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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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先与继父离婚 继子再告继父迁让

 发布时间:2012-01-10 17:38 浏览量:1584422469

来源:静安法院  作者:李鸿光    20111226 13:17

 

  从法律上说,继父子关系是随着姻亲关系而成立或消亡。当母亲与再婚的继父离婚后,继子晓江(化名)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继父老祁在本市江宁路某号房屋无居住权。近日,上海静安法院认定老祁在系争承租房屋内报入户口,但最终判决老祁对该房屋不享有居住权。

 

  涉案江宁路房屋为晓江所承租使用。19998月下旬,晓江的母亲与年长19岁的老祁结婚后,于200310月初老祁在该房屋报入户口,但却未在此屋内居住。谁知,老祁与晓江母亲的这段婚姻,维持了12年后又闪出“红灯”。20112月,这对再婚夫妻经法院判决离婚,而婚后所居宝山区房屋判归老祁所有,该案上诉又经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201110月上旬,晓江起诉到法院称母亲与继父老祁婚后,共同居住于宝山区房屋内,在继父子关系较和睦时,为能获得动迁后多分房,继父老祁于200310月处将户口迁入江宁路房屋内,但并未在该房屋内居住。20114月下旬,经二审法院判决母亲与老祁离婚,随之晓江与老祁的继父子关系消亡。晓江认为,在母亲与老祁的离婚案中,法院已将宝山区的房屋判归老祁所有,故要求老祁将户口迁回居住地,却遭到拒绝。晓江声称老祁在江宁路房屋内,属空挂户口的非同住人,且在他处有住房,请求法院确认老祁在江宁路房屋内无居住权。

 

  法庭上年逾七十的老祁辩称,自户口迁入涉案后,一直缴纳水、电、煤、房租等费用,履行了主要义务。同时自己现无他处住房,亦未享受过政府的福利分房,作为老年人的基本居住生存权益应受到保障。涉及对方提及的宝山区住房因履行法院的判决给付,已将该房屋出售。目前自己他处无住房,请求法院驳回晓江的诉求。

 

  法院认为,虽然老祁在涉案房屋内拥有本市常住户口,但老祁户口迁入后却未在该房屋内实际居住过。同时在老祁离婚时,法院已将宝山区住房判归给了他所有,该判决业已生效。而老祁自行对宝山区住房又作出了处分,不影响老祁在江宁路房屋未居住仅有户口情况。法院综合该房屋的历史沿革及老祁在该房未实际居住、加之宝山区房屋判归老祁等现状,最终法院判决老祁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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