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家事法苑”婚姻家事律师团队

当前位置: 首页> 离婚纠纷>同居纠纷

买房被前夫搅黄 开发商返还定金

 发布时间:2011-08-26 13:34 浏览量:538

  2011-5-20   人民法院报   记者 王 鑫 通讯员 陈雪竹

  本报讯 (记者 王 鑫 通讯员 陈雪竹)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定金合同纠纷案,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法院对原告张某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请不予支持,判决被告开发商返还张某定金2万元。

 2008年4月10,张某与成都一开发商达成购房意向,并确定了房号,向被告交纳定金2万元。419,张某的前夫冒用原告的签名,向被告提供《情况说明》一份,载明原告自愿将《定购书》和收据更名为其前夫名字,当天其前夫即与被告签订了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因其前夫未能按约支付房款,随后被告将房屋出售给他人。200911月,张某向被告发函要求解决房屋预售纠纷未果,遂于去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共计4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在商品房预售中收取2万元定金并出具收据,双方即形成定金合同关系。该案中第三人虽为张某的前夫,但被告并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张的前夫与被告签订的《定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其提供的《情况说明》,事前得到张某的授权,事后得到张某的追认,因此张某前夫的行为对张某不发生效力。原告在一年多后才发函要求被告解决房屋预售问题,也存在一定过错。虽然双方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上都有一定过错,但总体是由于第三人张某前夫弄虚作假导致。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本案不适用定金罚则,但定金应返还张某,故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上一篇下一篇

联系我们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家事法苑团队的信息或有法律相关问题咨询请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