 B03 :案件写真 稿件来源
□夏芸
李女士和张先生协议离婚后,已经先后三次来到法院打官司,不是因两个人之间的矛盾,就是被第三人起诉还钱。而这次的官司是李女士为了讨要当初自己支付的执行款6.4万元。
日前,青浦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判决,张先生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李女士6.4万元。
借钱渡难关
李女士和张先生1995年经人介绍认识后,因对彼此感觉不错没过多久便结婚了。原本两人都是在工厂里上班,可是随着女儿出生,他们渐渐觉得赚的钱不够花了,便萌生了下海经商的念头。可是该做什么样的生意才能赚钱呢?两个人在多番商讨后决定做水产生意。他们觉得一来水产的销售渠道多,既可以卖给饭店还可以卖给个人; 其次水产当天卖不光,可以养着次日继续卖,还能给自己孩子吃。
于是两人正式从工厂辞工开始经营水产的生意。由于夫妻俩头脑灵活,善于与人打交道,他们的生意很快就步入正轨,而且越做越红火。可惜这样的日子并没能持续太长时间。
李女士在朋友的“诱惑”下渐渐沉迷于赌博,她再也不是那个起早贪黑,一心扑在生意上的女人了,相反每天睡到自然醒,然后就打电话到处联系赌友。张先生因此时常与李女士吵架,最严重的一次因为两人扭打还被送进了派出所。而李女士时常因为赌博欠钱玩“人间蒸发”,债主们为此经常到水产摊向张先生要债。由于张先生又要应付债主,还要到处找“失踪”的李女士,根本没有心思做生意,导致原本红火的生意一落千丈,一些固定的客源也因送货不及时、短斤少两纷纷与张先生中断了生意关系。
2003年12月2日,李女士向朋友陈某表示因为生意周转资金不够,需要向他借款15万元用于进货。由于陈某一下子拿不出那么多钱,最终只借给了李女士12.6万元。李女士当场以自己和张先生的名义写下了借条。
共同偿借款
而在同年12月15日,李女士和张先生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两人还签署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女儿跟随李女士生活,婚前婚后财产归男方所有,现有债务25.5万元由男方负责归还。”
张先生原以为女儿随着李女士生活,李女士会改掉原先的恶习,可令他没有想到的是,李女士不但没有改变,反而变本加厉,经常因赌博好几个月都不回家。眼看着女儿无家可归,张先生将女儿接回了自己家中,并多次与李女士联系,可李女士的手机却长期处于停机状态。为此,张先生在2006年3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女儿随自己生活。但由于无法向李女士送达诉讼文书,法院于2007年3月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此案。
法庭上,张先生对李女士因经常在外参与赌博,欠下了巨额赌债,并且逃离了本市表现出强烈不满,口口声声说一定要找她算账,还要让女儿和她断绝母女关系。而女儿也表示自己愿意跟随张先生生活。
法院最终支持了张先生的诉请。
张先生原以为风波都过去了,他可以带着女儿重新开始生活,可是在2008年9月,他收到了法院的传票。他心想,我没有和人结怨,更没有欠人债务,怎么会收到法院的传票呢?
原来向法院起诉的是陈某,自从他借给李女士12.6万元后,李女士就没有了踪迹,眼看自己的钱要打水漂了,陈某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便来到法院,要求判令张先生和李女士归还借款。
张先生原本想找李女士问清楚,可是李女士始终没有出现,开庭时全部由其委托律师到庭。
法庭上,陈某表示,自己和张先生夫妇是朋友关系。当初因生意急需周转资金,李女士曾打算向自己借款15万元。可自己只凑了12.6万元出借,当时李女士出具了借条一份,言明由他们夫妇俩向自己借款。嗣后,自己再也没有找到过他们夫妻二人。这笔钱是张先生夫妇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两人共同清偿。
李女士的律师辩称,向陈某借款是事实,但依据自己和张先生之间离婚协议的约定,该借款应由张先生负责归还。
虽然与李女士走到离婚这一步,但是张先生始终对李女士还存有夫妻情感,希望她能够回头。可如今,李女士律师的话让张先生彻底心碎了,他的情绪变得异常激动。
“我不清楚陈某和李女士之间的借款事宜。借条的落款时间为2003年12月2日,我和李女士是在12月15日达成自愿离婚协议。在离婚协议书中的确约定了夫妻共同债务25.5万元由我负责归还。但这25.5万元债务由因购买房屋而向银行所借的贷款15万元及部分其他债务构成,如果加上李女士向陈某的借款则超过了25.5万元。这笔借款李女士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是她个人的债务,应当由她自己负责清偿。”
法院认为,李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妇俩的名义向陈某借款,该借款为张先生和李女士的共同债务,应由两人共同清偿。李女士称依据自己与张先生之间的离婚协议,这笔借款应由张先生归还。对此,法院认为上述约定对第三人无约束力,故李女士的上述抗辩意见,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采信; 张先生称上述借款李女士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为其赌博所形成的个人债务,应由李女士归还的抗辩意见,因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法院依法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两人共同归还陈某借款12.6万元。
张先生对一审判决并不服气,提出了上诉。二审认为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讨要执行款
