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被前夫搅黄 开发商返还定金
发布时间:2011-08-26 13:34 浏览量:538
本报讯 (记者 王 鑫 通讯员 陈雪竹)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定金合同纠纷案,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法院对原告张某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请不予支持,判决被告开发商返还张某定金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在商品房预售中收取2万元定金并出具收据,双方即形成定金合同关系。该案中第三人虽为张某的前夫,但被告并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张的前夫与被告签订的《定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其提供的《情况说明》,事前得到张某的授权,事后得到张某的追认,因此张某前夫的行为对张某不发生效力。原告在一年多后才发函要求被告解决房屋预售问题,也存在一定过错。虽然双方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上都有一定过错,但总体是由于第三人张某前夫弄虚作假导致。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本案不适用定金罚则,但定金应返还张某,故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