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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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协议上妻子未签字,有效吗?法官:根据实际应视为妻子已追认丈夫的行为,有效

 发布时间:2011-08-26 13:35 浏览量:634

2011-05-23 浙江法制报 通讯员叶长杉  

本报讯(通讯员叶长杉 记者周然)十多年前的一起房屋交易,买卖协议签订后,卖方迟迟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理由是自己妻子没有签字,协议不能算数。不得已,买方提出了诉讼。日前,市法院受理此案,并作出判决。

  19974月,王敏卫向陶保义购买了位于太平街道黄杨新村的一套商品房和一间车库,价款为5.18万元,双方签订了合同。

  后来,陶保义将房屋和房产证交付给了王敏卫,却没有依照协议去办理房屋的土地使用证,也没有协助王敏卫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

  王敏卫经过多年的催促无效,终于在去年年底将陶保义告上了法庭。

  在诉讼中,陶保义称其妻没有在合同上签字,合同应属无效。其妻阮芳芳也说,房子属夫妻共有,其夫与王敏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事,她并不知情,买卖协议也没有经她签字确认。

  然而,王敏卫告诉记者,陶保义妻子是知道房屋出卖一事,并同意卖的,他们夫妻俩其实是因为现在房价大幅上涨了,认为协议中约定的5万多元太少才没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认为:在夫妻关系正常的情况下,阮芳芳应当知道丈夫把房屋卖给王敏卫的事情。此后较长的时间内,她并未对买卖协议提出异议,王敏卫就有理由相信出卖房屋是陶保义夫妇共同的意思表示。因此,陶保义夫妇的辩称,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519,市法院判决王敏卫与陶保义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原告胜诉。

市法院民一庭张法官说,因为陶要求在协议上签字,陶保义和王敏卫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有瑕疵的,因此提醒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无论买方还是卖方,在签订协议时,房屋的所有共有人都必须到场签字,除非有规范的委托手续的,可以叫受委托人代为签约。(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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