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口说给“小三”313万元,谁信?
男子与“小三”决裂后原配夫人上公堂讨“不当得利”
□佳木 张虹
男人给 “小三”汇款的凭据被老婆发现,为了共同对付妻子,他和 “小三”合谋由他给“小三”出具一张20万元的借条,不料成了“小三”日后起诉的证据。
这名男子自称给“小三”现金151万元,因无据可查,法院不予采信。男人婚内转账给“小三”的162万元,有据可查,被原配通过法院判决返还不当得利,返还给原配夫人。
老男人巨款转“小三”账户
1981年1月20日,23岁的女孩莫小茗与大她1岁半的英俊小伙顾晓佰登记结婚,不久二人生育一女,成了一个完美的三口之家。自古江南出才俊,顾晓佰在一家大公司工作,经过他的不断打拼,职级的不断提升,收入不断提高。莫小茗感觉自己非常幸福,庆幸自己嫁了个好男人。
然而,莫小茗美好的感觉在2005年4月被无情地打破,她听人说顾晓佰与一个叫王丹妮的32岁女人勾搭在了一起。但当莫小茗责问丈夫时,顾晓佰却矢口否认,说他与王丹妮只是业务来往,是正常的工作需要,怪她完全是道听途说,问她是信任自己的老公还是听信他人的信口雌黄。
至此顾晓佰半信半疑,内心里却不再像原来那样对丈夫彻底信任。每当丈夫晚归,莫小茗就不由地思忖:是不是会野女人去了?
表面上,小家庭依然风平浪静;私底下,莫小茗暗暗注意收集蛛丝马迹。在希望确实什么事都没有和早日寻找到真相的矛盾心情中,两年半一晃过去了。
事实上, 2007年春天, 53岁的顾晓佰和25岁的美女王丹妮邂逅,老男人哪经得起美女的诱惑,二人相遇后,你情我愿,关系急剧升温。顾晓佰不知道出于对王丹妮的补偿,还是受了王丹妮的蛊惑,为了给王丹妮买车和在上海买房,自2007年11月起,他陆续向王丹妮的银行帐户上转款。
当年11月8日,顾晓佰在中国银行为王丹妮开设个人储蓄帐户并在该帐户中存入30万元。 11月9日,顾晓佰在中国建设银行转入王丹妮帐户20万元。 11月12日,顾晓佰在中国建设银行存入王丹妮帐户20万元。短短5天的时间,顾晓佰就转给王丹妮达70万元。
顾晓佰转过款后,都及时把转款凭证妥善保管在办公室带锁抽斗里,这样的事绝对不让妻子知晓半点风声。
然而,智者千虑必有一失,在转完11月12日那笔20万元后,顾晓佰疏忽了,把存款底根塞在裤子口袋里忘记存放。
而细心的莫小茗在每次洗衣服时都习惯先掏清口袋里的东西,以防纸钞、单据之类的东西受潮。
2007年11月22日,当莫小茗展开顾晓佰裤子口袋里的那张银行存款回单,当发现收款人姓名正是传说中的“王丹妮”,当发现金额竟然高达20万元时,莫小茗像忽然被狠狠打了一闷棍一样,头痛欲裂,精神崩溃。想自己平时省吃俭用,从不愿意浪费丈夫辛苦挣来的钱。然而,丈夫一笔头就给外面的女人这么多。莫小茗怎么都无法接受,这个她似乎等待了很久的出轨证据,她真地不愿意看到啊!看来事前传言的顾晓佰在外面和野女人“小三”鬼混的事情绝非空穴来风!
