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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万元"买断"女友 分手后准岳父返款

 发布时间:2011-08-01 14:32 浏览量:426

作者: 蓝雨 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 2005-05-08 15:46:48

      为达到结婚娶妻的目的,朱某向准“岳丈”支付了三万元钱,两年后,女友要求解除恋爱关系,朱某遂将原来的准“岳丈”告上法院,要求其返还不当得利三万元。近日,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林正飞返还朱某人民币三万元。     

      2002年初,24岁的男青年朱某与林丽相识并恋爱。当时林丽尚在石家庄新华医学院上大学,林丽的父亲林正飞听说此事后非常恼怒,坚决反对女儿与朱某来往。已坠入情网的朱某着急万分,四处找人帮忙做未来“岳丈”的思想工作。同年316日,朱某为达娶妻目的,经与林正飞协商后,达成一份书面协议,约定“朱某支付给林正飞3.3万元,作为林正飞为女儿支付的读书费用的补偿;今后,无论朱某与林丽是否结婚,该款不退;林正飞不再干预朱某与林丽的恋爱。”协议签订后,朱某于520支付给林正飞三万元钱,同时林正飞也出具了一份收到朱某三万元的收条。自此,朱某与林丽保持了正常的恋爱关系。    

      20043月,林丽突然向朱某提出解除恋爱关系,这个消息如同晴天霹雳把朱某数年编织的美梦击得粉碎。此事经村干部调解无效后,由爱生恨的朱某遂将林正飞告上法院,要求返还三万元。

      法庭上,被告林正飞辩解,其取得三万元是事实,但这钱是原告朱某自愿补偿给其支付女儿念书的费用,该行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原告朱某要求返还无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朱某与被告林正飞签订的协议,在形式上虽然符合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自愿合意行为,但原告的补偿行为带有与被告女儿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性。被告要求原告给予经济补偿,作为同意其女儿与原告恋爱的条件,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也违背了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不应得到支持,被告不能因其不当行为获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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