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租房同居 分手躲避埋单
来源:闸北法院 作者:韩根南 2011年11月2日 09:37
房东状告情侣共同支付获法院判决支持
恋爱中的小周和小张,因租房同居时产生摩擦而分手,然而房东滕先生屡次电话催缴房租及水电费,小周和小张都拒绝接听,后滕先生发现小周和小张己搬离租赁房,遂诉至法院,要求其共同支付房租。今天,闸北法院做出小周和小张连带支付电费、水费、有线电视费等合计1,199.9元和违约金8,700元的判决。
去年12月14日,滕先生作为出租方,小周和小张作为承租方签订《出租合同》,约定滕先生应于次日前向小周和小张交付房屋,租期自同年12月15日起至次年12月14日止,月租金为2,900元,小周和小张应于12月15日、3月12日、6月12日、9月12日分四次按季向滕先生支付租金。滕先生交付房屋时,小周和小张应向其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2,900元。租赁关系终止时,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小周和小张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归还。租赁期间,使用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宽带、通讯、设备、物业管理、有线电视等费用由小周和小张承担。因小周和小张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应负责维修。小周和小张拒不维修的,滕先生可代为维修,费用由小周和小张承担,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中途擅自退租的,应按提前退租天数的租金的1倍向滕先生支付违约金。补充条款第2条约定,滕先生同意小周和小张自购冰箱1台用于日常生活,小周和小张仍可使用房屋内原有冰箱,但应妥善保管,损坏应参照合同6-2条处理。合同签订之前,小周和小张支付定金1,000元,签订合同当日,补足了三个月租金和保证金。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2月26日,小周至房屋所在大楼的物业管理处支付了今年1月至3月的物业管理费,并要求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代缴过期的水电费用。今年3月10日17时30分,小周从承租房屋内搬走冰箱一台。
审理中,滕先生认为,去年12月10日,小张用小周的手机联系自己,称欲同丈夫小周承租房屋。我告知必须两人一起签约,小张表示同意。在签约前,小周和小张提出要自行购置冰箱1台,我同意并要求将该内容写入了合同。同年12月14日,小张将已签好和小周两人名字的合同和身份证原件带给我拍照。租赁期间,小周还至物业管理处缴纳过物业费和水电费,所以是小周和小张两人共同承租房屋。今年4月15日,我发现小周和小张已搬离,并将钥匙留在信箱里,就向法院起诉了。小周则认为,其与小张并非夫妻关系。两人在去年12月20日前后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同年12月底其为了办理旅游事宜,曾将自己的身份证交给小张,也曾把自己的手机给小张使用。承租房内小张确实居住过,从2010年12月底住至2011年春节后。小周在诉前调解过程中曾提出要对《出租合同》上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后又以经济困难为由撤销了该项申请。小张未到庭应诉。
法院认为,被告周某否认在《出租合同》上签字,亦否认承租系争房屋。但是根据法院查明的情况以及周某的自述可以认定,其确实曾居住在系争房屋,而且搬离系争房屋时取走自己的一台冰箱。《出租合同》补充条款约定原告同意被告自购冰箱1台用于日常生活。由此,结合周某居住系争房屋使用自购冰箱的事实及合同条款的约定可以说明,在签订合同之初周某就是知情的。其次,即使周某本人没有在合同上签名,但原告作为出租方,在签订合同之时已问明承租对象,并要求承租人一同签约并提供两被告的身份证原件,已尽到审慎义务,原告完全有理由相信是两被告一同承租系争房屋。周某否认承租系争房屋,因被告张某经法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所以由谁支付租金等相关费用的事实目前无法查明。周某未对合同上的签名申请笔迹鉴定,不排除其本人签名的可能性,如其能证明是他人未经其同意签署合同,周某可以另行向侵权人主张权利,但在本案中不能对抗善意的原告。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