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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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女持前夫授权书卖房,签约后前夫反悔

 发布时间:2011-08-26 13:32 浏览量:605

 反悔者一审被判双倍返定金

              2011-05-17 05:53:36 来源: 大连晚报 本报记者 静河

本报讯 女士拿着前夫张某的授权委托书通过中介公司出售张某名下一套房子,签约后,张某以合同上没有自己的签名为由悔约不卖房了。买主姜某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悔约的张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双倍定金6万元。中山区法院认定张某在悔约前对前妻卖房一事知情,其构成违约,并于今年4月中旬判决张某支付双倍定金6万元。

20096月,丁女士与丈夫张某自愿离婚。201010月,丁女士拿着一份前夫的授权委托书来到某中介公司卖房,买主姜某看中了房屋,三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该套64平方米的房子以57万余元的价格出售,定金3万元,委托报酬14400元,卖方违约须双倍返还定金给买方。签约后第2天,张某与买主姜某签订一份证明,证明写有,买主与卖主已达成一致,室内全部物品折价2000元,1014将此房钥匙提前交给买主等等。然而,1014这天,张某突然反悔拒不履行合同。

原告要求张某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赔偿委托报酬14400元。

被告张某认为,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没有经过其本人签字盖章,是由其前妻签字,张某并未授权她代办出售房屋事宜,女士拿的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字不是自己的亲笔签名,因此合同不成立。

法庭查明,在合同签订第二天,张某已知前妻代其出卖房屋一事,但没有向中介公司及买主表示反对,反而与买主姜某于1012达成一份证明,这份证明实为一份补充协议,在该证明中,张某明确表示对出卖该套房屋一事充分知悉并无异议,因此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及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被告签约后不愿履行合同,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日前,中山区法院一审判决,解除三方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6万元;被告赔偿原告支付的委托报酬14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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