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友透支信用卡 分手之后索赔偿
作者:王婷 北京法院网 发布时间:2008-05-12 11:00:37
加拿大籍的韩先生与传媒公司员工孙女士网恋无果后,将孙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孙女士偿还恋爱期间支付的借款和利息,以及购买衣物等垫付款共计人民币29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
2006年7月,34岁的孙女士与48岁的韩先生通过网络聊天相识。同年9月,韩先生到北京与孙女士见面并很快建立了恋爱关系。同年10月底,韩先生再次到北京,不久,孙女士在收到韩先生给付她购房的款项后,给韩先生出具了1张字条,写明:“韩先生在无任何条件的情况下给孙女士人民币170 000(壹拾柒万元)处于孙女士安心与自尊的情况下,并要求在今后有能力的情况下还于对方,特此声明!”孙女士与韩先生均在上述字条上签字。韩先生在北京期间曾在孙女士租赁的房屋内与孙女士共同居住,并为孙女士支付了部分房租。韩先生另行给孙女士购买了一些物品,并支出部分款项用于双方的生活消费,还给付孙女士6000元人民币用于支付朋友的医疗费。
2006年11月下旬,孙女士提出分手。孙女士至今未将上述17万元人民币偿还给韩先生。
原告韩先生认为,总计为271802元的钱款为孙女士欠其的借款,应予偿还。为其购买的其他物品为垫付,亦应偿还。
被告孙女士认为,其与韩先生是恋爱关系,已到了谈婚论嫁的程度,而且在北京同居了一段时间。在此期间,韩先生自愿给了孙女士一些款项及物品,并非借款和代购,而是其自愿赠与。原告给被告的钱也都花在了共同租房、消费等方面。被告给原告写的字条上的数额也不对,原告只给了被告2万加元,折合人民币13.4万元,被告是按照原告说的数额写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孙女士与韩先生共同签署的字条说明双方之间就17万元人民币款项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孙女士应履行还款义务。双方对支付利息并无约定,故应视为不支付利息。韩先生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在与孙女士恋爱及共同居住期间为孙女士购买物品、交纳房租、为孙女士的朋友支付医疗费的行为属于垫款,故其要求孙女士偿还此部分款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孙女士归还韩先生17万元人民币,驳回了韩先生其他诉讼请求。