虽然案件下判了,可是张先生和李女士没有人向陈某归还借款。于是,陈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李女士缴纳了6.4万元执行款,张先生支付了剩余的钱款。经历了两起官司后,张先生和李女士已经彻底撕破了脸,谁也不待见谁。可更令张先生瞠目结舌的事情在去年发生了……
去年7月,张先生再次收到法院的传票,李女士将其告上了法庭,要求他支付欠款6.4万元。
李女士表示,自己和张先生原是夫妻关系,在2003年,两人以夫妻名义对外借款12.6万元,法院于2008年作出判决,判决由双方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当初在协议离婚时,两人对上述债务的承担有所分配,即由张先生承担上述债务。后来法院执行这笔借款的过程中,自己已经缴纳了6.4万元的款项。虽然对外自己负有支付欠款的义务,但在自己和张先生之间,张先生应当依照离婚协议中的约定由其承担该笔12.6万元的债务,张先生应当向自己偿还6.4万元代付款。
张先生对李女士的话并不买账,他辩称,首先李女士所称的2003年以夫妻名义借款12.6万元,自己没有在借条上签字,是李女士单独在外面借的。其次,李女士支付的6.4万元是法院执行庭根据法院判决要求其支付的,并不是其代替自己支付的款项,自己也向法院缴纳了执行款6.2万余元,所以不存在代付的事实。
两人在庭上“你来我往”,毫不示弱,仿佛都怕自己少说话就要吃亏似的。
在第二次开庭时,法院对两人之间到底该由谁来支付这笔钱有了定论。
法院认为,李女士和张先生双方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确认为合法、有效。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否则自负不利后果。本案中,张先生仍对李女士于2003年12月以夫妻名义所出具的借条持有异议,认为是李女士个人借款行为,因该节事实已由2008年生效民事判决予以确认该笔债务是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本案不再赘述。同时张先生认为上述12.6万元并不包括在离婚协议约定的夫妻共同债务25.5万元中,且认为2008年的一、二审民事判决已经确认,因该一、二审民事判决并未确认该节事实,而张先生又未能提供其他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张先生上述主张,难以采信。法院对李女士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张先生在支付上述款项后,如有新的证据证明该笔债务并不包括在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的夫妻共同债务中,可另行向李女士主张归还。
2013年09月04日 B03 :案件写真 稿件来源
□夏芸
李女士和张先生协议离婚后,已经先后三次来到法院打官司,不是因两个人之间的矛盾,就是被第三人起诉还钱。而这次的官司是李女士为了讨要当初自己支付的执行款6.4万元。
日前,青浦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判决,张先生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李女士6.4万元。
借钱渡难关
李女士和张先生1995年经人介绍认识后,因对彼此感觉不错没过多久便结婚了。原本两人都是在工厂里上班,可是随着女儿出生,他们渐渐觉得赚的钱不够花了,便萌生了下海经商的念头。可是该做什么样的生意才能赚钱呢?两个人在多番商讨后决定做水产生意。他们觉得一来水产的销售渠道多,既可以卖给饭店还可以卖给个人; 其次水产当天卖不光,可以养着次日继续卖,还能给自己孩子吃。
于是两人正式从工厂辞工开始经营水产的生意。由于夫妻俩头脑灵活,善于与人打交道,他们的生意很快就步入正轨,而且越做越红火。可惜这样的日子并没能持续太长时间。
李女士在朋友的“诱惑”下渐渐沉迷于赌博,她再也不是那个起早贪黑,一心扑在生意上的女人了,相反每天睡到自然醒,然后就打电话到处联系赌友。张先生因此时常与李女士吵架,最严重的一次因为两人扭打还被送进了派出所。而李女士时常因为赌博欠钱玩“人间蒸发”,债主们为此经常到水产摊向张先生要债。由于张先生又要应付债主,还要到处找“失踪”的李女士,根本没有心思做生意,导致原本红火的生意一落千丈,一些固定的客源也因送货不及时、短斤少两纷纷与张先生中断了生意关系。
2003年12月2日,李女士向朋友陈某表示因为生意周转资金不够,需要向他借款15万元用于进货。由于陈某一下子拿不出那么多钱,最终只借给了李女士12.6万元。李女士当场以自己和张先生的名义写下了借条。
共同偿借款
而在同年12月15日,李女士和张先生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两人还签署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女儿跟随李女士生活,婚前婚后财产归男方所有,现有债务25.5万元由男方负责归还。”
张先生原以为女儿随着李女士生活,李女士会改掉原先的恶习,可令他没有想到的是,李女士不但没有改变,反而变本加厉,经常因赌博好几个月都不回家。眼看着女儿无家可归,张先生将女儿接回了自己家中,并多次与李女士联系,可李女士的手机却长期处于停机状态。为此,张先生在2006年3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女儿随自己生活。但由于无法向李女士送达诉讼文书,法院于2007年3月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此案。
法庭上,张先生对李女士因经常在外参与赌博,欠下了巨额赌债,并且逃离了本市表现出强烈不满,口口声声说一定要找她算账,还要让女儿和她断绝母女关系。而女儿也表示自己愿意跟随张先生生活。
法院最终支持了张先生的诉请。
张先生原以为风波都过去了,他可以带着女儿重新开始生活,可是在2008年9月,他收到了法院的传票。他心想,我没有和人结怨,更没有欠人债务,怎么会收到法院的传票呢?
