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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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串通“租客”虚假卖房

 发布时间:2012-01-10 17:40 浏览量:382

来源:上海市长宁区法院  作者:章伟聪    20111222 13:29

 

  结婚17年,丈夫突然提出离婚。庭审中才得知,夫妻共有的一套房屋早在5年前已被丈夫卖掉,而买受人竟是半年前租住该房的女房客。恍然醒悟后,薛雯琼将丈夫施俊华及“租客”杨毓敏告到长宁区法院,要求确认两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无效,将房屋产权恢复登记到施俊华名下。她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判决后被告方没有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租客原来是房东

 

  薛雯琼与施俊华19925月登记结婚。200912月,施俊华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薛雯琼离婚,毫无思想准备的薛雯琼感到十分意外。但让她更加意外的是,在法庭调查财产情况时,施俊华竟说婚后购买的一套售后公房已经卖掉了。怎么可能呢?房子不是出租了吗!薛雯琼大为惊讶。

 

  由于薛雯琼不同意离婚,施俊华撤回了起诉。之后,薛雯琼开始对房屋的出售、出租情况进行调查。经向房产交易中心查询,薛雯琼了解到,早在20051月,房子就已过户到一个名叫杨毓敏的女子名下,而这位杨毓敏,却以租客身份于2009年上半年住进了该处房屋。租客原来是房东!薛雯琼再次惊愕。

 

  20108月,薛雯琼向法院起诉。薛雯琼认为,施俊华与杨毓敏恶意串通,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涉讼房屋签订所谓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确认施俊华与杨毓敏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将房屋产权恢复登记到施俊华名下。

 

  两份证据道出原委

 

  面对薛雯琼的诉讼请求,施俊华向法庭辩称,涉讼房屋原来是他父亲承租的公房,2002年,他和父亲共同出钱将房子买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自己有权将房子卖掉。杨毓敏则表示,自己购买涉讼房屋并无不当,已经付清34万元房款,善意取得了房屋产权。

 

  为了证明两被告是虚假买卖,薛雯琼向法庭提供了两份证据。一份是杨毓敏落款署名的协议书。该协议书称:本人因公司缺少资金周转,借用施俊华家的一套房子到银行抵押贷款,本人承诺在20065月之前尽快还清贷款,将房子归还给施俊华。协议书落款时间为2005108日。

 

  另一份是薛雯琼本人2010422日与杨毓敏的电话录音。电话中,薛雯琼先向杨毓敏宣读了上述协议书的内容,接着问杨毓敏,协议书是不是她写的。杨毓敏回答:这是以前的事情,已经解决了。薛雯琼问:如何解决的?杨毓敏答:钱我已经给他了。薛雯琼问:是在写这份协议之后给他的吗?杨毓敏答:嗯,是的。

 

  面对两份证据,施俊华和杨毓敏表示,协议书不是原件,电话录音是偷录的,都不认可。

 

  虚假买卖被判无效

 

  法庭经审理查明,2005114日,杨毓敏以系争房屋为抵押向银行借款20万元。同年21日,银行向杨毓敏放贷20万元,并根据杨毓敏的申请,将该笔贷款划转到施俊华的银行账户,施俊华在21日至19日期间,分五次以柜台取款方式将20万元取出。截止20117月,杨毓敏尚未偿还的贷款余额为15.88万元。

 

  法庭认为,系争房屋是薛雯琼与施俊华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产权房,产权虽然登记在施俊华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杨毓敏在电话中并未否认协议书的存在,并称在协议书形成后已将钱还给了施俊华,协议书与电话录音可以相互印证。杨毓敏是买受方,在付清全部房款后还要向施俊华还款;施俊华出售房屋后仍长期居住在内;两被告自称首付款14万元以现金支付,但对资金的来源及去向均未提供证据;施俊华对提取20万元后的资金去向及用途也未提供证据。综上,法庭认定两被告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两被告订立合同的目的并不合法,而且侵害了原告的利益。遂作以上判决。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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