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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收益被儿子截留 法院判决给付母亲截留款

 发布时间:2011-08-26 13:33 浏览量:493

2011-5-12   人民法院报   记者/谢晓曦   通讯员/

    家庭成员共同承包的土地,因流转所得的收益被儿子全额领取,75岁老母认为儿子截留了其应得的收益,于是把儿子告上法庭,要求分得相关款项。59,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到当事人所在地石板镇天池村巡回审理了此案,并当庭判决儿子给付母亲应得的土地流转费等共计51908元。

  被告王某是原告廖某的亲生儿子,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被告作为户主以家庭为户进行了土地承包,原告承包的土地在被告名下。2008年,原告承包的0.8亩土地被流转,产生青苗费、构附着物补偿费及土地租金22208元,产生住宅过渡安置费1200元,共计23408元,都被儿子王某领走,除已给付母亲廖某14000元外,余款9408元尚在儿子王某处;2010年,原告承包的1.7亩土地又被流转,产生青苗费、构附着物补偿费及土地租金42500元,被儿子王某领取,未付给母亲廖某。

  庭审中,被告王某坚持认为,原告承包的2.5亩土地一直都是由其耕种,按照谁耕种谁受益的原则,该土地的流转收益应该归自己所有。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以被告为户主承包的土地包括了原告承包的土地份额,原告对自己承包的土地依法享有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被告对原告承包的土地有耕种的义务,相应的土地流转收益应归原告所有。

  法院经综合考量后,遂作出上述判决。当庭宣判后,原、被告未表示上诉。

  ■法官说法

  耕种是义务 收益归父母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土地因流转产生的矛盾随之增多,涉及家庭成员间的财产分配、财产权属纠纷也频频出现,那种谁耕种了老人的土地,谁就享有土地流转收益的观念在农村仍被不少村民认同。

  然而,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因此,耕种老年人承包的土地是子女的义务,并非权利,既然是义务则必须履行,不能以获取权利作为履行的要件,更不能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擅自占有、使用、处分,侵害老年人的合法利益。

  在农村,许多村民根本不知道有此法律规定,要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制宣传效果,法官就不能坐堂问案,而应走出法庭,深入田间院坝开展案件巡回审判,让更多的老百姓知法、懂法、守法,进而化解矛盾于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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