原来向法院起诉的是陈某,自从他借给李女士12.6万元后,李女士就没有了踪迹,眼看自己的钱要打水漂了,陈某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便来到法院,要求判令张先生和李女士归还借款。
张先生原本想找李女士问清楚,可是李女士始终没有出现,开庭时全部由其委托律师到庭。
法庭上,陈某表示,自己和张先生夫妇是朋友关系。当初因生意急需周转资金,李女士曾打算向自己借款15万元。可自己只凑了12.6万元出借,当时李女士出具了借条一份,言明由他们夫妇俩向自己借款。嗣后,自己再也没有找到过他们夫妻二人。这笔钱是张先生夫妇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两人共同清偿。
李女士的律师辩称,向陈某借款是事实,但依据自己和张先生之间离婚协议的约定,该借款应由张先生负责归还。
虽然与李女士走到离婚这一步,但是张先生始终对李女士还存有夫妻情感,希望她能够回头。可如今,李女士律师的话让张先生彻底心碎了,他的情绪变得异常激动。
“我不清楚陈某和李女士之间的借款事宜。借条的落款时间为2003年12月2日,我和李女士是在12月15日达成自愿离婚协议。在离婚协议书中的确约定了夫妻共同债务25.5万元由我负责归还。但这25.5万元债务由因购买房屋而向银行所借的贷款15万元及部分其他债务构成,如果加上李女士向陈某的借款则超过了25.5万元。这笔借款李女士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是她个人的债务,应当由她自己负责清偿。”
法院认为,李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妇俩的名义向陈某借款,该借款为张先生和李女士的共同债务,应由两人共同清偿。李女士称依据自己与张先生之间的离婚协议,这笔借款应由张先生归还。对此,法院认为上述约定对第三人无约束力,故李女士的上述抗辩意见,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采信; 张先生称上述借款李女士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为其赌博所形成的个人债务,应由李女士归还的抗辩意见,因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法院依法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两人共同归还陈某借款12.6万元。
张先生对一审判决并不服气,提出了上诉。二审认为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讨要执行款
虽然案件下判了,可是张先生和李女士没有人向陈某归还借款。于是,陈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李女士缴纳了6.4万元执行款,张先生支付了剩余的钱款。经历了两起官司后,张先生和李女士已经彻底撕破了脸,谁也不待见谁。可更令张先生瞠目结舌的事情在去年发生了……
去年7月,张先生再次收到法院的传票,李女士将其告上了法庭,要求他支付欠款6.4万元。
李女士表示,自己和张先生原是夫妻关系,在2003年,两人以夫妻名义对外借款12.6万元,法院于2008年作出判决,判决由双方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当初在协议离婚时,两人对上述债务的承担有所分配,即由张先生承担上述债务。后来法院执行这笔借款的过程中,自己已经缴纳了6.4万元的款项。虽然对外自己负有支付欠款的义务,但在自己和张先生之间,张先生应当依照离婚协议中的约定由其承担该笔12.6万元的债务,张先生应当向自己偿还6.4万元代付款。
张先生对李女士的话并不买账,他辩称,首先李女士所称的2003年以夫妻名义借款12.6万元,自己没有在借条上签字,是李女士单独在外面借的。其次,李女士支付的6.4万元是法院执行庭根据法院判决要求其支付的,并不是其代替自己支付的款项,自己也向法院缴纳了执行款6.2万余元,所以不存在代付的事实。
两人在庭上“你来我往”,毫不示弱,仿佛都怕自己少说话就要吃亏似的。
在第二次开庭时,法院对两人之间到底该由谁来支付这笔钱有了定论。
法院认为,李女士和张先生双方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确认为合法、有效。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否则自负不利后果。本案中,张先生仍对李女士于2003年12月以夫妻名义所出具的借条持有异议,认为是李女士个人借款行为,因该节事实已由2008年生效民事判决予以确认该笔债务是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本案不再赘述。同时张先生认为上述12.6万元并不包括在离婚协议约定的夫妻共同债务25.5万元中,且认为2008年的一、二审民事判决已经确认,因该一、二审民事判决并未确认该节事实,而张先生又未能提供其他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张先生上述主张,难以采信。法院对李女士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张先生在支付上述款项后,如有新的证据证明该笔债务并不包括在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的夫妻共同债务中,可另行向李女士主张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