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收益被儿子截留 法院判决给付母亲截留款
家庭成员共同承包的土地,因流转所得的收益被儿子全额领取,75岁老母认为儿子截留了其应得的收益,于是把儿子告上法庭,要求分得相关款项。
被告王某是原告廖某的亲生儿子,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被告作为户主以家庭为户进行了土地承包,原告承包的土地在被告名下。2008年,原告承包的0.8亩土地被流转,产生青苗费、构附着物补偿费及土地租金22208元,产生住宅过渡安置费1200元,共计23408元,都被儿子王某领走,除已给付母亲廖某14000元外,余款9408元尚在儿子王某处;2010年,原告承包的1.7亩土地又被流转,产生青苗费、构附着物补偿费及土地租金42500元,被儿子王某领取,未付给母亲廖某。
庭审中,被告王某坚持认为,原告承包的2.5亩土地一直都是由其耕种,按照谁耕种谁受益的原则,该土地的流转收益应该归自己所有。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以被告为户主承包的土地包括了原告承包的土地份额,原告对自己承包的土地依法享有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被告对原告承包的土地有耕种的义务,相应的土地流转收益应归原告所有。
法院经综合考量后,遂作出上述判决。当庭宣判后,原、被告未表示上诉。
■法官说法■
耕种是义务 收益归父母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土地因流转产生的矛盾随之增多,涉及家庭成员间的财产分配、财产权属纠纷也频频出现,那种“谁耕种了老人的土地,谁就享有土地流转收益”的观念在农村仍被不少村民认同。
然而,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因此,耕种老年人承包的土地是子女的义务,并非权利,既然是义务则必须履行,不能以获取权利作为履行的要件,更不能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擅自占有、使用、处分,侵害老年人的合法利益。
在农村,许多村民根本不知道有此法律规定,要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制宣传效果,法官就不能坐堂问案,而应走出法庭,深入田间院坝开展案件巡回审判,让更多的老百姓知法、懂法、守法,进而化解矛盾于基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