等顾晓佰下班回家后,莫小茗什么话都没有说,只是静静地递上了那张存款回单。
顾晓佰接过来一看,脸色顿时变了,但他还是故作镇定地说:“是我生意上和她借的,还给她的。”
说完,他迅速转过身装作忙其他事情去了。没有其他证据,一时也拿不准,夫妻一夜相安无事。
次日,顾晓佰一早就打点行装准备去上海。临行前,他遇到哥哥顾良朋。
顾良朋看他神色匆匆魂不守舍的样子,问他出了什么事。
顾晓佰告诉哥哥顾良朋,说自己前几天汇给“小三”王丹妮20万元被妻子发现了,要马上赶到上海找王丹妮商量对策,以防后院起火,河东狮吼。
写张假借条要暗度陈仓
当日,顾晓佰急匆匆赶到了上海,与王丹妮约好在上海芳汇广场星巴克咖啡店会面。见面后顾晓佰说老婆已发现了11月12日那笔20万元汇款的事,现在他怕出事。
王丹妮说还以为出什么事了呢,就这点小事啊,多大事啊,那还不好办吗,你给我写张20万元的欠条不就得了,她要来找我,我给她说那是你欠我的钱!
于是王丹妮要求顾晓佰写一张20万元的借条给她,时间提前半年,如果顾晓佰找到她,她就可以用这张借条回应。
顾晓佰想想,这也是一个好办法,就从星巴克咖啡店内找了纸和笔,写了张借条。借条上载明:本人顾晓佰暂借王丹妮现金人民币20万元整,半年以内归还。落款日期为2007年4月20日。
顾晓佰绝对没有想到,这张和“小三”合谋算计用来对付老婆的虚假借条,就此埋下了隐患的的种子,三年后,王丹妮凭这张借条把他送上了被告席。此是后话,暂时按下不表。
在被莫小茗发现后,顾晓佰看妻子没有进一步的反应,以为就此蒙混过关,事情已经过去。在日后王丹妮不断的柔情蜜意进攻之下,这个男人彻底拜倒在王丹妮的石榴裙下,顾晓佰在后来一年多的时间内又陆续通过银行转账向其汇款达92万元。分别是,2007年12月13日,顾晓佰在中国建设银行转入王丹妮帐户30万元,12月27日又在中国建设银行存入王丹妮帐户17万元。2008年3月3日,顾晓佰在中国银行存入王丹妮帐户2万元,3月4日在招商银行汇入王丹妮帐户15万元,4月7日在中国银行汇入王丹妮帐户13万元,9月27日在中国银行汇入王丹妮帐户10万元。 2009年1月16日,顾晓佰在招商银行汇入王丹妮帐户5万元。
就这样,顾晓佰前后通过银行合计打给王丹妮款项达162万元。
除通过银行途径外,顾晓佰日后告诉家人,他还在与王丹妮见面时带给她不少现金。也不知道出于什么考虑,银行凭证他都保管得好好的,而大额的现金他也都及时记在了自己的笔记本上。据他自己统计,他另外直接给付王丹妮现金达151万元。
也许,在疯狂地与王丹妮共浴爱河的同时,隐隐中似乎他也感觉这种不正常的感情难以善终,随时都可能烟消云散,因为一半是青春火焰,一半是色欲金钱,当青春不在,当金钱遭遇经济危机,那欲望的火焰就失去了动力源,最终的结果是熄火!
烟消云散丈夫回归家庭
这一天果然在2009年夏季来临了,天气是如此炎热,但顾晓佰和王丹妮的关系却随着那席卷世界金融海啸变得越来越冷。
他希望王丹妮可以退还部分钱款,王丹妮反过来向他要青春损失费,还嘲笑他:你亲手打的借条可在我手上呢,我随时可以到法院告你还欠款!你手上有我的欠条吗?我欠你什么啊?
顾晓佰闻之不由一惊!经过向法律界人士咨询,顾晓佰痛定思痛,决定先下手为强。他羞愧地把情况向妻子莫小茗和盘托出,并提供了全部给王丹妮汇款的单据以及现金付款记录。
拿着这些证据,莫小茗于2009年8月向苏南市市南区法院提起诉讼,把顾晓佰和王丹妮告上了法庭!
