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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佬离婚案权威律师:保卫好婚姻就是保卫好上市公司

 发布时间:2013-09-04 11:02 浏览量: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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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8月20日 05:18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婚姻、继承本是私密之事,但有时也不纯然是个人的私事。比如商界大佬们的婚姻破碎,影响的范围不局限于个人,甚至会给资本市场带来不安动荡,进而影响投资者的利益。婚姻、继承与资本市场的联系已然越来越紧密。
贾明军曾经是上海律协民委会主任,他和团队代理过巨人网络、罗莱家纺行情问诊)、卓越亚马逊、土豆网等企业高管的婚姻股权案件。他曾这样计算案源,“我们现在重点就是盯上市公司高管、大股东的离婚官司,现在中国境内外的民营上市公司超过3000家,每家公司十个高管和大股东就有30000人,按照平均10%的离婚率,也有3000人。”

  日前,贾明军接受《第一财经日报》专访,谈及上市公司商业大佬与婚姻财产问题。

  没上市怎么分家产

  第一财经日报:离婚本属个人隐私,跟上市公司要求的信息透明和公开似乎有所冲突,对于公司高管、实际控制人而言,是否需要随时报告自己的婚姻状况?

  贾明军:公司的股价受到经济周期、货币政策等宏观因素影响,公司的业绩、公司重大生产经营事件等微观因素也影响公司股价。现今,高管离婚对上市公司股价的影响也与日俱增。

  一旦公司的高管或者实际控制人婚姻有变故,基本上都是导致股价下跌,比如沃华医药行情问诊)(002107.SZ)实际控制人赵丙贤在资本市场游刃有余,但婚姻生活失意。随着妻子陆娟每一次的指责和爆料,沃华医药的股价就下一个台阶,曝光离婚的当月沃华医药重挫10.28%。

  今年6月24日,玖龙纸业(02689.HK)董事长张茵女士被曝“离婚”,受负面消息影响,玖龙纸业早盘跌幅超过2%。次日,公司迅速澄清“被离婚”传闻,股价才恢复平稳。

  依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离婚并不属于“重大事件”,不属于应披露信息的范围。可是,若离婚致使实际控制人变更,或是利用平台操纵股价的,应予披露。

  日报:有些拟上市公司之前可能是夫妻共同创业,或者一方顾家另外一方打拼,这样的夫妻搭档可能在公司上市前后发生婚姻危机,这时共同财产分割如何计算?

  贾明军:对于已上市公司,若婚前取得股份,婚后公司上市,则在他们离婚时,如果股价大涨,则婚后可能存在收益,这份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在离婚时,公司的股价非常低,是不是还存在收益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知道配偶一方获得的公司股份在结婚时的价值,然后比照离婚时的股价计算到底是否存在收益。

  拟上市公司股份评估会考虑到公司未来所处的较为开放的交易环境,而采用“市盈率”的评估方法,与未上市公司估值方法差别很大。以轻资产的网络公司为例,对未准备上市的公司股权的评估,如果按照“成本法”计算,每股净资产是2元,则该公司股权的价值可能就是每股2元。但如果按照市盈率方法,同一家公司如果每股收益同样是1.5元,则乘以同类型公司的平均市盈率,假设是10倍,则其股份价值就是每股15元。两种评估方法所得出的结论相差6.5倍,但都是合理的评估结果。

  2012年某公司在港交所上市。在上市前,该公司大股东王某就与妻子关系紧张,提起诉讼离婚。该案中,从结婚节点到离婚节点的这一阶段,就需要计算该上市公司的股份价值。后来,经专业机构评估,在临上市前该公司的股份价值与后来的高发行价格相差无几。正如目前国内资本市场因“IPO堰塞湖”倒逼出的“并购潮”中的并购价格一样,可以确定基本都是按照市盈率方法计算的并购价格。
 
 偷偷转移资产会无效

  日报:上市公司股东若遇到婚姻危机,一辈子辛苦积累下的巨额财富很有可能失去半壁江山。因此,有很多股东会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如何评价这种转移?
贾明军:我国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直接到境外发行上市,即我国境内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到境外发行证券或上市;二是间接到境外发行上市,即境外公司取得或者控制中国境内企业的权益后,以该境外公司为主体在境外发行证券或上市。由于直接从中国内地赴境外上市,需要在法律方面、会计审计报表等方面,按他国的标准进行转换,然后再进行审计,成本太高,不如离岸公司方便,故而很多企业家选择间接到境外发行上市。同时,在境外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基于财产规划与传承的考虑,会选择以信托模式最终持有境外上市主体。

  龙湖地产(00960.HK)主席吴亚军与丈夫离婚消息就曾引起市场担忧,很多投资者对龙湖地产的股权是否发生变动很关心。公司后发布公告称,自上市时起,吴亚军和丈夫蔡奎的股权一直分属两个信托持有,且蔡奎从未在公司担任职务,故此事不涉及股权变动,也对公司运营没有影响。作为大股东,二人已就未来继续保持一致行动、维护公司权益达成共识。

  还有一个案例,男方是一家红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借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公司控股)。上市前,男方将其持有的BVI公司股份做了信托处理。招股说明书显示,办理信托之前,男方将BVI公司的所有股份“赠与”信托公司在BVI设立的项目公司。在我看来,男方行为是对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的挑战,是一种侵权行为。虽然该法律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外,但男方的“赠与行为”是有突破口的,仍有可能在国内法院提起无效诉讼。

  日报:你们的团队代理过很多与资本市场相关的离婚官司,对于商界精英们,你有什么建议?

  贾明军:涉及上市公司的高管、股东离婚案,不仅仅是他们个人的事情。还是那句话,家和万事兴。现在的投资者也会透过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背后观察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婚姻、继承问题,以便关注该上市公司是否值得长线投资。因此,对于那些有潜力成为巨商富贾之人,也一定要有“眼力”寻找合适的另一半,保卫好婚姻就是保卫好企业。对于那些已经功成名就的“创一代”、“企二代”而言,提前做好传承工作刻不容缓,因为继承问题也可能严重影响上市公司的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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