莫小茗在法庭上说,顾晓佰为与他有不正当关系的女人王丹妮买房买车共计支出313万元。该款项属夫妻共同财产,顾晓佰未征得她的同意擅自处分大笔夫妻共同财产是无效的,要求王丹妮归还不当得利313万元,赔偿精神抚慰费5万元,要求顾晓佰赔偿精神抚慰费5万元并向她赔礼道歉。
王丹妮对莫的起诉表示不屑,她向法院提交答辩说,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提出请求返还,而顾晓佰是对财产作出处分的人,顾晓佰没有提出要求,应视为顾晓佰放弃,法庭应该驳回莫小茗的诉讼请求。
不久,在案件审理中,莫小茗撤回了对顾晓佰的诉讼请求,只要求王丹妮归还顾晓佰不当得利313万元。
法庭上王丹妮坚称顾晓佰记录的付给他现金151万元她从来没有收到过;至于通过银行收到的款项是她委托顾晓佰存款或者顾晓佰向她还款,且顾晓佰至今尚欠她20万元呢。为此王丹妮向法院提供了顾晓佰书写的署期为2007年4月20日的借条一张并向法院另行提出了诉讼。
“小三”反水状告归还借款
战争已经打响,为了奋起抗战,王丹妮也把顾晓佰告上了市南区法院,提出2007年4月20日,顾晓佰借款20万元,承诺在半年内归还,并当场向出具了借条一张,因顾晓佰至今未归还上述借款,要求顾晓佰归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
法庭相向,顾晓佰对昔日的情人也不再像往日那样合谋来算计妻子了,他向法庭说他没有向王丹妮借款,借条虽然是他书写的,但借条是在2007年11月底形成的,借条上的内容是不真实的,王丹妮并未借钱给他,要求驳回王丹妮的诉讼请求。作茧自缚,自己写借条来算计妻子,不料成了 “小三”起诉自己的利器,此一时彼一时啊,人生再次给顾晓佰开了个玩笑。
这张借条,正是顾晓佰为应付妻子,在上海芳汇广场星巴克咖啡店写给王丹妮的。
而王丹妮却告诉法官,借条是2007年4月20日由顾晓佰在上海王丹妮的家里书写的,当时顾晓佰向其借款是为了资金的周转,王丹妮当场从家里拿出20万元的现金给顾晓佰。
法官问王丹妮:如果借条不是2007年4月份书写的,你是否愿意承担败诉责任?
王丹妮其实很心虚,但她仍貌似强大地信誓旦旦地保证肯定是2007年4月份书写的。
既然如此,顾晓佰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借条的形成时间做司法鉴定。送检的样本为顾晓佰所在单位的会计帐册等。
2009年12月21日,经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明确:据现有样本,送检落款标称日期为 “2007.4月20号”且借款人为 “顾晓佰”的 《借条》不是2007年4月书写形成的。
2010年9月10日,法院将样本及检材送至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倾向认定署期为“2007.4月20号”、借款人为“顾晓佰”的《借条》上“顾晓佰”签名字迹的实际形成时间更接近于样本署期为“2007年11月7日”、产品名称为“氨冷凝器”的《压力容器产品质量证明书》上的“顾晓佰”签名字迹的形成时间。
王丹妮认为本次鉴定的程序不合法,本次鉴定文书也未表明采用何种鉴定手段,采用何种鉴定技术,因此对本次鉴定的结论不予认可。顾晓佰认为,本次鉴定的样本是法院依职权调取并经第三方证明的材料,该证据经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质证后确认,故本次鉴定结论与第一次的鉴定结论完全一致,且程序合法,结论具有很高的可信度。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丹妮持顾晓佰出具给王丹妮的借条,要求顾晓佰偿还借款,顾晓佰认为借条上的内容不真实,举证责任首先在顾晓佰一方。顾晓佰申请司法鉴定是其承担举证责任的方式之一。综合二次司法鉴定的意见,均与王丹妮的陈述不一致。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王丹妮除提供顾晓佰出具的借条外,未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王丹妮实际交付了顾晓佰款项。故落款日期为 “2007.4月20号”、借款人为“顾晓佰”的 《借条》不能认定为王丹妮与顾晓佰存在借款关系的定案依据。法院对王丹妮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市南区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于2011年1月21日判决驳回王丹妮的诉讼请求。
王丹妮不服一审判决,于2011年2月28日向苏南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但被判驳回。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